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建筑施工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现状分析》

发表时间:2021/8/25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1年7卷第4月11期   作者:景海霞
[导读] 201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对易发生特大事故的行业,要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景海霞
        北京建筑大学城市经济与管理学院,北京市西城区,100044
[摘要]
        201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对易发生特大事故的行业,要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2020年1月,双重预防机制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在我国的推进历时6年,成果与问题并存。
        本文以A市7家中等规模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基于7家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调研结果,分析并归纳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中国家层面、A市建筑施工企业层面存在的共性问题。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构建,现状分析

ABSTRACT
        The dual prevention mechanism was first proposed in December 2015 and incorporated into the Work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January 2020.The construction of dual prevention mechanism has lasted for 6 years, the achievements and problems coexist.
        The author of this paper makes a study on 7 medium-size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nd analyses the common problems ove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ual prevention mechanism of the 7 enterprises based on the study results.
        
1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的新理念和新思路。
        2013年青岛输油管道原油爆炸事故、2015年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爆炸事故等多起特大恶性安全事故的发生,再次引发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前安全管理模式、企业事故预防水平,以及新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的深度思考。201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期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态势,加速推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由传统的“亡羊补牢”的救火式管理向“未雨绸缪”的风险前置式管理的全面转变。
2 双重预防机制概述
        国务院安委办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和10月9日发布的《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指出,双重预防机制旨在为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构筑双重防火墙,包含两个基本内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风险分级管控为第一重,从源头上系统辨识安全风险,并进行分级管控,力争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杜绝或减少事故隐患。
        隐患排查治理为第二重,针对第一重风险分级管控中出现的缺陷、漏洞或管控失效环节,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将隐患根除在事故发生之前。
3 A市建筑施工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现状分析
        本文作者选取A市7家中等规模建筑施工企业,经过多次深入调研,了解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并以点窥面,分析、归纳双重预防机制构建过程中国家层面、A市建筑施工企业层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各点:
        (一)国家层面:
    1、提法表述不统一:关于是“双重预防机制”还是“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表述前后不一致,造成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口径不一的乱象。

例如,草案第四条采用“体系”,第十九条采用“机制”。
        2、《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指导作用小:《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中,关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相关条款阐述并不详尽,可操作性差,奖惩乏力,指导作用小。  
        3、国家级建设标准缺失: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一部国家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标准。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和方法导致建设质量不高,推广效果不好。
        4、与现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关系界定不清:双重预防机制与现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关系界定不清导致企业对双重预防机制的定位理解错误,造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互不融合,独立运行,甚至出现实际运行操作、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三者相互剥离的现象。
        5、实施范围不明确:《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第四条、第十九条(五)要求“所有行业企业”均要构建双重预防机制,而习总书记的提法是“针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实施范围不明确导致规模不等企业一刀切的做法使得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6、理论概念界定不明:现行安全法规未对安全风险管理的相关概念进行具体阐述,各企业对风险、危险源、隐患等专业术语的概念界定不明,解读差异较大。
        7、科技支撑弱,信息化水平低:我国现阶段数据资源分散、安全信息数据大量流失、大数据模型不健全等现象普遍存在,高科技信息手段运用不充分导致双重预防机制信息化水平极低。
        (二)A市建筑施工企业层面:
        1、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识不清:企业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导致其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未将双重预防机制作为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推广力度有限。
        2、流于形式,疲于应付:中小规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力量匮乏,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操刀的双重预防机制不符合企业实际,形式化严重。
        3、风险管理意识差,安全管理投入少:大多数中小规模建筑施工企业风险管理意识薄弱,经验主义盛行,人员、技术、设备投入严重不足。
        4、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风险辨识人员专业能力有限,导致风险分级主观性大,准确性差,因素漏项多,管控措施不具体。
        5、不注重风险和危险源管控:安全管理人员只关注隐患治理,对于从源头进行风险、危险源辨识的重要性理解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充分、不全面。
        6、风险定量评价工具运用少: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掌握的风险定量评价工具太少,对于实施效果的评价,大多基于定性评价,半定量或定量风险评价工具运用不充分。
        7、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的有机联系很弱:风险管控清单不全面、不具体,无法作为隐患排查的依据,使得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割裂开来,风险管控丧失对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作用。

4 结语
         “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双重预防机制着眼于管控高危行业领域及其关键作业环节,强调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是“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伟大智慧的充分体现。
        本文作者通过深入A市7家建筑施工企业实地调研,全面梳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过程中国家层面、企业层面存在的共性问题,意在为国家相关部门完善制度体系、建筑施工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参考文献:
[1]史冠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施工企业的实施研究[J].建筑安全,2020,35(03):68-69.
[2]辛盼盼.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构建研究[J].安全,2020,41(01):17-22.

作者简介:
景海霞,山西籍,北京建筑大学工程管理专业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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