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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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因其规范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7编84章1260个条文,其中建设工程合同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用以专门规范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导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方签约、履约及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民法典》与《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一章规定的变化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担保法》等民事单行法将被废止,但是《民法典》并未将《合同法》等法律进行革命性的修改,尤其是建设工程合同,仅将其个别条文进行了修订,使《民法典》在建设工程合同部分与《合同法》保持了延续性和稳定性。从体例上,《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沿袭了《合同法》第十六章的相关规定,具体条文数从19个条文增加至21个条文;从体系上,《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以《合同法》为基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相关内容,选择性吸纳和修改;同时为适应体系变化,对相关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并对原有法律规定进行细化。
2《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其他主要变化及影响
2.1细化工程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
质量是新能源工程建设的核心问题,质量合格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工程质量在解决合同争议、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民法典》第511条规定与《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相比,明确了合同中对质量标准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这对于存在大量规范或标准的新能源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准确的法律依据,并细化了相关标准的效力层级。
2.2情势变更上升为法律,工程合同变更解除有新依据
《民法典》吸收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首次将情势变更制度纳入法律,新能源建设工程活动尤其受到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影响较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变化、设计规划改变、突发事件等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的情形,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订立时未能预见的意外情况等,需要调整合同内容时,通过情势变更条款的适用,可以有效的平衡合同主体的利益,尤其对于新能源建设工程风险控制作用巨大,某种程度来说,在当事人协商机制下,也为变更招投标合同实质内容创造了可能。此外,本条也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重塑,避免适用的混乱,如新冠肺炎疫情虽构成不可抗力,但并非所有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都能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如符合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只是履行明显对一方不公平的,亦可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2.3增加两种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
此前解除合同,应以催告为条件,即解除权人欲解除合同,需先后做出催告和通知两个行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民法典》第565条规定:“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此为合同预告解除方式,在建设工程领域预告解除的运用较为普遍,当发承包双方出现一方违约时,如拖欠工程款、拖延工期、违法分包等,一般会给予对方一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或调整,并函告对方若逾期不整改则期满后合同自动解除,预告解除实际上是附条件(期限)的合同解除方式,在所附条件(期限)成就之日,合同解除,若违约方在所附条件(期限)内履行了相应义务,则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另外,《民法典565条第二款明确送达法律文书副本可作为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合同自送达时解除。
3工程应对建议
新能源建设工程领域的争议或纠纷各式各样,如黑白合同、合同效力、背靠背条款、工程款支付、工程鉴定、损失赔偿等等,但究其根本而言,便是围绕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按约完成工程建设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展开。
3.1注意相关表述,以求精准化和规范化表达
建议在合同文本、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等新能源建设工程活动中及相关文件协议拟定时,注意相关表述的调整,避免发生低级错误,尤其要避免合同约定不清不楚,从而引发争议。
3.2确保工程质量,承担工程质量主要义务
工程质量风险是承包人最大的风险,根据《民法典》规定,新能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质量合格的工程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即使合同无效,只要质量合格或经修复后达到质量要求的,法律仍会保护承包人的价款请求权,体现了质量至上的原则,质量是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的根本性对价,《建筑法》亦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但对承包人来说,除确保自身对工程质量不造成任何影响外,也应关注发包人对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损失是否存在过错,如合同约定甲供材料的,承包人应予查验、核对建筑材料质量证书、对质量问题及时甄别并提出异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承包人应要求其予以更换或修补,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3.3重视合同效力,避免合同无效
长期以来,新能源建设工程领域因不规范竞争导致发承包过程存在诸多乱象,司法实践中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首当其冲的便是审查合同效力问题,以此作为评判的基本依据,此次《民法典》适当增大了违法者的合同风险,对于签订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来说,即使新能源建设工程能够通过竣工验收,其也仅仅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补偿,且是折价,这与此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形成鲜明对比,这就对承包人提出了风险警示,提示其在订立合同时,须注意合同效力问题,尽量避免出现合同无效,常见的无效原因包括应招标而未招标、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违法分包、转包、未取得资质签订合同、超越资质等级、借用资质、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等,其中如发生法律纠纷时规划许可证和资质等条件可在诉前或竣工前补救。
3.4加强合同管理和履约管理,违约时以书面方式进行催告及索赔
合同是新能源建设工程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合同内容关系着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各方面,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慎重分析研究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通过合同条款予以约定,明确划分好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好双方责任,对合同进行科学管理,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才能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减少纠纷或矛盾,如为获取工程价款,承包人往往须证明己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时,为保护承包人权利,建议承包人应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履行义务,并按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及时提出索赔主张。
3.5关注合同解除条件,合理运用解除规则
发承包双方本着合作的意愿签订合同,出发点都是希望合同顺利履行,尤其此次《民法典》所确立的合同订立规则与《合同法》相比,更加突出强调促成合同关系的成立,但如果发生合同解除的情况时,刻意维持合同关系,对合同双方来说有害无益,赋予其解除权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发生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时,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可通过解除合同,来终结双方合同关系。
但不管是承包人解除合同,还是发包人解除合同,都应关注合同解除条件,不能擅自任意解除,只有在发包人不配合新能源工程建设工作,不履行义务致使停工的条件下,承包人方能单方解除合同,否则任意解除合同,非但不能起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反而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如非解约方对合同解除有异议,也可通过行使异议权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合同正式解除前,双方应做好解除后的规划,并完成资料移交,防止扩大损失。
4结语
新能源建设工程领域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众多,法律制度复杂,只有熟悉《民法典》对新能源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才能有效减少或避免项目合同履约风险,才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实现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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