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式下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支付管理

发表时间:2021/8/19   来源:《建筑实践》2021年40卷4月10期   作者: 孙晓纪
[导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孙晓纪  
        重庆首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400000
        摘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实施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起到了规范性的指导作用,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式实施,终于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事宜这一困扰建筑施工企业多年的这一历史“顽疾”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为充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今后处理民工工资的案件提供了最高的法律支撑,有效的震摄了建筑市场民工工资支付的乱象。但同时也应看到,当今仍有不少地方、不少建筑工地因支付管理不规范而导致的农民工聚众阻断交通、集体信访、个体攀爬塔吊、以死相搏等不良社会问题。究其原因,除了支付总额有争议、恶意讨薪外,很大程度上都是民工工资管理支付不规范引起的。结合当下建筑实际,探究其原因。
        关键词:建筑企业;新形势;支付管理
        一、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
        1、对施工项目的前期立项、审批、投资估算、概算造价、预算造价、施工图预算等控制性指标总体上把控不严不实,也未能做到适时或定期动态更新,存在“以审代管、批后不管”,缺乏后期的管控和修正,这就导致了所谓的“备案合同、实际合同”两种“阴阳”合同额,而且所谓的备案合同往往总价更低,以便项目建设方和总包方少缴或不缴农工工资保障金,出现需政府发放、动用保证金时的异常情形时,所缴纳的保障金可能不足以支付。
        2、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把关不严,尤其对专用条款中的工程款支付比例条款任由建设方、施工方协商,致使现实中大量出现恶性竞争、垫资施工、工程款拖欠、不合理的有条件付款等怪相,为以后民工工资支付埋下不安全的隐患。
        二、项目建设方:
        1、资金是项目的血液,也是项目必备的“粮食”,项目个体资金筹集能力不强、对市场反映不够灵敏、缺乏有效判断、盲目扩张等原因引起项目资本金准备不足、不能未能按计划及时支付到位,均会影响民工工资的支付。
        2、有些建设方为了规避自已的建设主体责任,往往按总承包合同的相关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合同约定比例的一定款项到项目所属农民工工资专户,虽然也有建设单位为应付检查、规避责任,也会强制要求每次施工单位收取工程款时出具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且将其做为付款的必备条件之一,自认为自已以履行了业主单位的支付义务和监督责任,对后续实际支付事宜不督促、不落实、不调查、不过问,或者将自己的主体责任无偿转嫁给现场监理单位去监督落实,存在以包代管。
        三、施工现场监理单位:因监理单位无专门的劳务管理专员,其监督工作也仅流于表面形式,存在把控不严、仅停留在从总包商收集一些简单基础的资料、抽查一下总包单位的相关支付台账,不能也不便更深入的了解项目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思想意识仍停留于“工资支付与我何干”,不具体落实,其把民工工资的支付完全寄托于总承包商,存在以“表”、以“账”代管。
        四、项目总承包商:理论上其做为民工工资支付的最后一道闸口,其管理效果如何将直接影响项目全体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应做为重中之重。
        1、国家现行法规中也规定了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部、劳务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设置劳务管理机构和劳务管理员(简称劳务员),制定劳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现场的监控,规范分包单位的用工行为,做好劳务管理工作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实践中以下两种管理劳务模式:一是专业劳务分包即劳务公司管理模式,总包方所支付民工专款通常需劳务公司提供最基础的一手资料,如花名册、考勤表、身份信息、工资表等,总包方往往是总量控制,实践中有劳务公司通常以人员流动性大、公司前期已支付等名目虚报人员、虚列金额等形式套取专项资金、逃避监管;另一种用工形式是总包方以劳务班组小包的形式进行管理,这种形式下,用工单位直接与劳务班组建立了最直接横向的联系,各班组中有那些人员、人员动态变动、出勤情况如何、完成了那些工作量、工资发放情况如何等第一手情况均能了如指掌,可以使承包方真实的反映劳务人员实际支付情况,一度程度上防范了支付风险,方便了管理,虽说管理成本有所加大,但其效果往往简单直接而且高效,缩短了管理途径、达到了平行、直接管理,见效快,简称民工管理业界的“短、平、快”,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同时也应看到这种模式下将劳务公司的管理职责弱化甚至架空,劳务公司成了名义上的空壳、形式上的开发票方、实质上的“挂靠方”,与《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格格不入甚至悖道而驰。
2、个别施工方整体实力不足、盲目冒进、饥不择食,选择低价中标、垫资施工,施工中恶意压低单价、延还支付、想方设法套用专项资金、选择性逃避监管,这些均加大了农工工资支付的管理难度。
        五、劳务公司:个体素质参次不齐,总体管理能力有待加强,人员配置不到位,劳动力资源不稳定,仍存在“包工头”、班组长等代领工资现象。
   纵上所述,施工项目劳务支付管理是个庞大的系统性、社会性工程,政府及项目各参与方、管理单位等决不能掩耳盗铃、固步自封、自竖篱笆、拒人之外、听之任之,各方应积极履行各自的监管责任,认真践行各自的管理方法,相互支持,协同作战,共同维护农民工的支付权益。
        一、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从源头上严格审查,严把新开工项目的准入关,做到项目资金不到位、资金无保证的项目不审批、不开工;审批开工后的项目也要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利用各种大数据平台如建筑统计报表、财税的金税三期、中国人民银行收付款系统等追溯计算,抓取相关数据,当施工方已完工程量超合同总量或总收款超过合同额时应及时催交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农工保障金,有效防止“阴阳合同”;进一步规范施工合同范本,特别是相关支付条款,全力杜绝垫资施工、以审计名义托延支付等陋习。
        二、建设方应积极筹措资金,全力保障项目资金的有效投入;应规范专户支付流程,工作不能仅限于看资料、听汇报的表面,更不能工作部署多、只问结果;应设立专门的民工权益维护、监督部门,利用日常巡查、工程例会等时间段抽查一定量的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从源头上发现和解决问题,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于全力保障民工支付权益的维护上来,不得只重视生产、不重视权益维护和保障。
        三、施工企业层面上:
        1、合同管理:充分利用建筑行业的大数据严格劳务资格信息收集、筛选,并实地考察,多方评定和审查劳务分包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公正、合理、及时签定劳务合同,严格过程控制,并进行动态管理;
        2、内部控制:施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劳务员,负责项目日常劳务管理和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工作,建立劳务费、民工工资结算兑付统计台账,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对劳务分包单位在工资支付上存在的问题应要求其限期整改;不同企业间应当以劳务班组为单位,建立项目劳务用工档案,及时归集劳务合同、工作量完成确认单(合格工程验收单)、各员工签认的工资发放表、考勤表、身份证、岗位技能证书等基础资料;坚决贯彻落实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通过实名制管理,公开每一个民工的出勤状况,避免或减少了民工工资支付的不规范行为,也进一步约束了总分包单位双方的用工行为,杜绝非法用工、恶意讨薪、劳资纠纷等问题的发生,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3、意识提升:施工企业及所属项目部应想方设法、克服一切困难充分保证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严格执行“应将保证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项目资金使用的头等大事来抓,优先保证、优先安排、优先支付”这一政策,毫不动摇。
4、创新工资发放途径:除传统的统一由银行代为支付外,也可根据工程实施中录入的人脸识别系统与微信远程人脸识别程序比对一致并录象,同时保存后再微信转账支付,回拒一切形式和理由的工资“代领”。
四、劳务分包单位,应狠抓内部管理,强化主体担当意识,设立准入门槛,充分调查和了解劳动力状况,将社会信誉差、有不良恶意讨薪行为列入行业“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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