曹曲
广西警察学院 广西 南宁530028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我国司法制度创新改革的产物,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需要适应和调适的问题,从制度、接受程度、制度供给、各个主体配合之间等层面上出现的风险都需要加强防控。建立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增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促使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促进社会公平公正,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制度。
关键词:认罪认罚;运行风险;值班律师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三个效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律制度,必然要求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统一。从立法、司法层面考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国家稳定、保障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适用,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必然要求。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各种矛盾突出显现,犯罪多元化是当前刑事犯罪的特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行可缓解我国当前刑事案件多元化、网络化、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案多人少”矛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可以缓解违法犯罪者以及家属与国家治理、法律制裁的冲突,违法犯罪者的认罪伏法,诉讼流程简化,庭审活动的顺利开展,有利于违法犯罪者尽快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可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统一。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目标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是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对案件审查提供具体、详细的参考依据。前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统一,那么,评价在适用该制度是否达到三效果三统一,可以从适用该制度是否达到有效运行的目标来分析。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主体要确保确实有罪,该项制度并非适用于任何人。其次,认罪认罚要符合自愿原则,针对犯罪嫌疑人要积极引导他们产生主动认罪的意愿,不能误导、诱导他们做出这个决定,使他们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是否有罪要求控方提供证据,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被告人认罪才能被定罪,在引导和鼓励自愿认罪的前提下,认罪认罚才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要求,避免出现无罪者认罪的情况。第三,针对有罪且自愿承认罪行的人,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给予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
三、实现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目标的条件
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需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辩护律师的作用,只有在立场不同的多方主体充分参与、充分制约、充分协商的前提下,才能够让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健康运行,实现其目标,维护社会公义。
第一,人民法院应该依宪独立行使审判权力,而人民检察院同样需要依宪独立行使检查权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的过程中,某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与法院机关在职能上可能出现了一定的混淆,但如果要维持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出现违宪嫌疑的职能混淆是绝不应该发生的情况,任何协商或共识都不能够打破这一原则底线。
第二,不管认罪认罚,还是不认罪认罚,均应获得公正审判。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开始,有超过85%的案件已经通过该制度走完了司法流程,但这也表示在一些案件当中,存在着嫌疑人或被告不认罪、不认罚的情形。在这一情况下,这一部分拒绝认罪或认罚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依然具有上庭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无论是从法律精神、条文,司法程序还是法律伦理上来说,无论认罪认罚与否,所有的嫌疑人与被告人都应该获得上庭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仅仅是在嫌疑人与被告人自我认知有罪需要受到刑事惩罚的情况下适用,而对于不认为自身已经犯罪、或不需要接受刑事惩罚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司法依然保障他们的公正审判权力,这是司法公平公正精神的体现,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兜底机制。正是在这一考量下,即便是控辩双方出具了具结书,对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也十分重要。
第三,要保障当事人能够获得有效辩护与法律援助的权利。大多数当事人都不了解法律,更未曾经历过司法程序,所以为了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必须要确保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有律师全程参与。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套的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制度要完善并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先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亦应按正常诉讼程序获得公正判决。从自由角度上来看,通过认罪认罚来获得从宽量刑,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既然当事人在选择认罪认罚时是自由的,只要他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反悔之前的决定,选择不认罪不认罚。考虑到部分认罪认罚制度下的案件并不完全出自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在反悔后依然应该按照正常审判程序推进案件审理。假若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影响其获得正常诉讼程序,影响其得到公正判决结果,那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不能实现制度构建和制定法律的目标。
第五,要坚持证据说话,坚持司法公正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实施后,在一些案件的司法审判当中,确实有检察机关为了加快诉讼效率忽视案件真相就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况,也有法院未能详细审查而导致此类案件成为漏网之鱼的情况。但无论是从法律精神还是司法伦理角度,为了追求效率而将当事人的认罪认罚作为理由、不去追求基本事实或忽略审判必需的有力证据,是绝对错误的行为。该问题需要控辩审三方相互制衡、充分履行自身职能才能解决。
第六,在当事人认罪认罚后,依然要保障他们得到律师帮助与控方协商量刑的合法权利。已经决定认罪认罚的当事人,需要在律师的指导下,和控方在量刑问题上进行平等协商。为此,还应该构建控方、辩方律师以及当事人共同商议的制度。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法援值班律师,都应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起到严格把关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依法保护犯罪者合法权益以及自由的认罪意志、确保自愿认罪认罚者能够获得从宽待遇。
四、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运行的风险原因分析及防控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存在的风险
认罪认罚从宽针对是确实有罪且自愿认罪认罚的主体,而该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会出现无罪者被认罪认罚的风险。其次是无罪者自愿认罪认罚,为得到释放而承认罪行,或是为别人顶替罪行,这两种情况虽然也符合自愿原则,但不构成确实犯罪。三是有罪者并非自愿主动承认罪行。
(二)分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风险的原因
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有助于加强风险管控,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促进司法程序完善,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确保犯罪嫌疑人权利不受侵犯,确保案件各个审查环节是公平公正的。在目前司法践行过程当中,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过程中仅扮演了证人的角色,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在场律师没有根据流程进行阅卷和会见,没有熟悉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此外,值班律师没有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也没有向检察机关提出有关定罪量刑方面的意见。有些地方由于缺乏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参与程度不足,加之经费紧张,没有律师参与到案件当中,纵使有参与进来,也仅是走过场,流于形式,对案件提供的帮助较小。
(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预防措施
在实践当中,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凭借自身专业的法律知识与辩护技能,避免当事人因信息不对称而承担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全程参与到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当中,保证当事人是处于自身意愿承认犯罪事实、表示后悔且愿意接受惩罚,从而获得宽大处理。
在刑事案件审查诉讼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也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资格,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应该由值班律师作为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监管人。这种在场监督必须要履行自身职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知识讲解与帮助,并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定罪进行解读,帮助当事人给出自己的意见。当事人与律师会同控方协商、提出意见并调整具结书内容后,见证当事人签署具结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173-3中的相关规定,控方必须要根据有关规定,在满足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沟通、值班律师了解案情提供便利,这种便利不仅仅是在司法实践中不阻止值班律师与当事人见面、翻阅案情材料,甚至还应该主动帮助值班律师安排与当事人的会面,并提供必要的案情材料。尽管值班律师并非当事人指定的辩护人,然而在刑事案件当中,值班律师同样需要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与援助。所以值班律师的任务,是在作为见证人确保当事人是出于自身意愿下签署具结书前,让当事人能够了解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本身,也能够深刻认识到签署后的结果,并再三确认当事人的自主意愿,甚至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其犯罪事实涉及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从而和当事人一起判断检察机关给出的罪名与量刑建议是否合理、合法,是否体现了从宽处理的原则。可见,值班律师必须要翻阅、详细研究案情文件,虽然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辩护人,但事实上与发达国家的公派辩护律师承担着相同责任。所以,在下一阶段,要进一步健全值班律师制度,在明确值班律师职能与法律地位的同时,为值班律师提供合理的财政支持,同时确保值班律师队伍规模能够满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健康运行,避免在当事人无罪时被迫认罪、或者有罪时“被自愿认罪”,失去了实体庭审机会。
五、结论与展望
通过研究不难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确实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优化司法工作效率、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在下一阶段,需要在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各项工作,找到当前制度运行存在的不足并不断完善,从而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点问题研究(理论实践与制度构建).法律出版社.2020年3月
[2]孙道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7月.
[3]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制度机制的完善.中国刑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4期.
[4]朱孝清.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建议.2020年《人民检察》第18期.
[5]《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10 18:32 作者:宋开诚 来源:搜狐网
备注:本课题属于2021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名称:完善法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项目编号:2021KY0877
项目领域:人文社科类
作者简介:曹曲,1978年出生,女,汉族,广西三江,工作单位:广西警察学院,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