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然
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100029
摘要: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有着明显的制度优势,既表现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性制度范导方面,又表现在各项具体制度的有效保障方面。推动实现生态文明制度优势转变为生态治理效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推动生态文明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生态治理效能,其转化中介和桥梁的选择至为关键。实践证明,生态法治路径是推动生态文明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生态治理效能的最有效路径。针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完善立法,健全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落实生态文明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改革,构建生态文明司法保障体系;加强宣传,营造生态文明建设守法氛围;注重实效,完善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体系。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
引言
为了满足无度的物质欲望,在具备了一定的能力后,就开人类始大肆地向自然攫取且将无用之废物毫无节制地排放于环境中,而对于自己的错误行为却认识不清或不愿认清,更不会采取相应措施规范自己的不当行为,直到遭受大自然无情的报复。
1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意义
1.1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概念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就是以生态环境科学和法学为基础,在生态文明建设各个环节中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贯彻其中,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与环境统筹兼顾。
1.2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1.2.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法治建设中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能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法律最显著的一个特性就是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通过立法部门颁布统一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强制性的法律文件,从根本上保证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解决了一直以来生态文明领域政策文件的随意性。同时,法治建设通过民事、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方式对一切破坏生态文明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保证生态文明建设有序推进。
1.2.2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另一方面,三高一低粗放型发展模式使我国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除了要求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外,还要求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健康的生态产品,目前,我国生态现状与人民美好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
1.2.3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诉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设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也提出,建设美丽中国,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有利于从法治层面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保证生态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能够贯彻落实。因此,只有切实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才能建设好美丽中国。
2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措施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对生态规律的遵循,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思维,充分显现了其科学性;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要求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治理生态环境,体现了其严格性。因此,其本身就是党的依法治国方略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是党对生态文明新时代法治建设领导的体现。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导,只有依靠法治的保障,走法治的路径才能实现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依靠法制的保障。当然,生态文明建设绝不仅仅是制度层面的保障,还需要从法治的角度予以考虑,即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整个环节进行对策的思考。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加强生态法治建设,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是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根本保障。建设生态文明只能以有秩序的方式进行,而当今世界最富于权威和最有效的社会秩序是法治秩序,构建一个完善、有效的生态文明法治有机体。
生态法治建设要求法治的引领,法治引领就是做任何事务都要有法治的思维,都要通过法治的途径予以解决。我们国家一直在强调要依法治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将一切事务都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号召,将依法治国的方略升华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中特别强调,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战略工程,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目标,做长久之事,行长久之计,成长久之功,从而引领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事务,引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
具体来说,生态法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其一是要用生态法学方法论指导生态法治建设,将生态规律贯彻到生态法治建设的始终,贯彻到自然资源具体的开发利用行为中;其二是完善生态文明立法,建构诸多环境和资源法律、法规来调整人们的资源开发利用行为方式。要对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增加自然保护的内容;应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实体权利和程序制度,建立相对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根本上改变法律依据不足的局面;其三是加强生态文明行政执法,建立起一套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使各种政策和措施制度化、规范化;其四是推进生态文明司法的专业化与专门化,提高司法人员的生态法律素养,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力度,强化司法强制力,提高司法的权威、效益和效率;其五是提高公民的生态意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公众参与度,生态文明人人有责,文明生态人人共享,调动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拓宽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形成保护环境的普遍义务。
结束语
生态法治是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生态治理效能的最有效路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构建的生态法律制度体系为生态法治实践提供了理论和制度前提。发挥生态法治推动生态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治理效能的功能和作用,还需要基于法律生态化,科学界定和系统研究生态权益问题、生态保护义务问题和生态损害赔偿问题;构建基于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和群众参与的协同运作机制;构建基于学校、社会和融媒体协同的立体化教育宣传机制等配套机制,作为有力支持和保障。生态法治建设既是理论,又是实践。一方面,积极构建富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法治理论,是生态法治实践的前提和保障;另一方面,积极推动生态法治实践,是生态法治理论得以落实和实现的关键。生态法治理论和生态法治实践,二者辩证统一,互为表里,共同支撑起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路径和方式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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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莉.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以云南洱海地区为例[J].普洱学院学报,2018,34(5):47-49.
[作者简介]王欣然(1982-),男,内蒙古乌兰察布人,北京语言大学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