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泉妍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江门 529090
摘要:霍布斯认为君主的权力是绝对的,这种绝对君权是基于其对人性的深入考量,对自然状态的预设,对契约的剖析,并结合时局的思虑而提出的理论架构。认为利维坦是一个专制主义国家的人通常剑指霍布斯的绝对君权论,然而,与其说他的绝对君权是对某种主义的偏袒,不如说是一种用于维护国家和平与安全的工具。
关键词:主权至上;君主制;和平;工具;
绝对君权是《利维坦》中力证的主张,很大程度上也正是这一主张将霍布斯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让他备受“专制主义者”之骂名。暂搁置争议与骂名,理清其君权至上的内在逻辑是本文的主旨。
一、利维坦的诞生
君权至上中的“君权”存在于国家之中,因此国家的产生是其前提条件。至于国家是如何产生的,霍布斯以人性论为基础展开了一系列的推论。
(一)从人性论到自然状态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对人性的考量基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自身经历的社会境况的体会。霍布斯自出生开始便命途多舛,自称与“恐惧”为孪生兄弟,敏感胆小的他更为深刻地洞悉到人性。另一方面他还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例,比如对人为什么出门要结伴、睡觉要关门,国与国之间为什么不信任并无休止地发生侵略与防卫等行为的反诘,让人们更直观考察了人性,并最终得出人性自私的结论。他认为人的欲望无穷,“幸福就是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72页。]因此,全人类的普遍倾向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72页。]与此同时,人的能力是平等的。霍布斯认为,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总和差别不大,有的人体力强一些,有的人脑力则敏捷一些,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有的来适宜治人,而有的人则适宜治于人。[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5页。]欲望无穷,能力平等,便会经常出现“任何人如果想取得同一样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3页。]
霍布斯构造的自然状态就是根据这一人性推导出来的,人类的本性按照霍布斯的说法就是自私自利、相互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4页。]于是在自然状态下,彼此之间是一种永恒的恐惧和不信任。因此,“可以显然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5页。]这便是霍布斯笔下纯粹的自然状态。
(二)从自然律的形成到“利维坦”的诞生
如何超脱纯粹的自然状态?这要靠人们的激情和理性。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于是,理智便提示出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些条件便是自然律。[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5页。]其中,第一条自然律也是最基本自然律为: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即自卫。其它自然律可以归结为一条总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4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20页。]
然而,自然律虽然对人们起到一定的约束,但仅仅在内心范畴起约束,在外部范畴中,也就是在实际行动时并不一定会遵守。语词之力太弱,加强语词力量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强化对食言所产生的后果的恐惧;另一种是强化不食言所感到的光荣和骄傲。后一种通常难以达到效果,唯有“以强力防卫强力”。因此,要建立一个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互相侵害的共同权力,于是一大群人便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这便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我们称为国家,拉丁文中称为城邦。
二、主权者的至上权威
所谓“利维坦”,是圣经《约伯记》里面描述的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霍布斯借用以命名本书,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在这个伟大的利维坦中,人们把所有的权力和力量都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大家都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的一切行为,大家都把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承担这一人格的人便是主权者,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臣民。在这里,霍布斯为主权者的至上权威设置了一个类似三角形的论述架构:一是臣民的服从;二是主权者的权利;三是主权之性质。
(一)主权者的权利与臣民的义务
首先,主权者作为凌驾于社会契约至上的第三方,拥有不受契约约束的绝对权利。从上述社会契约订立过程可知,在订立社会契约时,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都自愿将自己的权利予以转让,出于维护契约有效性的考虑,最终将其交给主权者。因此,主权者所拥有的权利并不是经由亲自参与订立社会契约而获得,而是契约订立者出于共同自愿的前提“委任”给他。所以,主权者一旦产生,其权利便独立于社会契约至上,作为臣民而言,应当积极自觉的捍卫主权者的地位,不能有任何挑战、反抗甚至推翻主权者的“不义”意图。
其次,主权者虽不是社会契约的订立者,但他却承担着臣民缔结社会契约的目的——摆脱自然状态的混乱无序,实现和平稳定与保障人类安全。因此,“任何对这一目的具有权利的人也就具有对于手段的权利。”[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36页。]所以具有主权的的任何个人或集体就当然有权审定和平与防卫的手段,也有权认定与和平及防卫事业造成障碍与妨害的事情。审定学说和意见、制度规章制度、司法权、外交权、甄选官员之权、惩罚及奖赏等与“和平与防卫”密切相关的权利便都由主权者自我把握。
(二)主权的性质
霍布斯阐明主权的性质,这主要体现在主权者的权利本身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限制。关于主权不可转让,霍布斯对权力进行了两种区分:有些权力即使进行了转让也丝毫不会降低对臣民安全的,如铸币权、处理未成年继承人的财产、市场先购权以及其他明文规定的特权;但是,有些权力却是构成主权不可或缺的要素,比如如果把军权交出去,保留司法权就没用了,因为法律就没法执行;要是把征税权出让,保留军权也只是空话;要是把统治学理的权利让出去,人们就会由于恐惧幽灵鬼怪而发生叛乱。这种分割是“国分则国将不国。”[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40页。]霍布斯还结合了英国的现实,认为正是因为把权力在国王、上院、下院之间加以分割,才导致了政见不同的人发生了内战,又导致了在宗教问题上各持争议的人之间发生内战,造成人民分裂,国家混乱。因此要以此为教训,权力不可分割。这些不可分割的权力并且要不可分离地附属于主权之上,不得转让。主权之所以必须是绝对至上的,原因有上面人性论到自然状态再到利维坦的诞生这一逻辑推演中可知:由于对自私自利的人性的担忧,只有在绝对主权的掌控下,才能摆脱本性使然的人人为敌的自然状态。分析至此,不难发现,对自然状态的预设及绝对的主权是霍布斯论证框架中的两极。霍布斯假定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最坏”的谷底状态,这种描述使秩序倍显珍贵,也使强有力的共同权力尤为需要。纵观霍布斯的一生,战争、动乱贯穿了其整个人生道路。17世纪的英国正处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时期,各方势力逐一登上政治舞台,并且通过各种政治手段来谋求本阶级利益。正是在这种不同势力的角逐中,整个英国社会动荡不安,混战不断。生性敏感怕事的霍布斯通过结合自身的经历和时局的分析,他在文中反复强调了主权的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和不受限制。
面对以上所说的绝对主权的统治,霍布斯已经预料到反对的人会质疑说:“臣民的境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个人或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41页。]霍布斯的回答是:一般说来,在君主下生活的人认为这是君主制的毛病,而在民主制国家或其它主权集体之下生活的人则认为这一切流弊都是由他们那种国家形式产生的。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一样。人类的事情绝不可能人类的事情绝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不服从法律和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霍布斯还说到,应当看到统治者的最大压力绝不是由于自己高兴损害或削弱臣民或者是由于像这样可以得到什么好处才施加的,他们自己的力量和荣光存在于臣民的活力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霍布斯主张绝对主权是毋容置疑的,但霍布斯对于主权者是由一个人充当或是多人组成持中立态度,他认为既可以把权力赋予一个人,也可以把权力赋予多数人组成的集体,前提是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都必须要代表每一个人。[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43页。]
三、君主制的胜出
霍布斯比较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形式的利弊,指出“这三种国家的差别不在于权利的不同,而在于取得和平与人们的安全的方法上互有差别。”[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44页。]把君主政体和另外两种政体比较可以看出君主较其它两种政体而言,其优点有:第一,不论任何人承担人们的人格他除了有代表者的身份外还具有自然人的身份。他在承担政治身份方面虽然谋求政治福利,但他会同样地或更多地谋求私利。当公私利益冲突时,大多数情况下他便会先顾个人利益,因为通常来说人们的感情力量会比理智更为强大。“从这一点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推进也最大”;第二,君主可以更方便、更专业、更保密地听取意见,而当主权议会需要听取意见时,“情感之火只能使理性目眩,而不能使之眼明。”[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45页。]第三,君主做决策时比议会更决断;第四,君主制不会引起内讧。至于君主制的流弊,霍布斯指出:其一,“任何臣民的全部财产都可能由于一个独夫的权力而被剥夺,用以养肥君主的宠臣;”[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43页。]霍布斯的回答是:同样的事情在主权由一个会议握有的地方也会发生,甚至比君主制下的情况更糟糕。其二,“主权可能传到一个孺子或不辨善恶的人的手中。”[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46页。]霍布斯的解释是,如若发生这种流弊,不能归咎于君主政体的政府形式,而只能归咎于臣民的野心和他们对于义务的无知了。[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260页。]最后,纵使由于许多君王的过失而使某一问题成为君主制的一个流弊,但这不能成为任何臣民对其侵害的借口。
在这里也许人们会诘难:霍布斯从“人性恶”出发,最后却推演出绝对君权的结论,这其中不免有难以理解之处。君主也是人,也会有私欲和缺点,且历史证明一个暴君统治下的国家,人们也会苦不堪言。对于此,霍布斯并不是没有考虑到这一问题,他也看到了君主除了他的政治身份之外,他还是一个有血有肉的自然人,自然人所具有的劣根性他可能会有。但倘若这算是君主制的弊端的话,其它形式政体下的主权者也会有双重身份,在各自谋取私利的过程中会发生冲突,甚至冲突不断。这样主权便会和主权建立的目的相违背。因此,相比较而言君主政体可以把公私利益结合得更紧密。
但也不是说无条件地纵容“暴君”。绝对君权之下,主权者有其职责,最基本的一点是维护国家的和平与安全,除此之外“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一个议会,其职责都取决于人们赋予他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而且这里的安全不单纯指保全性命,也包括每个人通过合法的劳动、在不危害国家的条件下可以获得的生活的一切其他的满足。”[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260页。]臣民也有其相应的自由,法律未加规定的地方,臣民可以自行裁量和自由行为。“臣民对于主权者的义务应理解为只存在主权者能用以保卫他们的权力持续存在的时期”[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72页。]可知,霍布斯所主张的绝对君权有别于专制主义下传统的绝对君权。“绝对君权”不过是其笔下根据时局而提出的用以重整国家秩序和维护大众安全的工具,正如萨拜因看来,在英国发生的内战迫使政治思想多少要随之前行。[ 萨拜因:刘山等译,《政治学说史》(下册)[M].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15页。]其中主权至上是无需置疑的,而之所以最后选择绝对君权,仅仅是因为君主制在当时的时局看来较民主制和贵族制更为适宜。
四、扫除阻碍君权至上的最大威胁
上述内容已经涉及了主权的的产生、主权至上的图景、君主制的胜出,接着如何维护绝对君权之途径,便成了其逻辑框架的最后一环。霍布斯生活的时代常常陷入极端的宗教混乱之中,在很大程度上,由于当时权威和服从关系的混乱才导致了17世纪英国的混战。身处英国和欧洲宗教激烈冲突的环境,他认为教会是导致国家混战与分裂的主要张力,因此他高度重视神学与政治的关系。在《利维坦》中,有大量的篇幅用以论证这一关系问题,主要集中在第三、第四部分,但从第一部分第二章开始就已经穿插着有关宗教问题的相关论述。其中,第一部分解释了梦境,揭秘迷信和鬼神说的现象,批判了经院学派本应制止,却大肆纵容的背后目的;指出了语词正确运用的重要性,指责了神职人员布道时玩弄和混淆语词的不良居心;揭露了宗教的根源,霍布斯引用古老诗人的话说:“诸神最初是由人类的恐惧所创造的。”[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80页。]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解释圣经,引用圣经阐明“基督教王国和基督教国家的主权议会在自己的领土内究竟是直接处于上帝之下的绝对主权者,还是要服从于一个属于普遍教会至上的教皇”。[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370页。]除了正面界定主权者对于教会的权力外,霍布斯还用第四部分对“黑暗王国”进行了批判。“黑暗王国”意味着撒旦王国,为了能够在今世统治人,他们试图用黑暗和错误的学说来泯灭人们身上的福音之光。尽管霍布斯认为“黑暗王国”最黑暗的地方在基督教世界以外,但基督教世界的人们也同样生活在黑暗中。他犀利地批判了罗马教廷,认为把现实地球的教会当成上帝之国是罗马教廷最险恶的用心,着完全是滥用圣经的结果,同时也是一切圣灵黑暗的源泉。“教会当局在任何服从于国家的地方根据自己的权利(虽然他们称之为上帝的权利)为自己取得任何权力都只是一种篡夺。”[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560页。]
至此,以人性论为基础,对自然状态的预设、对契约的剖析、利维坦的产生、主权至上的叙述、君主制胜出的论证,实现绝对君权的途径便构成了《利维坦》中主张绝对君权的内在逻辑。
小结
众所周知,绝对君权必然潜藏着暴政,而霍布斯却力证。霍布斯为什么会设计这样一种国家,这样一个主权者?国家分为起始阶段和发展阶段,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主要任务。对当时时局混乱无序的英国而言,霍布斯的着眼点是必要的和合理的。尽管矫枉过正,但正确理解《利维坦》中绝对君权的内在逻辑可以更深刻地洞悉到国家的本质特征:它从本质上说是一个暴力机器,如果不存在一种最高性质的强制权力,国家本身的身份就存在疑问。国家首先应保障规则和秩序,它要克服个人权利的无限膨胀,摆脱人人自危的自然状态。如果说在国家内有一个至上权力的话,那只能是国家权力,而不是个人权利。国家的权力既是有限的,也是绝对的。这种绝对权力是用以实现国家目的的有力手段。至于国家由谁来统治并不是最重要的事,最重要的掌权者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力,选择君主制不过是基于他对人性的考量。
参考文献:
[1]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年,P72,P93-95,P143-146,P172,P260.
[2]萨拜因:刘山等译,《政治学说史》(下册)[M].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P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