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峰
(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
摘要: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关键词:法律援助;公益性;捐赠
法律援助工作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民生工程,使公民不论经济条件好坏、社会地位高低都能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一、基本背景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将法律援助定义为:“国家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法律服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草案对法律援助范围作出适当扩大。一是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事项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外,根据当前刑事诉讼改革需求,结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草案增加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司法机关通知的法律援助事项包括“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和“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第二十条)。二是关于民事法律援助。草案增加规定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请求固体废物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两类情形(第二十二条)。三是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将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第二十三条)。同时,草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设置了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今后通过立法或者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供了依据。
近年来,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尤其体现在刑事辩护领域。
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重大意义
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雏形,刑事辩护“全覆盖”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目标,目前我国存在刑事辩护率与法律援助率双低的问题,新的司法体制改革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契机。
(一)为什么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刑事辩护是一项技术性很高的工作,要求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法律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我国刑事诉讼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70%左右的案件没有律师辩护。
“亲友”作为辩护人,虽然熟悉当事人,但往往不熟悉法律法规,缺乏辩护代理经验,无法实现“有效辩护”,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现状?
2017年10月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和陕西8个省(直辖市)积极探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期限延长,工作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刑事辩护全覆盖和法律援助有什么关系?
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必须依靠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但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定范围很有限,从我国的国情来看,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指望通过当事人自行委托律师的途径明显提高刑事诉讼的律师辩护率,不太现实。因此,欲达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目标,需主要依靠刑事法律援助来实现。
三、实际施行中存在的困境
在刑事辩护全覆盖及法律援助范围逐步扩大的新时代要求下,法律援助将成为实现这一远大目标的中坚力量,但同时,法律援助刑事辩护的质量是否能够满足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将成为这一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执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四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根据需要调整。
法律援助补贴因只包含承办成本和基本劳务费,费用标准偏低,有些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存在不愿办理或虽办理但不负责的情形,只是按流程走程序,把法律援助当作是义务性的工作,这严重影响到刑事案件的辩护质量,也不利于受援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而且提供法律援助的大多是执业年限较短的年轻律师,存在办案能力不足和经验欠缺的问题,同时资历深厚、经验丰富的老律师、合伙人律师因补助费用偏低、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的权衡等原因未能有效参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的高质量深入推进。
四、税收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影响
律师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金额不大,但根据规定,涉税问题依然是很多律师尤其是合伙人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不得不面临的现实问题。
2019年8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广州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27号提案答复的函《穗税函〔2019〕559号》,就刘兴委员提出的《关于法律援助律师领取办案补贴无需开具发票、无需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法律援助补贴涉税情况
1、增值税方面:
法律援助是法律服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提供法律援助属于本条规定的销售服务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及相关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目前,国家涉税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了部分服务业免征增值税相关事项,比如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目前法律援助服务未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因此,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发票方面
开具发票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本条所称经营业务,包括提供法律服务在内的各类服务行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法律援助服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开具发票。
同时,所有单位都有权获取发票,取得发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援助律师个人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代开。
3、个人所得税方面
法律援助属于法律服务活动,法律援助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劳务报酬所得包括法律服务所得。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律援助补贴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范围,领取法律援助补贴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从上述答复可以看出,目前,全国各地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及领取法律援助补贴普遍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带来的“困境”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之前的分类税制修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将九个税目中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作为综合所得,合并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费合并为综合所得,在减除基础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按综合所得税率表,申报缴纳个税。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
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分为合伙人律师和非合伙人律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非合伙人律师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律援助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年底汇算时则需要将两项收入合并,按综合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律援助的补贴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是综合所得的一种。合伙人律师一旦因提供法律援助而取得补贴,即视为有综合所得,则在年底汇算时,原本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基础费用六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除等不能再扣除,无疑增加了合伙人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再加上本就不高的法律援助补贴,客观上影响了合伙人律师投入到法律援助案件中的热情,不利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进一步高质量深入推进。
五、相关提议及可行性分析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可视为捐赠法律服务,视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或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公益性捐赠,应根据服务的指导价格,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或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开具相应的公益性捐赠证明,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依据及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法律援助服务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法律援助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服务。
律师根据自身专业,按相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应视为捐赠法律服务,可视为是对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或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公益性捐赠,为非货币形式的财产捐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04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可视为捐赠法律服务,可视为对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应当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的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可视为捐赠法律服务,可视为对法律援助中心、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则应当允许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法律援助服务的价格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第四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根据需要调整。
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三)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可以分别制定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
区分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根据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直接费用。差旅费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测算。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
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数。
目前,河南、广东均已公布《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法律援助补贴由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直接费用和应当支付给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基本劳务费用两部分构成,结合法律援助事项类型、案件所处阶段和跨区域情形等因素确定。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直接费用,包含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差旅费用参照党政机关有关标准予以测算。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并乘以不低于1.1倍的系数;各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各地可在参考天数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通过以上规定可知,对法律援助服务补贴标准的确定已有较为成熟的计算办法,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价格可参照上述办法予以核算、确定。
(三)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可视为捐赠法律服务的积极意义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若被视为捐赠法律服务,并由相关机构按相应价格出具捐赠证明,一是增加了合伙人律师与非合伙人获取补贴的选择形式,二是有效解决了合伙人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时面临的税收困境,可有效激发律师尤其是合伙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服务的热情。
结语:
如果这一提议得到实施,将有效激励更多律师尤其是资历深厚、经验丰富的合伙人律师投身到法律援助服务,从而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及刑事辩护全覆盖往更深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中国人大网,2021年2月2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国人大网,2018年8月31日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国政府网,2018年12月18日;
[4]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2019年2月15日;
[5]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粤司办〔2020〕92号,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