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如何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李雪

发表时间:2021/8/27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7期   作者:李雪
[导读] 摘要:随着时代发展,婚姻法律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不断革新以适应新形式下的民众需求。民法典背景下婚姻法律制度改善了以往婚姻法律制度中财产制度不明确、生育制度不健全、对女性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为崭新时代语境下的司法体系完善,人民权益维护提供了法律规范。
                                                                       李雪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212001)
        摘要:随着时代发展,婚姻法律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不断革新以适应新形式下的民众需求。民法典背景下婚姻法律制度改善了以往婚姻法律制度中财产制度不明确、生育制度不健全、对女性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为崭新时代语境下的司法体系完善,人民权益维护提供了法律规范。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完善
        引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作为其中一编的婚姻家庭编亦随之面世。婚姻法律制度隶属于民法,在民法典体系下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以人为本”、“符合国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立法,兼顾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和法律调整的变迁性,为当前婚姻法律制度中的短板提出了解决思路。本文对民法典背景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策略进行了探析,通过具体条文修订内容展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先进性与特色。
        一、当前婚姻法律制度的实际现状
       (一)忽视家庭法律结构
        在我国社会中,家庭自古以来就是社会财富的承载体和社会秩序的奠基石,具有浓厚的法律意义。因此,“家制”在我国最早的民事法典化探索《大清民律草案》中即已出现,并至今仍存在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但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并没有采纳家庭的立法视角。其一方面是由于婚姻法律关系和亲子法律关系的内容,已经基本可以涵盖家庭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是由于前述法典化中的“家制”,主要承载的是半封建式的家庭法律制度,应当予以摒弃。但纯粹以婚姻视角代替家庭视角的立法体例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第一,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无法涵盖隔代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等其他可能的家庭成员,将造成相应主体间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第二,我国社会关系结构客观存在着“家人--陌生人”的差序格局,且这种格局在实践中可能具有法律意义,刻意回避家庭法律结构必然导致立法与社会意识的隔阂。第三,在婚姻逐步“契约化”的背景下,家庭已成为民事社会生活中团体主义坚守的最后“堡垒”,忽视家庭法律结构可能导致社会生活的彻底个人化和原子化。基于以上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强化了对家庭法律结构的关注度,通过以家庭结构为依托的的法律关系调整,对家庭法律关系做出了完善。
       (二)夫妻财产规则不满足财产领域变化
        夫妻财产规则是我国历次《婚姻法》修订和解释中的核心内容,及至2001年《婚姻法》修订,我国夫妻财产法的规则都是建立在夫妻婚后财产所得共有制的基本框架下。传统社会中的“同居共财”式保障,是通过丈夫对妻子人格的吸收,使妻子依附于具有更强经济能力的丈夫,进而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1950年《婚姻法》以来,虽然我国确立了夫妻在人格和财产地位上的平等,但基于社会财富的相对贫乏,以及“男强女弱”的社会现实,这种通过夫妻间的相互依附实现家庭保障的思路,总体上并没有发生变化。

近年来,我国家庭财产领域发生几项结构性的变化:其一是财富杠杆化,负债和风险成为评价家庭财产状况的重要考量因素;其二是支出需求多元化,家庭财产不仅用于日常生活消费,更需涉及投资、教育、医疗、养老等;其三是子辈与父辈家庭财产的混同化,即基于少子化趋势,夫妻一方与己方父母的财产联系更加紧密。这些变化,改变了传统家庭财产框架下越“合”越“保障”的逻辑,夫妻双方有了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负担范围的需求。换言之,特定情形下的“分”,反而更加有利于对夫妻特定方的财产保障。由此,我国民法典,通过对夫妻财产关系更加灵活细致的调整,更加有效的平衡了上述“合”与“分”的关系,保护生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法典体系下如何完善婚姻法律制度
       (一)家庭法律结构受到重视
         从《婚姻法》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家庭”二字的增加同样是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显著变化。但这一变化的意义并不仅在于法律名称的称谓改变,还暗含了立法者对家庭法律结构重新予以重视的思路。首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提出了“家风”等家庭法律关系的倡导价值。所谓“家风”,是指家庭的风尚、风习、作风与气质,“家风”条款意味着在家庭内部鼓励相互谦让、相互扶助,发扬同舟共济的团体主义精神,以更高的道德标准处理家庭事务。其规范意义在于:完善了该编的内在价值体系,弥补原立法对家庭的价值构建不足,促进了家庭法律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并间接起到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应当认为,“优良家风”条款的入典,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典型体现。其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了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基于家庭的伦理属性,亲属或家庭成员之间享有特殊的权利义务。在民法典编纂前,民事法律中并未明确近亲属的范围,相关规定仅见于司法解释等位阶不高的规范性文件中。相比于《婚姻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5条新增了三款内容,首先明确了亲属的范围,即“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为民法典中出现的“亲属”概念提供了定义。民法典对家庭法律结构的重新重视,反映了立法者对家事法律关系中传统要素与现代要素、市民社会要素与政治国家要素的把控和平衡,它弥补了我国原有婚姻法律制度中对于家庭法律结构重视程度不足的问题,有利于家庭团体属性的维护。
        (二)革新夫妻财产规则
         面对我国家庭的财富总量和财产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与商业逻辑对家庭的渗透以及社会成员对风险容忍的偏好改变,相比于《婚姻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夫妻财产制度做出来相应革新。通过增加夫妻债务认定规则、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规则、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则、家务劳动补偿规则并扩充夫妻财产类型等措施,实现了夫妻财产规则的完善改进。总的来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财产规则的修订,打破了原有立法在财产关系中将夫妻笼统视为一体的观念,重视了夫妻财产关系中个体权利义务的分配,并尤其关注了经济弱势一方的权益保障。在平衡夫妻财产关系的“合”与“分”的基础上,立法体现了如下特色:第一,在夫妻债务中的交易安全保障、夫妻财产类型的扩充中均尊重了商业社会的发展规律,第二,对夫妻债务规则、婚内财产分割规则,既根据司法实践作出了创新,又未使原有的规则完全解体,兼顾了立法的守成性和延展性,;第三,在夫妻债务、日常家事代理规则对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法理的吸收上,加强了夫妻财产规则与一般财产规则的衔接性,民法典对与夫妻财产规则的改善,贴合社会发展实际,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双发合法权益。
         结语: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注入了“重家风”、“固人本”的精神内核,并在制度构建上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民族性和时代性。在具体内容层面上,婚姻家庭编对家庭结构、夫妻财产关系等内容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反映,理顺了部分法律关系中国家、家庭、个人之间的联系与界限,并在局部采纳了实践经验的有益总结,形成了一些具有特色的规范和制度。可以预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必然会在未来的社会实践中,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调整,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助力。
         参考文献:
         [1]丁聪.论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J].法制博览,2018(34):246.
         [2]曾维硕.论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分析[J].法制博览,2018(28):192.
         [3]雷鸣.试论我国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04):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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