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探究 吴秀平

发表时间:2021/8/27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7期   作者:吴秀平
[导读] 摘要:婚姻家庭编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律明确提出了损害赔偿制度。这是由于夫妻之间容易产生冲突的概率非常高,为有效抑制或是改善该现状,需要有一部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该法典的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基于此,文章对婚姻家庭编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究,旨在通过探究,能够进一步加深人们对婚姻家庭编有关损害赔偿问题方面的理解,促进社会稳定。
                                                                      吴秀平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212001)
        摘要:婚姻家庭编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律明确提出了损害赔偿制度。这是由于夫妻之间容易产生冲突的概率非常高,为有效抑制或是改善该现状,需要有一部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该法典的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基于此,文章对婚姻家庭编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究,旨在通过探究,能够进一步加深人们对婚姻家庭编有关损害赔偿问题方面的理解,促进社会稳定。
        关键词:婚姻家庭编;损害赔偿;问题探究
        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都日趋完善,婚姻家庭编的颁布为处理婚姻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法律支撑做用,同时对婚姻家庭中赔偿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给予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以良好的保护。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一)婚姻司法实践的表现
        明确离婚损害赔偿体制之前,对于各种离婚案件的处理,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更加照顾无过错方。存在一方当事人为获得更多财产而故意掩饰过错或是夸大对方过错的情况。同时存在很多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情况,严重威胁无过错方人身与财产安全。若是法律不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保护和补偿,那么很难解决婚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损失与感情冲突。对于该类离婚案件,在婚姻关系终止后,依然还是会存在很多问题,若是未能运用司法手段进行解决,那么问题可能会愈演愈烈。因此,司法实践倡导进一步完善婚姻立法,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方式,给无过错方应有的保护。
       (二)婚姻自由的体制得以体现
        虽然离婚可终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当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无过错方始终是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后续其会伴有一定的影响,有的还可能丧失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由于不敢面对该问题,婚姻中弱者还会继续维持脆弱的婚姻关系,不会去选择离婚。所以离婚自由体制难以较好的体现。婚姻家庭编中明确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体制,这使得婚姻中弱者得可获得一定的安慰与经济补偿。继而较好地解决当事人对于离婚的顾虑,体现出婚姻自由的原则。
       (三)婚姻契约本质的体现
        婚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该契约必须要以婚姻家庭编作为基础。内容包括婚姻关系中双方需享受的权利和需履行的义务。契约突出权利,且婚姻同样代表权利,权利是通过履行义务去展现的。因此婚姻同样意味着义务与责任。配偶双方应该履行相互扶助与忠诚的义务。若是其中一方违反契约,离婚后问题难以有效解决,所以需依靠赔偿的方式,以慰藉婚姻当中的弱者。所以说是婚姻契约本质的体现。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
        婚姻家庭编明确提出:由于和他人同居、重婚、遗弃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进行损害赔偿的申请。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其仅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进行的规定,从损害赔偿情形角度出发,在立法规范和技术层面。但是从理论方面进行分析,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赔偿情形
        首先,在有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婚姻当中任何一方有类似行为的,且由于上述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申请。实际上,婚姻家庭编中列举了几种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与该法总则中四个禁止性规定相呼应。

因此,在婚姻当中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都会为对方产生伤害,就为离婚损害赔偿奠定了基础。
        其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行为在婚姻家庭编中明令禁止。同时婚姻家庭编提出夫妻双方需互相尊重、互相忠实,并倡导“以德治家”,若是其中一方违反了上述内容,可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因素。
        另外,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因素。现阶段由于该因素造成的离婚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更多人们呼吁完善婚姻家庭编,给予施暴者以严厉的惩罚。当前该行为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当中进行了规定,即能够作为损害赔偿情形。
        最后是重婚行为。该行为是对婚姻契约的忽视,使得原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同时会对无过错方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因此受害方可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申请。
       (二)构成要件
        从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精神我们可以看出,构成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内容如下:首先,要有主观过错。这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因素,同时这是造成离婚的主要因素。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必定有一方存在主观过失。若是双方均不存在过失,则不具备赔偿要求。
        其次要有因果关系。过错方有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不得已离婚,使得无过错方的精神受到损害、财产遭到威胁的直接原因。财产损害必须具备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产生的主要因素,即能确定因果关系。精神损害只要明确过错方由于违法行为而离婚就可以进行认定。若是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在婚姻延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方侵权责任的,可遵循婚内侵权行为执行,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另外要有损害事实。若是不存在,就难以进行损害赔偿。
        最后,即存在法定违法行为。就是存在《婚姻家庭编》中虐待、重婚等不良行为,都影响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时要给予其一定赔偿,否则,法律的义与公平性难以得到彰显。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拓宽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当前现行的法律条文中仅对四种婚姻禁止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但实际上,面临其他诱因可能导致离婚的情况,像吸毒、赌博等行为,在法规中没有将其包含在内。且很多人们对于是否将赌博等行为纳入法定禁止行为依然有争议,目前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人们认为将其纳入到法规中,这些行为具有一定私密性,受害人收集证据时,可能会诱发偷拍、跟踪等不良行为,不利于社会问题;另外一部分人持支持态度,认为很多案件都面临证据搜集困难的问题,将上述行为纳入到适用范围中,虽然有证据搜集困难的情况,但在立法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未来会较好的解决上述问题。
       (二)完善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首先要明确无过错方的取证行为是否合法。我国法律体制中对其有明确的规定,这样所获得的证据才能够被应用,但事实上很多证据的获得是靠侵犯对方隐私去获得的。基于家庭伦理道德方面,人们无可厚非会更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其故意侵犯配偶的隐私权是由于取证需要。离婚诉讼过程中,无过错方为获得过错方侵犯其权益的证据,依靠非法手段获得,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另外,法院还可以要求相关单位给予无过错方搜集证据以一定的帮助,像邻居、居民委员会等,其对于诉讼双方的关系有一定了解,可以提供一些证据。若是可以依靠法律规定的方式,要求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进行取证,一定情况下提供条件帮助,这能够较好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结语:
        综上所述,新时期我国对于有关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在婚姻家庭编中的体现非常明显,为法院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较好的维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了过错方应有的补偿。同时,损害赔偿制度对过错方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对虐待、重婚等不良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抑制,对家庭和谐、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还需在发展中不断进行完善,促进社会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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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云.婚姻家庭法有关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J].法制博览,2017(30):232.
        [3]吕远霞.婚姻家庭法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思考[J].法制与社会,2020(17):3-4.
        [4]周春鸣.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房产的约定在民事执行中的效力[J].上海房地,2021(07):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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