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外担保规则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21/8/18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1年第4月第11期   作者:王健
[导读]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融资能力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王健
        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  江苏 南京 211101

        摘要: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融资能力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融资主要分为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两种形式,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完成内源融资,一旦在融资过程中受到阻碍,将会由内源融资转变为外源融资,通过向他人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融资。在交易过程中为了保障交易流程的安全性,银行业和非信贷机构在向客户提供信贷资金时,需要充分考量信贷资金的可回收性,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通常公司会采用对外担保。本文主要研究了《公司法》对外担保规则问题,以当前公司对外担保的立法现状与理论争议为依据,分析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影响,了解公司未经决议提供对外担保的效力。
关键词:《公司法》;对外担保;规则问题
        对外担保,主要分为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提供担保的主要对象通常为信誉良好,具有一定资金组织能力的公司,通过对银行业和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贷款的形式完成对外担保,公司通过担保进行融资,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存在公司之间互保和为他人贷款担保等对外担保形式。想要实现公司资本体系的优化配置,就需要完善现有的投融资管理机制,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开展对外担保工作,营造一个公平、安全、有序的企业发展环境。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立法现状与理论争议
        1、立法现状。公司对外担保建立法律关系,涉及到的主体包括担保人、担保权人、债务人三方,其中担保人和债务人属于我国依法设立的常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金融团体,同时包括政府机关单位以及常设金融机构。担保人大多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以及境外自然人,同时包括处于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应的非常设机构,公司对外担保的担保人为非居民,在法律文献中对外担保的主体划分,主要采用居民、非居民、常设机构、非常设机构等形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居民和常设机构属于国际税法中的核心理念,并在国外汇管理制度中进行广泛应用,将国际税法协定中的法律内涵作为我国《公司法》中的重要概念,能够保证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法之间的协调性,实现国内担保制度外延,提高国家市场经济的国际地位。
        2、理论争议。《公司法》对外担保的基本理论主要分为附随性和独立性两种,并存在一定的争议,当前我国《公司法》中对外担保需要全面贯彻独立性理论,更好地保障对外担保过程中的投资功能,履行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保证交易的真实性、担保工作的效率性以及担保流程的独立性.在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过程中,现在我国推行的律法模式有所欠缺,担保流程十分简便,《新公司法》的制定要求参考国外的实践经验,丰富我国现有的物权担保内容,明确划分债权担保以及准担保交易,在立法中进行明确规定,只有产生担保法律效应才能够发挥担保效力。对外担保效力需要经过外汇管理局的登记和认定,外汇管理局与国内担保登记方式相比,在效力层次上存在明显差异性,其中法院处于效率认定的核心地位,降低了外汇管理局所具有的自由裁蟹权。
二、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影响
        1、超出担保“限额”的法律后果。《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章程中要规定公司的投资和担保限额,对外担保活动不能超过此限额,如果担保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担保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则需要参考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一切违反法律和行政要求的合同内容无效。

《新公司法》中对担保限额进行强制性法律规定,违反规定的担保合同存在法律效力问题,需要判定取消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应,还是取消超出章程规定限额的法律效应。结合《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有权限提供对外担保,在章程限额内提供担保有效,超出章程限额违背《公司法》的对外担保精神担保合同解释无效。因此,需要遵循“超出章程规定限额部分担保无效”这一司法解释。
        2、对债权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担保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需要赔偿债权人的损失,当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不存在过失,担保人与债权人需要对主合同的债权人赔偿损失,当债权人和担保人存在过失,担保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赔偿金额不会超过债权人无法清偿部分的1/2。通常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运用公司资产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担保,担保人指的是公司并非高层个人,债权人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在担保合同无效的过程中不承担过错,需要债权人以担保人公司的身份赔偿债权人的损失。结合以上规定内容,当公司高层人员未经过股东大会同意,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对外担保,担保合同无效化,不论公司是否存在过失,都需要承担债权人的损失,但债权人有过失,会减轻赔偿责任,公司承担的债权人损失属于无过错责任部分。
三、公司未经决议提供对外担保的效力
        1、未经决议关联担保。公司未经决议提供对外担保效力问题分析,首先需要了解公司内部决议这一行为所具有的法律属性以及效力范围,法律属性是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关键性内容,公司内部决议通常指的是公司的股东大会或执行董事,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现有的章程规定做出表决,对外界发布公司决议。内部决议内容作为公司程序内容是现代公司稳定运行和未来发展方案制定的主要环节,公司决议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在学术界存在不同论点,主要分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三种形式。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公司决议行为作为独立存在的规定内容,公司决议行为的法律属性与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要区分开来,作为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在《公司法》中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但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进行分析,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拥有对董事、监事等高层人员的选举资格,因此,股东大会作出的事项决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对公司对外担保存在法律效力,公司决议是由多个主体共同提出的最终解释,具有一致性。
        2、未经决议未关联担保。未经过公司决议授权,并且合同相对人属于知情状态仍然签订担保合同,可以确定合同相对人对担保流程保有恶意,代表人的行为不成立,不存在表见代表时担保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五十条规定分析,法定代表人尚未经过公司的决议授权,代表公司行使担保行为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法定代表人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应。当合同相对人处于不知情状态时,代表人属于越权代表,担保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在法律解释中对该条规定进行反复解释,可以判定合同相对人处于已知与未知两种情形下,当主观存在恶意时不受法律保护担保合同无效,根据《公司法》中的交易原则以及最终的法律目的,判定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公司担保是实现投融资的重要保障,同时对外担保属于投融资的一种主要形式,公司担保能够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成功率,当前我国法律投融资机制缺少规范性,公司担保融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需要规范现有的市场经济担保融资体系。
参考文献:
[1] 倪芷若. 公司法对外担保规则问题研究-以《公司法》第16条为切入点[J]. 法律适用,2020(4):118-123.
[2] 余蓁茜. 论意思表示规则视域下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合同效力[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36(3):141-152.
[3] 刘俊海.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效力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 中国法学,2020(5):223-242.
作者简介:王健 (1978-) 男 (汉族)中共党员  江苏南京人,
学历:硕士 职称:三级律师,研究方向:金融与证券法律服务、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公司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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