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怡欣
上海电机学院 商学院,上海 201306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经济法课程体系中的思政性质。针对非法律本科专业学生的教学需要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设计课程体系,通过思政思路能够更好的完善相关课程体系。
关键词:经济法;课程体系;思政
一、经济法课程体系的特点
经济法课程体系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的经济法学科所讲授的经济法课程,另一类是针对商学院学生所讲授的经济法课程,基于教学对象的不同,两类课程的课程体系由很大的区别。
针对经济法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体系主要针对法学院学生讲授。经济法专业一般对学生的要求比较高,学生本身一方面高考能选择法律专业,说明对法律专业比较喜欢,能够比较深入的去研究一门法律知识,对于这部分学生来说,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体系设置特点一方面比较高,另一方面专业方向比较窄。
针对非经济法专业同学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则刚好相反,一般是商学院学生基于商学院课程体系下所开设的课程,这类课程与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等课程类似,是打基础的课程,课程体系的设置不能太深入,但是要有一定的广度,尽量能够涉及学生所接触的各类课程。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学生所设置的课程体系进行研究。
二、经济法课程体系的思政性质
通过多年改进优化,目前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的经济法课程体系主要包括了三块:
第一,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是商学院学生学习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因为企业是构成市场的基本点,只有了解企业才能了解市场。这其中包括了公司、合伙、三资、破产等多种制度,企业法律制度的思政思想主要是维护企业制度中弱势主体的利益,使各方利益能实现平衡,例如在公司法制度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制度、合伙制度中的合伙人行为规则,都体现了时政思想。
第二,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是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的,其所孕育的思政思想主要是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者是社会发展动力源泉,基于公司的资本优先很容易导致对劳动者的伤害,例如美团网下的骑手,公司为了规避劳动法采取了各种措施,这些措施表面看起来合法,但是却和国家的基本法律思想相互冲突,如果对于这种公司仅仅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管理,肯定是不合理的,只有通过国家政策进行不断调整才能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三,市场竞争法律制度。
市场法律制度贯穿着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正义,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市场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打压的是垄断资本,防止垄断资本对社会造成伤害,今年蚂蚁金融上市被阻,正说明了在很多领域对垄断资本是必须进行限制的,否则将会极大的损害社会基本的秩序,还有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等,无一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价值规律所产生的,要理念上述法律规范,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须了解其背后深刻的哲学思想。
三、基于思政属性下经济法课程体系的完善
对于经济法法律体系的完善,我认为需要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进行探讨:
首先是抓住经济法教学的主要矛盾。商学院经济法课程受到课时的限制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讲授很多的内容,我主要选择公司法、劳动法和市场竞争法三个板块,选择这三个板块。对于公司法的选择,因为公司是社会经济运行最基本的主体,只有对经济体内部有了比较充分的了解,才能够了解社会经济的构成规律;对于劳动法的选择则是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展开的,近年来收到疫情的影响全球经济都不是特别好,很多学生进入社会后不但面临就业工作的压力,还可能在单位中因为新人受到各种不公平的待遇,为学生讲解劳动法的主要目的即在于帮助学生了解自己在工作中的主要权利;对于市场竞争法律制度则是基于商学院本身的课程设置,通过介绍市场经济的相关规律帮助学生了解商业运行规律。
其次,局部服从总体利益。从法学体系看,公司法属于商法体系,但是这一块又将其纳入到了经济法的授课中,甚至在经济法的授课中还会介绍合同法的内容,即在于满足商学院本身的课程设置需要。在专门的经济法专业中,各类商法、经济法课程都是分开的,但是到了商学院,很多学生对于法学的接触可能只有一门课或者两门课,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太过强调这部法律是否属于经济法,考虑是否将其纳入经济法的主要思想是改部法律是否能够更好的帮助学生掌握具有实用性的法律知识,同时和商学院的教学体系相一致,因此内容实际比实质显得更加重要,在实际的授课中,要根据同学的实际需要、专业的设置需要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授课体系。
最后,保证课程体系的与时俱进。本课程没有选择具体的教材而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以及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进行不断的更新,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尽量使课程能够保证接触到社会发展的最前沿,由于每年政府都会出台很多政策甚至法律,一旦选用教材,很多情况下教材是无法紧跟时代步伐的,在几年之内原有的法律可能就会面临修改或者取消,因此最好的方法是每年根据国家的法律变化情况进行修改;第二,每年都教学环境也在发生着改变,学生的需要发生着改变,教师的认知也发生了改变,如此一来很难保证教师的教育是社会需要的,毕竟课堂要和社会先挂钩。
宋怡欣(1983—),男,上海人,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法学会会员,主要从事金融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