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浅析

发表时间:2021/8/19   来源:《建筑实践》2021年40卷4月10期   作者:杨凯明
[导读] 近年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对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保证工程质量、节约财政资金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杨凯明
        滨州市审计局  山东省滨州市  256600?
        摘  要:近年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对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保证工程质量、节约财政资金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招标投标环节暴露出诸多新问题,成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重灾区,文章就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展开论述,结合实际项目深入分析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

        1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至今已走过21个年头,经过不断的修订完善,其在保证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和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20多年的招投标制度实施过程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和土壤。国内建筑市场目前已经进入大循环中后期阶段,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公用项目越来越多,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领域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现行的招投标制度已经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影响了工程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
        1.1工程招投标概述
        工程项目涉及诸多环节,从项目立项阶段的可研报告编制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各个环节各参建单位的选取确定一般都需要通过招投标的形式来组织实施。招投标过程管理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因此我们应该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阶段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对招标程序的严格执行,对投标文件细致把关,选出与项目相匹配的企业,对于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资金和建筑工程领域的公平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都具有深远意义。
        1.2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现状概述
        近年来,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占据了建筑工程领域的半边天,且随着片区开发的日益兴起和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规模的不断提升,工程项目体量也越来越大,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和PPP模式的项目也越来越多。地方政府在投资项目新模式的运用过程中对自身定位的不准确,作为EPC模式下的项目实施单位和PPP模式下的项目管理部门存在越位和缺位情况,这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和土壤,其在招投标阶段表现尤为突出,成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重灾区,根据某省统计,发生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腐败案件占工程建设领域案件总数的49.1%。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以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招标投标专项审计和某PPP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为例,发现应招未招、应进场未进场、围标串标...等问题非常突出,存在重大利益输送风险。
        2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以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某PPP项目招标投标为例,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2.1应招未招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或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其中棚户区改造项目桩基工程1000余万元须进行招标却未招标,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发包给施工单位。
2.2应进场未进场
        根据《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包括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某项目涉及钢材、混凝土、CL建筑体系材料、塑钢窗等应进场招标采购而未进场的共72项,涉及金额较大。
2.3串标围标骗取中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得限制特定行政区域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不得通过串标围标骗取中标损害国家利益。一是对勘察设计先后3次自行招标,3次投标人均为A市建筑设计研究院、B市建筑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C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次中标人均为A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通过调阅投标资料,三者投标文件存在大面积规律性一致内容,系投标文件出自同一人之手,视为串标,涉及金额2000余万元;二是对CL保温材料先后4次自行招标且均未到主管部门备案,4次中标人均为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4次招标文件中均以《某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证书》限定某省行政区域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2.4建设单位肢解发包
        项目“暂估价”是指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暂估价部分须由建设单位二次招标。招标时设置暂估价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设置暂估价视为肢解发包。该项目暂估价总额明显超过了招标控制价的30%,且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视为肢解发包。
        2.5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操作不规范
        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审核不严,对未按要求密封装订的投标人没有按规定作废标处理,对招标文件中的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未做严格审查,为投标人串标围标提供了可乘之机。甚至某些专家为了赚取专家费,丧失职业道德,配合建设单位招标投标“走走过场”。
        2.6招标人代表参与建设项目评标且所占比例过高
        在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主管部门作为建设项目初期的实施方(招标人)和后期的监管方,派出其相关人员参与评标本无可厚非,但是7名专家中有2名为主管部门直接委派,所占比例过高。《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只约定了招标人代表可以参与评标,但是对于招标人代表的数量和所占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招标人在确立评标专家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提高招标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比例的方式干预评标,且在评标过程中极易出现影响评分权重操纵评标过程的情况,极易诱发腐败问题。
        3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3.1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目前招标投标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建议定期深入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发挥地方各级巡察部门的作用,对重点项目和重点单位进行招投标专项巡察,对涉及的利益相关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形成震慑;加强协调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对不法商人进行调查;
        3.2完善平台和制度
        由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平台,对项目各环节进行实时监督备案,对于不符合招投标程序的项目进行跟踪督导;认真查摆招标投标环节风险点及应对措施,制定招标投标规范化运作制度,将招标投标实质性嵌入项目审批流程;对评标办法合理性、科学性做深入调研,制定一套科学可行、公开透明、有效节约国家资金的评标办法体系。
        3.3加强管理与处罚
        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力度。针对目前没有对明确法规对评标专家进行处理且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处罚的轻拿轻放,应对现有招投标法进行补充和完善,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约束力度;招标代理机构受聘与招标人,易受招标人掣肘,因此要通过对招标代理行业设立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对其应进场未进场等违规行为要严厉处罚,倒逼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保持相对独立性。
        4结语
        本文就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领域近年来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结合实例进行了简要阐述。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政府、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管理机构等的共同参与,规范自身行为,约束相关各方主体行为,更好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使政府投资项目释放出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 考 文 献
        
[1]陈明华.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问题的观察及深思[J].时代金融,2019,27:80-81+88.
[2]周月萍,樊晓丽.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招投标风险管理[J].中国建筑装饰装修,2020,08:90-91.
[3]史贯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招投标环节问题研究[J].商讯,2021,06: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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