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卓悦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供电公司 四川省自贡市 643000
摘要:以当下民法典的基本概念为法律条例的制定依据,对供电人和用电人的义务和权利进行有效界定,明确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状况发生时,各方权利主体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电网行业的稳定发展,还可对用电人的权利进行保障,减少工作对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或矛盾,促使相关工作的落实与对接更为高效。
关键词:《民法典》;新规;电网企业;影响;策略
引言:在我国的民法典新规中,不仅对电力企业公平竞争以及法治环境等方面的新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详解,还对电力企业公平竞争与法治环境等方面的各项管理条例进行了完善,这让电网企业的合法经营意识更强,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力行业的整体发展。
一、新规对电网企业的影响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直接影响着整个电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甚至会影响到企业基层工作人员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的界定。所以,在民法典的新规中,对电网企业作为经营者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章和第八章的内容上。与此同时,这两章的内容主要体现了我国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规律有着较高的重视程度。此外,民法典立法工作人员在对民法典新规进行修订时,供电人常用的法律语言需得到重视,编辑的过程中不得使用配电、售电等新型法律条文,同时,要积极体现对现有电力管理工作的认可,并保证所有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和责任都得到有效界定,促使电力改革工作获得更多的进步,并保证电力改革工作的兼容性和解释空间得到扩展[1]。
二、应对《民法典》新规的电网企业发展对策
(一)对供电人终止供电事先告知义务进行明晰
我国的《民法典》第654条,对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规定时间内仍不支付电费或违约金的情况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终止对其提供的供电服务。新规中还对此部分内容革新进行了详细解读,例如,供电人依据前款设置规定,终止供电服务时,必须事先通知用电人,保障用电人知晓后再进行供电服务终止。此项内容可能带来的影响是采用事先通知的方式对用电人的一些权利进行限制性提供,与我国现行的《供电营业规则》第67条等相关规定内容相符[2]。但从整体角度看,由于此项内容已经被写入法律,所以强制性特征更加明显,能够在不侵犯用电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维护供电人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此项法律规定的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对供电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增加。此外,采用事先通知的方式执行终止供电服务操作整个过程中的相关细节并没有得到有效界定,所以,电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范对符合条件的用电人终止供电。服务时,应事先做好各种停电通知记录和保留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符合法律规定,以防在执行某些举措的过程中因相关细节不明确而与用电人出现意见不合或其他矛盾影响工作的有效开展。为了让此项条款更加严谨全面,相关工作人员还需要依据供电经营规则等内容规定对终止供电的不同情况进行合理界定,保证停电通知的基本程序能够得到细化与合理化,预防相关工作的开展受到阻碍[3]。
(二)对赔偿责任承担形式进行完善
在民法典中,部分条款内容是基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相关内容基础上,通过更改或修订而来的,如《民法典》中第 651 条、第 652 条、第 653 条来自于《合同法》第 179 条、第 180 条、第181条内容。在这些条文中,对供电人的相关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严格按照国家供电标准的情况下,可对安全供电相关细节进行更加具体的约定。例如,未通过事先通知的方式终止用电人的供电服务或是遇到一些供电事故,在及时抢修的过程中未及时通知用电人造成用电人损失或伤害等,需要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程度的赔偿。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第183条内容指出,用电人并未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对电能进行安全使用,最终造成供电人损失的,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赔偿供电人的损失。这些损失赔偿与责任承担通过法律条例的更改与变更后,最终带来的影响是全部属于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其中的损失赔偿责任更加偏重于侵权赔偿。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最后的修订中,损害二字被删除,这意味着供电人和用电人都可以自主选择责任赔偿方式,这不仅能够让供电人和用电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也彰显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三)对高度危险责任中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标准进行阐明
《民法典》第 1240 条对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73条做了改动,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等风险系数较高的作业活动以及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给他人经济或生命安全带来风险的操作,经营者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经营者能够出具损害是由于受害者故意或不可抗力导致的证明,可以免于承担责任。同时,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是由于自我过失造成的,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可进一步减少。在民法典中将此部分的内容修订成为了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以及运输工具,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经营者需承担全部责任。此外,如果被侵权人的损害是自身过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那么被经营者的基本责任可得到有效减轻。更改过后的影响是从受害人有过失到有重大过失的标准认定得到了更加详细的层级划分,与此同时,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电网经营者减轻承担责任的领域,并保证经营者拥有更高的安全责任意识。这说明国家政府在制定法律条款时,注重以人民为本,同时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4]。因此,社会上所有高度危险经营者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趋势主动承担责任。
同时,高度危险经营者需要在组织电网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从事高压电电网企业内部人员等时,对以下几点工作进行重视。首先,当从事的作业操作危险系数较高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必须足够高。与此同时,其他岗位职责人员也必须通过检查或监督的方式提醒高危作业人员及时了解与掌握企业内部安全操作的相关规范。此外,针对电网高压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堵塞管理漏洞,应及时配合适宜的技术方案进行处理,保证触电伤害事故发生概率被控制在最低水平范围之内。
其次,重视电网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巡查、做好会议记录以及证据保存工作,都需要受到重视。对电网高压工作组织落实过程中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应及时对事故的责任进行明确,并查找导致事故出现的主要原因。工作人员除了要第一时间主动上交安全防范警示等相关工作记录以外,还必须对自己的操作流程进行视频或其他影像资料上的提供,以保证责任得到有效界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防止电网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5]。
结束语:依据我国现行各项法律对民法典进行修订与更改,不仅可以让我国电网及其岗位职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得到有效规定,还可进一步保证各权利与义务主体的切身利益。在修订与更改的过程中,需要综合多种因素,按照标准征集与出台。
参考文献:
[1] 邓君. 《民法典》新规对电网企业的影响和策略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20(32):53-54.
[2] 赵璐. 浅谈《民法典》对电网企业的影响[J].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20, No.605(20):40-42.
[3] 李志强. 解读《民法典》新规对金融行业的影响[J]. 金融市场研究, 2020(6):47-54.
[4] 程纯洁, 黄巧生, 张经纬. 《民法典》新规对企业影响与对策.
[5] 王书生,刘芳. 《民法典》供电人强制缔约义务辨析[J]. 大众用电, 2020, v.35;No.338(0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