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法律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21/8/18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1年第11期   作者:蒲珍珍
[导读]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了巨大的影响

        蒲珍珍
        四川大学法学院 成都市 610207

        摘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引发了各界对该问题的热烈探讨。这也反映出,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存在一定的缺陷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现状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在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之下,社会资源变得较为富足,人们的精神世界得到一定的满足,但网络的普及、父母的教育缺失等,使得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显得较为严峻,近几年,根据中国司法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来看,从09年到17年,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数据基本呈现负增长状态,相比于其他未成年人数超过一千万的国家而言,中国是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了。
        尽管通过上述的数据似乎给人一种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情形并未紧急到迫在眉睫的情形,但上述给的数据都是呈现的百分占比,我国人口基数大且呈现不断则增加状态,则犯罪总人数也在不断增加,要保持百分比的稳定,必然是由于作为分子的未成年人犯罪数据也在增加。因此,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刻不容缓的。
二、造成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分析
        犯罪低龄化的现象不是突发出现的,因此必然不是单纯的一两个原因而造成现代社会面临着如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这个棘手的问题,这个结果的形成必然是由多个原因而造成。在这个众多学者和媒体呼吁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解决该问题的情形下,我们更应该找准问题本质根源所在,要做到治标治本。
2.1单亲家庭
        有一种说法是三角形的结构是最为稳定的,而一个家庭之中,父亲、母亲和孩子,刚好构成了这种稳定结构模式。但在单亲家庭之中,这种结构模式便坍塌于一方了。孩子从小缺少了父爱或者母爱,可能会使得其性格变得孤僻或者失去主见,相比于健全的家庭结构,单亲家庭的孩子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2留守儿童
        在不断推进城镇化的现在,留守儿童的问题成为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了。父母双亲为了养家糊口双双进城务工,留下年幼的孩子与爷爷奶奶们一起生活。而在现实之中,爷爷奶奶辈对自己的孙子孙女又常常处于“放养”状态,甚至有时候是溺爱。对孩子的不加管束,加之孩子与父母之间相处时间较少,导致孩子父母之间的感情不深。
2.3教育缺失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是子女们刚开始学习模仿的对象。父母除去为子女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水平,更应该注重对其思想品德、素质教育这一深层次的培育。然而现在,却大量出现“熊孩子熊父母”的现象,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纵容孩子随意拿别人物品等现象屡见不鲜。当然,在实际中,有些文化水平底下的父母照样能教育出出色的社会栋梁,而有些拥有高学历高素质的父母却因自己一味的纵容溺爱,使得孩子极度自我中心,从而走向违法犯罪之路。因此,接收到良好的价值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
三、目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有关于未成年的法律基本是立足于保护未成年的指导之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等,对促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因此会存在一些问题。
3.1难以声张正义
        在实际中,某些未成年人犯罪与成人无异,他们清楚的了解自己在做什么,对自己的行为和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具有明确清楚的认知和控制能力。有些孩子甚至因为知道法律中对十四岁以下的人免负刑事责任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这种心智已较为成熟且知法犯法,甚至将法律对他的宽容当作武器来伤害他人的行为,实在令人心惊。


3.2法律相关规定过于粗略
        在我国与刑事责任年龄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部法中,刑罚对未成年人的规范主要聚集在进入司法程序阶段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很多细致的工作缺乏相关规定以致无法开展,因此该类工作也仅仅停留表面。实际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中,因缺乏与实践操作相对应的规定,而使得无法确认实践的过程是否合法,以至于造成权力真空地带。可能会造成存在利益时各个机关单位争相处理,承担责任时则都成了甩手掌柜的不良情形。
3.3改造方式的失灵
        我国刑事法律对于未成年人一直处于包容宽容的心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作为原则。在实践中,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大都是家庭管教,或者社区矫正,而有关“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中的“必要时”,并未给出相关规定予以明确,所以在真正实施起来多有困难。并且,在现实之中,未成年人犯罪多半原因与因为家庭教育的缺失有关,以致其思想产生偏差而实施犯罪行为,而在犯罪之后仍将未成年犯交由其父母或者家庭予以管教,无疑让人怀疑这样的操作是否造成“恶性循环”,未成年犯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教育与改正。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建议
4.1加强素质教育
        我国现在的思想道德教育一直停留在理论传授,且这些课程又因理论性太强,以致不能够吸引学生们的注意,导致思想在不停的传授,但却没有真正落实到孩子们的内心之中。加强素质教育这项工程不只是学校、老师们的工作,更是作为家长们的工作,一直以来都清楚,家长是孩子们的第一任老师,是孩子们刚开始的效仿对象。当家长的行为习惯恶劣时,便不由自主地影响到孩子们的想法。因此家长的良好作风也是提升未成年人素质的前提,也是整治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
4.2设置健全的矫正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政府的收容教养是具有可选择性的,在家长能够管教的前提下,一般是用不上政府的收容教养,因此进而导致了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教育并未实施到位,且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多数就是因为家庭教育的缺失,而让其再重返家庭,更是造成恶性循环的情况。而对于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后的矫正概况来看,我国暂时还没有专门的收容场所,实践中要么是送往少年管教所与其他未成年犯一同关押,要么甚至直接和成年犯关押在一块,这无疑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造成了重大阻碍。
4.3制定专门的少年刑法
        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只有少数规定,将未成年犯罪的规定散布在各法律篇章中,其内容非常分散,难以应对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细节问题。因此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少年刑法来解决该问题。将少年犯罪部分专门分离出来,与其他司法制度分隔,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法。
结语
        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国富,少年强则国强。有人指出,降低未成年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对犯罪行为的矫正和预防效果不够,而且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再社会化。应该放弃刑法万能的思维和重刑主义,从社会管理的角度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提供新的思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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