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探讨 吴培宽

发表时间:2021/8/27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7期   作者:吴培宽
[导读] 摘要:近年来,我国体育事业进一步发展,以高校为代表的体育教育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同时体育伤害事故逐渐增多,如果不及时解决,不但会影响体育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更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而体育伤害事故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制定预防措施,明确不同对象的责任,更重要的是要明确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到底该由谁负责。
                                                             吴培宽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212001)
        摘要:近年来,我国体育事业进一步发展,以高校为代表的体育教育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同时体育伤害事故逐渐增多,如果不及时解决,不但会影响体育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更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而体育伤害事故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制定预防措施,明确不同对象的责任,更重要的是要明确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到底该由谁负责。
        关键词:体育伤害;法律责任;探讨
        引言:
        体育运动是处理人和人、人和自然等关系的活动,体育伤害事故从某层面上而言,是不可回避的现象。随着体育教学的发展,体育伤害事故类型不断增加,体育伤害事故不仅会给学生健康带来影响,还会阻碍体育活动良好开展。对于这种情况,一定要以保证体育教学质量为前提,以法学为基础,明确体育伤害事故范围,明确界定事故范围和伤害事故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维护各主体合法权益。
        一、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过错责任实际是指过错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同时其行为给别人带来损害的要根据过错作为责任基础确认责任范围。根据这种说法,若是行为人没有过错,加害行为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所产生,虽然一些伤害已经出现,然而行为人不用负责任。因此,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通过行为人的过错为判定的标准,简单而言,就是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二)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损害的产生都没有过错,无法根据无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是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就体现不出公平。这种情况下,需要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具体的受损状况,责令行为人合理补偿受害人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公平责任原则使用在侵权责任领域,但是合同法对该责任形态缺乏明确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若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于损害事故的产生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那么双方可以按照具体状况来共同分担损失。
       (三)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是不是出现主观层面过错,都根据具体发生的损害结果,追究其侵权赔偿责任。当前,大部分的学者都提倡使用这种原则,他们认为,首先学生在学校中开展体育活动,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作为监护人,学校要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其次,他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中阐明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的界定在运用到校方的时候,学校同样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然而实际上以上这2条根据都不成立。高校学生往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不存在监护人问题,后者的延伸同样无法立足,因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第160条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学校的过错责任。因此,不管是从法律规定,还是理论上而言,体育伤害事故高校要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的说法不成立,这种原则不适合处理高校体育伤害事故。
        二、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认定
       (一)承担全部责任
        高校作为体育伤害事故涉事主体之一,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高校在知道自身行为会导致不同程度后果的情况下,依旧违反自身职责规定,同时其行为导致体育伤害事故出现,这种情况高校要承担体育伤害事故的全部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就是在体育课程教学的时候,体育教师没有根据规定的教学大纲开展,或者高校没有根据国家以及教育部门的要求,为学生提供体育设施等。
       (二)承担部分责任
        高校要承担体育伤害事故部分法律责任。若是高校以及教师在进行体育活动的时候,出现极大的管理漏洞,导致出现体育伤害事故,那么就一定要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如体育课堂教学中,因为体育教师的大意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校方和教师要承担部分法律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下学校和教师并不是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必然有一部分责任是学生来承担,如校方主体的违规行为和学生的行为对于体育伤害事故的产生作用平等,这种情况下,双方要承担各自责任。若是教师或者校方在体育伤害事故中,其过失都不是导致事故出现的主要原因,只是事故出现的基础条件时,教师或校方要承担次要法律责任。
       (三)不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校方在履行自身职责情况下,同时行为没有不当,发生的伤害事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如外界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事故,还有特定疾病、异常心理状态的学生,校方不了解实际情况等。
        三、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属于民事侵权法律调整的范围,不管是高校,还是学生,都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所以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所涉及到的就是这2个平等民事主体的侵权法律问题,和双方法律关系。若是学校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以及伤害事故涉事主体的一方,在出现体育伤害事故的时候,没有尽到义务,就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
        我国《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32条规定,学校在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时候,若是学校有直接责任,同时情节严重,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对校方负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处理。《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34条规定,若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在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相关部门对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和行政人员要给予行政处理。这2条规定表明,当发生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学生合法权益被侵害,那么涉事主体就要受到行政处分。
       (三)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138条规定,校方或者教师在指导教室、场地和教学设施出现安全问题的情况下,依旧不采取有效手段或者不在第一时间报告,从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对于事故直接责任人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若是伤害事故情节非常严重,那么对于事故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规定中能够看出,高校体育伤害事故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其处罚程度也有严格规定,若是高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方符合《刑法》第138条规定,且达到“重大伤亡事故”程度,那么要对高校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时间以及地点范围,学生和校方始终都是体育伤害事故的涉事主体,双方在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上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对于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始终坚持正确的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同时兼顾公平责任原则。当然学校在承担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和对责任认定的过程中,要按照不同的实际情况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部分法律责任或者不承担法律责任。当发生体育伤害事故要按照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总的来说,对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措施,更重要的是在日常管理中做好预防,防患于未然,管理走在前,高校一定要时刻保持强烈的安全意识,不管是学生,还是校方都要一直保持警惕状态,明确各自责任,从而有效减少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最大程度上发挥体育活动的价值。
        参考文献:
        [1]赵毅.《阿奎流斯法》:体育伤害责任的历史之源[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3(04):26-30.
        [2]刘斌.体育法制建设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问题考量[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7(06):1-7.
        [3]赵毅.高校学生体育伤害判例二则:法解释学的视角[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4(02):119-122.
        [4]钱学峰,田茵.美国体育中的自甘风险类型及其价值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8(05):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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