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问题 张格彬

发表时间:2021/8/27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7期   作者:张格彬
[导读]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时代的产物,也是中国司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其最终目标是减轻中国议程上的许多压力。轻罪认罪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引发诸多问题,聚焦辩护安全问题,衔接律师安全的理论基础和价值,保障律师安全问题,详细检查问题原因,并根据以上分析采取具体的措施。
                                                                       张格彬
                                                   (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主任 550002)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时代的产物,也是中国司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其最终目标是减轻中国议程上的许多压力。轻罪认罪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引发诸多问题,聚焦辩护安全问题,衔接律师安全的理论基础和价值,保障律师安全问题,详细检查问题原因,并根据以上分析采取具体的措施。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被追诉人;律师辩护保障;完善
        引言:
        本文在以下几个方面意欲补充了国内的认罪惩罚制度。一是完善国内的法律援助制度。其次,在明确律师的地位后,建立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律师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实现律师在代理工作过程中的每一位代理人的权利,也就是为被告人提供保障。
        一、宽大认罪制度背景下律师安全辩护的理论基础
        宽大的认罪制度,保证被告人律师的理论基础内容广泛。诉讼主要接近于衡平法、反模式诉讼、人权理论和正义哲学。所有这些都与被律师的辩护有很大关系,可见从以下方面加强律师的辩护也是可能的。
        1.平等诉讼结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律师最有力的武器,是律师的精神和灵魂,也是法律文献中引用最多的一句话。虽然没有被广泛使用,但“平等”对诉讼各方也很重要。这是关于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意味着人人享有平等的节目权利,性别得到保障,将“诉讼平等”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完全可行,说是一个阶段。该计划由称为法官的中立第三方进行。尤其有利于被告人在不受检方威胁的情况下公平行使诉讼权利,主张两方在侦查、审查和起诉程序中平等,并要求严格的法律规定和诉讼请求人。但是,历史经验表明,依靠当事人的自觉性是绝对不可靠的。因此,在国内的刑事诉讼中,审判阶段是保障律师辩护的重要环节,应予补充,其结构尤为重要。换言之,重要的是要确保审前起诉过程是真实和自愿的,审判过程验证协商的真实性和愿望,并承认被告人的同等辩护和谈判指控。这是必要的。实现平等的诉讼结构是可能的。一是主张人自觉,公平履行职责,准确行使职权。在轻处罚的情况下,被告人在律师的保护下,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它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和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
        2.反模式处理系统
        反诉程序的结构是法官被动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与双方保持距离。实际上,双方都声称他们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反对平等。这种对立表现为国家与个人的对立。对于认罪和允许宽大处罚的制度来说尤其如此。只有双方反对,合作才能最大化,利益最大化。当然,这样的抵制肯定是“和平理由”的对立面。20多年来,反模式一直在起作用。影响很大,但实际效果不是很好。反示范诉讼制度有两个基本要求。一个是独立的,需要公平审判。另一种是地位平等、权利平等的诉讼人,第二次上诉最能代表反模式性质。强化申诉人话语权,赋予申诉人专属权力,提升申诉价值。从制度上讲,投诉人无法阅读答案,也无法与证人会面。因此,法律规定和原则不明确,客观上缺乏良好的谈判技巧。如果律师失去了律师专业知识的配合,谈判可能会被被动接受而不是公平和自愿,从而导致案件不公平。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律师需要加强自身安全要素,防范刑事司法涌入程序,通过律师实现充分有效的审判和反击。


        二、现代人权理论分析
        1.中国人权保障的变化与发展
        现代人权观念起源于西方社会,启蒙运动时期西方思想提出了与生俱来的人权,反对中世纪神权政治的宣传和迫害,个人和群体的人权主要是指个人的人权。从中国社会的角度来看,明清时期的立法改革是在法权和宪政拯救过程中形式化的。在引入欧洲法律和司法制度的过程中,与西方的人权观念不同,中国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引入后,有人权保障的法律表述,但有封建意识的,处于事态,战争频繁,政府更迭[2]。
        2.人权诉讼期间的执行
        人权诉讼是现代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一系列诉讼法保障人权,体现了社会法治和文明的发展进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享有的权利,人权诉讼与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密切相关,在人权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刑事诉讼程序还表示,国家直接涉及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个人自由和其他人身权利的剥夺有关,应强调刑事诉讼中的人权特别重要,这可能是刑事案件。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双方立场不对等,被告总是处于危险之中,司法不能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
        三、关于辩护律师保护问题
        关于指定抗辩
        1.指定的防御范围是窄的
        指定辩护是国内法律援助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指定和辩护的制度,可以得到保护,对保障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并在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德国还制定了法定的指定防御制度,较好于我们很多。
        2.申请当事人指定抗辩有困难
        除了强制列举式指定辩护之外,国内的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并不适合上述情况。刑事案件当事人经济困难需要聘请律师的,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指定[3]。
        其次,经济保障不足,法律援助项目数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增加,但政府支付的调查费用和法律援助项目的增加与法律援助项目的增加是一致的。取而代之的是,指定律师进入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扩大了其指定辩护的范围和界限。随着该法的实施,申请聘请律师的人数迅速增加,但政府支付的费用并没有相应增加,因此聘请律师的待遇并不高。因此,很多律师不愿被指定。后来,当事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面临律师短缺的问题。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律师为自己辩护,也不能保证律师会因经费不足而竭尽全力为自己辩护。每个地区的指定防御体系不同,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城市指定防御体系也在发展,指定代理人的防御水平也很高。上层建筑确定,经济原因对系统影响很大。更重要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法律援助机构之间还缺乏沟通。
        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观点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运行平稳有序,案件数量、比例稳步上升。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判质效明显提升,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个别把握不够到位、协调不够顺畅的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是贯穿侦诉辩审各环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公正高效司法的“中国方案”,是刑事司法领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把握正确方向,凝聚各方力量,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有效实施。
        结语:
        在本文中,主要是探讨在定罪制度的背景下,认罪认罚制度应如何受到落实。其价值观接近平等诉讼结构、反模式诉讼制度、正义思想和人权理论,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实质公正性,提高司法行政效率,加强专项预防。同时,由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法治的局限和社会管理原则的停滞,导致被告人律师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适当参考其他律师的有益经验。
        参考文献:
        [1]曹熹.浅析诉权保障与接近正义[J].才智,2014(20):23.
        [2]吴羽.美国公设辩护人制度考察及其启示[J].理论月刊,2014(09):12-13.
        [3]吴羽.美国公设辩护人制度运作机制研究[J].北方法学,2014(05):69-72.
        [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沈 亮《凝聚共识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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