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溪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市 150000)
摘要:绿色原则以宪法中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要求为依据,立足经济快速增长和公众环保意识滞后的现状,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理念,反映了其鲜明的时代特征。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问题纳入到法律范围之内,是能够有效顺应绿色立法趋势、符合和谐社会建立和发展要求的重要措施。
关键词: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基本原则
一、绿色原则的含义
上个世纪的工业化国家,为了谋求经济发展,企图用第二产业的效益带动整体综合国力,大量乱砍滥伐、破坏植被,过度开发不可再生资源,肆意的牺牲资源和环境。随着全球环境不断恶化,生态危机日益加剧,资源和环境不堪重负,环境污染和能源短缺的红灯亮起,人类才在绿色资源锐减带来的生态危机中逐渐反省并深刻认识到,保护绿色资源才是实现永续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
所谓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准则,考量所进行的活动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1]绿色原则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来进行解释,首先,从权利和利益的角度而言,绿色原则的贯彻落实要求民事主体秉持最大化原则,在充分合理利用资源的同时,既能够实现自身的权益,又能够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其次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将环保主义作为行动的原则,禁止滥用自己的权利,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二、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与意义
民法总则第九条从总体上,对所有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要履行的环保社会义务作了一个总的概括性规定,为后面各分编贯彻落实绿色原则提供了基础和指引。
绿色原则的确立,是我们民法领域的一个创新之举,是民事法律走向生态法律化的重大突破,它植根于绿色发展理念,承载着环境保护与维护生态平衡的期许,不仅对资源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教育作用,还能够基于对你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对意思自治加以必要的法律上的限制。我国民法典七编的编纂,均以绿色原则为指引,将它的立法理念及要求贯彻落实到相应的制度和规范之中。既要在总则中对绿色原则的内容作出总体概述,又要在各分编中将绿色原则的精神内化为相应的具体规则。(一)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典的意义
观点一:将绿色原则贯彻到民法典的立法当中,不仅能够有效应对现阶段的环境挑战,还能够彰显出中国在面对生态文明建设问题时的态度。绿色原则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之间有着共同的目标,确立绿色原则,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其中,能够更加坚定的为资源和环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在建立许多更加专业化的规章制度的同时,让法律能够更全面的覆盖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在21世纪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绿色原则在立法中的确立能够将环境保护与网络信息技术结合起来,加强专门环境法律与民法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并能够满足现代社会对于环境保护提出来的新要求和时代特征,利用更高水平的技术来达到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需求,实践可持续发展、绿色生活的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共处,实现现代公平。[2]
观点二:绿色原则的确立符合法律基础,符合宪法在促进社会发展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作为关系到人类生存的重要问题,环境保护成为法律制度的基础,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将绿色原则纳入到民法的范围当中,不仅能够体现党和国家对于社会发展的殷切希望,还能够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在社会性质产生大变革的背景下,重新定义和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促进立法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处理好人类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矛盾,让绿色立法和绿色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发展趋势。
三、绿色原则在民法各分编中的具体体现和分析
绿色原则正式被纳入到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是在2017年3月1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建立为巩固绿色原则的法律基础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绿色原则紧紧围绕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绿色发展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思想;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
(一)绿色原则在物权编和合同编中的应用
民法典编纂的绿色原则具体化是一个系统化的整体工程,民法典1260条条文中,有18条直接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关,从总体价值指引如基本原则的绿色化、民事主体的权利约束和司法体系的权力限制等多方面多角度进行规范。具体规则对绿色原则内容的承接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首先,在物权编中的体现是,对各种权利主体排放的固体废物以及各方面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明确涵盖了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光辐射等有害物质的排放和污染物的种类;其次,在物权编中侧重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对绿色原则内容的承接,以对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部分的环保义务构成要件的解释为主要方向,
将环境保护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活动开展的重要原则,并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与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方面,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之间的权利范围,而这些明确的内容和制度条款的制定,除了能够体现绿色原则之外,还能够体现出更加合理的分配和利用社会财富的目的。[3](2)在合同编中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
当事人与出卖人作为整个合同编制的主体,需要依法贯彻落实民法典中基于绿色原则确立的相关规定,在自觉主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同时,以更加节俭绿色的包装方式来完成产品的生产。体现了环境资源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具有经济和生态两个维度的双重价值。(3)在侵权责任编用专门章节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行为的侵权责任以及损害赔偿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对于污染环境以及资源浪费的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一方面规定了对环境破坏问题的严重后果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也对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责任主体的判断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范和划分。例如,当环境污染问题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时,被侵权人既可以直接向侵权人索要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这种规定能够更加明确地体现责任主体的确立方式和范围,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依据惩罚性侵权制度的确立来加深绿色原则在法律中的应用。侵权责任的确认有效解决了以往法律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促进了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
合同的制定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于合同制定和编制的有效规范和管理,是能够有效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秩序、维护市场和平稳定的重要依据。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确立,还主要体现在合同编具体内容的编撰当中。合同编的相关法律内容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将绿色原则融入到民法典的合同编中,能够让各类合同的制定和执行具有更加科学的法律依据,在提高合同制定和执行双方法律意识的同时,减少合同纠纷案件发生的概率。无论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还是人们的日常活动中,制定合同的民事主体以及执行合同的民事主体很容易因为环境利益的分配不均而产生纠纷。而法院在受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也会因为法律对于环境利益的判定界线不明,影响实际的判断和判决结果的公正合理性。
而在将绿色原则融入民法典后,法院在受理和处理该类案件时,能够通过更加清晰明确的环境利益的法律依据来判定各民事主体的权利是否受到损害,在保证案件处理公平性的同时,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二)绿色原则在审判领域中的适用
在将绿色原则纳入到民法典的总体原则之后,不仅要让该原则在民事主体的各种民事活动中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体现,也应为司法实践中进行法律适用、解释、漏洞填补以及在利益冲突时提供价值判和选择的指引,通过充分考量,用以指导审判。例如,在对矿产资源的纠纷案件进行处理时,由于该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时常会与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结合起来,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不仅要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诉讼要求以及合同目的,还要充分考虑到特殊区域这些客体要件对案件审理造成的影响。在审理案件时既要注重当事人的利益损失问题,还要处理好人类活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问题,更加有效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法理是运用法律原则审判案件时应考虑的第一要素,法律原则是“穷途末路”时的最后选项,即无相关法律原则适用时才可引用。充分了解案件的具体事实,不单单是为了选择相匹配的法律原则,也是指避免盲目的、胡乱的适用法律原则在与其无关或是不需要的案例中。与此同时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性。未来,社会环境在变化,相应的绿色原则的适用也会发生变化,包括设计领域范围的扩张,以及深度的延伸,面对一些比较棘手或者比较困难的案件时,法官是否能正确应用好相关原则进而保护当事人的环境权益的问题变得尤为突出,法律原则在这种情况中能很好的为法官提供评判依据,但也要注意尺度,避免造成滥用。基于此,法官需要不断学习,严格要求自身,在努力提高自身对于法律专业知识领悟能力的同时,积极锻炼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让绿色原则能够更好的融入到法官的工作当中,进而更好地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目的。
四、绿色原则的适用影响
(一)绿色原则对物权编的影响
物权编是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主要应用范围之一,物权的涵盖范围本身就比较广,不动产的权利所有人开展所有可能会侵害到其他权利主体的环境污染活动,在民法典的物权编中都有了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除了不动产权利人以外,业主在开展相关活动和行为时也要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才能够更加符合法律的依据。这样一来,人们在遇到上述相关问题,就有法可依。例如商场外墙的宣传广告牌上的霓红灯整夜不关,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休息,这就属于光污染,可以依法向环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再如小区内有人的养宠物狗在电梯里随意大小便,影响公共环境卫生;遛狗时不栓绳使老人、小孩等受到惊吓等,可以经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向对方发出警告,并有权利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除此之外,绿色原则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应用还主要体现在用益物权人的相关规定条款当中。无论是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还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都需要遵循环境保护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和要求。这些内容的出现不仅能够体现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应用,还能够对各编的制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绿色原则对合同编的影响
从理论层面而言,绿色原则的贯彻和应用为民法典提供了更加具体的价值判断尺度,以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衡量价值和平衡价值的重要依据,能够为利益纠纷的处理提供更加合理的判断和解决标准,并依据制度的确立来更好的履行惩罚和惩戒措施;与此同时,绿色原则的融入也能够在案件审理中为法官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和指导,在保证案件审判结果公正合理的同时,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
从实践层面而言,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合同编必须履行的规则之一,让民事主体在进行各种民事行为的过程中自觉遵守绿色原则,是能够在合同订立之初达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目的的有效措施。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自觉遵守融入了绿色原则的交易规则,能够有效将环境保护的意识贯彻到每一位具体的民事主体人身上,持续有效推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让社会整体在发展中也能够更加有效地满足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相关要求。这样既能够在全社会的范围内有效建立绿色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以更加绿色的方式来进行民事行为,还能够更加有效地规范民事主体进行的各种交易行为,有效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将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和大力倡导绿色发展理念的背景下,环境利益不应仅仅被包含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应该作为一项独立利益,对其进行单独的法律保护并建立一系列的机制。对于环境利益的范围和权利确认,不仅要在具体的法律内容中凸显其重要性,还要能够将绿色原则更加有效地融入到物权编、合同编以及各分编的法律条款中,并保证各分编的法律体系和框架分明、条例清晰。依据这样的要求,在制定法律内容时,不仅要注意整合以往合同解释中有关环保的规范和制度内容,还要更加注重体现环境利益的保护。[4]
绿色原则很难落实到合同立法中的主要阻碍来源于合同法意思自治的本质,但我们要有充分的认知,那就是牺牲生态环境不应是合同的成立和履行的代价,绿色原则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制度展开是具有直接现实意义的。将绿色原则融入到民法典中,逐渐带动我国法律朝着绿色化的趋势发展,让法律能够在合同的效力、履行以及解释等方面充分地发挥作用,在体现我国立法原则和法律功能的同时,推动社会朝着法治和绿色的方面发展。[5]
在合同编中,对于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明确规定,是绿色原则融入和贯彻落实的最主要体现之一。无论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还是债券债务的关系终止后,都要依据合同编中环境保护的有关内容,处理好可能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问题。
民法典绿色原则也同样对约束企业作出了相关规定。投资活动是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活动之一,企业在依据民法典开展投资活动时,需要遵循绿色原则,减少对于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的投资,在项目投资之前做好对项目的资源、能源等方面的调查,以此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只有生活细节种融入环保要求,才能让环保理念得以根植与人们的心中。合同的订立发生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买一件商品,是订立买卖合同;坐一趟公交车,是订立运输合同。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也在合同履行中得以渗透和发挥。
(三)绿色原则对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民法总则中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一节中的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社会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提供了实体法层面的法律依据。企业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主体,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要将绿色发展作为其主要的环保义务,生产材料的循环利用、资源能够的回收再利用,都能够符合绿色的发展目标。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积极贯彻落实旧物回收利用的理念和政策,也是能够贯彻落实绿色原则的重要途径。
结语:
我国的民法典回应了工业文明给我国整体环境带来的生态破坏、环境危机、资源紧张的问题,也能够符合现代社会对于可持续发展提出来的相关要求。民法典将以往的法律规则更加具体化,将绿色发展、环境保护全面纳入制度体系中。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确立,反映出现代人们对于绿色环境以及美好生态的向往,在积极融合和贯彻现代社会环境保护价值理念的同时,为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更加细致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能够对人们的生活产生深刻的影响。这次写入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是将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从实践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一种具体体现,将该原则法律条文化实现了绿色发展从理念到制度的飞跃,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施行将正式开启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岳红强.《我国民法典编幕中绿色理念的植入与构建》《河南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第2-3页。
[2]候国跃、刘玖林.《民法典绿色原则:何以可能以及如何展开》《求是学刊》2019年第1期,第108-118页。
[3]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47-152页。
[4]刘长兴.《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实现》《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第131-140页。
[5]贾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