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科技成果管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发表时间:2021/8/26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1年7卷4月第12期   作者:刘山玖 闫论
[导读]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科技创新的大力支持,科技成果日渐引起关注,对其进行有效管理直接关乎国家创新发展。
        刘山玖1 闫论2
        1新疆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2新疆智库丝路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科技创新的大力支持,科技成果日渐引起关注,对其进行有效管理直接关乎国家创新发展。在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是其重要环节之一,为了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本文对科技成果的管理进行探索,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成果管理对策研究,探析科技成果管理中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关键词:科技成果;管理;知识产权
1.科技成果管理过程中知识产权争议的几种类型
        1.1科技成果署名权的争议
        署名权是指作者为表明自己的身份,在作品中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署名是确认作者身份的重要依据。这类争议一般发生在科技成果评价、论文发表、论著出版和申报奖励等环节时,因署名排列次序先后而引起的纠纷。一项大的科研项目的完成,需要依靠课题组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和集体公关,以及相关单位的协作、支持,这里凝结着许多人的心血。当这个项目研究一旦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时,在考虑申请评价、鉴定、申报专利或获得奖励时,项目负责人对于成果的署名不是根据本人在该项目研究中的贡献大小进行定量评估来定位,而往往是以口头协议或“长官意志”来行事,特别是对于通过科技进步经的申报中由于不同等级报奖要求署名的人数受到严格的限制,导致真实参与科技成果创造过程的科技工作者没有被署名,严重挫伤了一部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于是出现了对署名顺序先后的争议,甚至告到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主张维权。这种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人以上合作参与科技成果创造的作品中,其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构成科技成果创造作品应具有主客观两方面要素:一是主观上要有共同创作的创意,即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作者对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及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和一致的意思表示;二是客观上要有共同创作的行为。凡是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每个合作作者都是科技成果创造的创造者,都享有在科技成果创造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都有权共同决定署名的方式和顺序。但事实上有的人对共同完成的著作、论文、调研报告等成果未经与其他著作权人共同协商,擅自全部或部分不署其他合作者的姓名。而与此相反,有的仅是联系出版、帮助查找资料、抄稿和校对稿子等提供一般性劳动而未参与实质性科研的人却在作品中署名;还有的人与完成的成果无任何关系,结果也是“榜上有名”,由此导致大量的署名争议案发生。
        1.2科技成果归属权的争议
        科技成果归属权的问题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由于各种类型成果的特点不同,特别是科技成果的归属涉及科研主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和承担科技研发活动的不同性质和类型单位,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归属也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只有明确了科技成果的归属权,才谈得上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保护。我国颁布的《专利法》、《著作权法》、《技术合同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对于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什么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以及各自的归属是相当明确的,然而在具体操作时,对发明人与其所属单位在职务与非职务、本职与兼职发明科研成果的归属问题上,仍然存在着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误区。如有些发明人将应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致使单位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人才流动是一种正常现象,然而所带来的知识产权争议却是屡见不鲜。有些发达国家的法人总是力图将合作置于本国法律管辖之下,或者设法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予以适用,甚至提出了一些无理的要求。而在我们国内,这类纠纷往往发生在总项目和子项目、横向合作等项目之间,合作者在取得科技成果或获得专利权后,当事人对归属重新确权产生争议。有的子项目未经总项目允许独自报奖,造成总项目不能保持其项目的完整性和应有的评价,形成重复报奖,造成科研协作中的负面影响。
        1.3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的争议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允许公众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这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实施的一种限制方法,这种限制主要是基于个人学习、科研、公开借阅等非营利活动的需要,而且合理使用权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限制,至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不存在合理使用的问题。
2.科技成果管理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争议的原由
        2.1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是世界上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但也是当今世界上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最快的国家,短短三十几年时间已经走过了许多国家需要近百年,甚至几百年时间才能走完的路程。加入WTO,特别是近几年国家进入创新驱动发展的新阶段、新时期,标明我国在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方面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也不能否认的是,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有些法规之间不协调。        
        2.2国民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晚于世界上其它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尚未普及,人们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守法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不少公司和企业随意侵权,甚至将其作为发财致富的门径;也有不少企业和法人不懂自我保护,上当受骗,从而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3.科技成果管理中知识产权争议防范应取的对策
        3.1转变观念,强化意识,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育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法制经济,人们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竞争意识日益加强,各种新产品、新成果层出不穷,而各种假冒伪劣的产品也堂而皇之登上经济舞台,社会上各类知识产权案例逐渐增多,呈上升的趋势。显然,要处理好知识产权争议,必须要转变观念,强化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教育,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广大民众的自觉行为,做到不随意侵犯人的知识产权,并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通过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育,创造一个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3.2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随着知识产权的作用日渐凸显,法律法规亟待不断进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因此今后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有法可依。此外,对于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晰的现状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协调处理部门,以便相关人员在利益受损时能够最快的找到负责部门,尽快处理相关问题。最后,制定的法律法规应采取正确的方法进行有效的落实,对一些违法案例重点打击,重点宣传其不利之处,减少今后类似案例处理的阻力。
        3.3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查新,避免科研重复和资源浪费
        科研课题在选题和立项时,必须要进行文献信息查新和资料检索,力求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和资源浪费,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和效率。
        3.4对其保护范围进行有效界定
        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首先需界定好保护范围,确保保护范围内相关的机构或人员的利益得以保障。而做好范围界定,要遵照合理原则,不可扩大,也不可缩小,更不可盲目界定。例如在签订合同时,要细致审核好每一个条文,界定好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坚持诚信原则,杜绝因小失误造成的损失。
        结语
        若想有效的进行知识产权维权,必须在科学管理中立足现存问题,结合实际,转变不良意识,完善法规,强化管理方法等,最终确保我国科研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东.论推进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切入点[J].中国高校科技,2016(4):13-15.
[2]刘剑锋,潘君镇,尹海庆,商艳丽.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 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11)
[3]杨超,王若愚.知识管理中科技成果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J].汽车实用技术.?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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