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丽
(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摘要:我国社会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新型的用工关系,比如说月嫂、保姆、私人助理、私家保镖、滴滴司机等没有纳入劳动合同的用工关系,如何保障这类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是我国劳动市场中当前的重要难题之一。笔者就经验和想法,对雇佣合同纳入民法典进行浅谈,希望能够明确我国雇佣劳动者的合同地位,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为他们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雇佣合同;民法典;路径;必要性
引言:
一直以来我国劳动法都是自成一派体系,单一立法的,与民法典是分隔开的。这与西方社会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尤其是法律规范的类型、法律调整机制、法律特设设置执法机关方面,我们与西方国家存在着明显差异。但当前我国民法典对于雇佣合同的规范不够明确,甚至可以说非常稀少,笔者认为应该尽快规范这类在劳动合同法之外的雇用关系,保障这类劳动群众获得应有权益。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雇佣合同的概念
雇佣关系其实是一种经历历史过程的法律调整,在最初的时候,雇佣关系主要是作为借贷、租赁关系来处理的。简单来说就是家里比较穷的穷苦人家,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或者自己整个人身给有钱的大户人家当做小工亦或者妻妾,从而被他人完全支配和控制。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思想上获得了启蒙以及解放,人们开始反对过去种种拘束人、压迫人的雇佣行为,随着呼喊声越来越多,一些违反人性的相关法律制度也一步步的被进行了废除,全球的人类都获得了个人解放、以及人格自由,思想上也独立自主了起来,雇佣关系也由过去的丧失整个人权变为了现代的雇佣劳动关系,是劳动者采用劳务与雇佣者的报酬进行的交换。根据当前雇佣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现代的雇佣劳动关系大致可以概括为四种模式,具体如下:
(一)法国模式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启蒙时代的产物,早在一八零四年就已经初步建成,因为年代过于早,所以对雇佣关系的设立,还有很多历史的痕迹。法国二零零九年对《法国民法典》进行修改,但是在这次的修改中劳动力仍被法国人视为商品,可以进行交换以及租赁,没有把人与物品甚至是牲畜完全的区分开。法国民法典把劳动关系看得如此浅薄,主要是由于历史背影影响,法国制定民法典工业革命还没有正式的开始,主要是小农经济,因此法国民法典制定的制度,对于工人阶级,以及工人的劳动没有很明显的法律意识,这也导致后来雇佣劳动合同存在很多的问题的核心因素。但综合的来说,虽然法国民法典关于雇佣内容的制度非常稀少,但将雇佣内容放在民法典中,保障雇佣人和被雇佣人双方的权益,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是具有重大进步的。
(二)德国模式
在德国模式中最大的意义是立法者赋予了雇佣关系新的含义,德国民法典中关于雇佣合同内容增加很多,劳动收入方面也有了一些规定,劳务权利也有着更为详细的介绍,使得雇佣关系的合同彻底的从租赁合同独立出来,雇佣合同的特性单独的被表现了出来、同时劳务人还拥有被照顾保护的义务等。但是德国民法典总体上只是粗略规定了雇主照顾和保护被雇佣人的义务,内容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简单,对被雇佣人的保护依旧是有限的。
(三)瑞士模式
瑞士民法典瑞士于一九一二年开始实施,并且一九一一的时候,随时债法就规定了雇佣关系的相关法律,一九七一年瑞士债法进行大规模修改,在这一次的修改中,原本的雇佣契约变成了劳动契约,这个举动有着非常大的时代性意义,他是民法朝着社会化发展的标志,在这个法典中,确定了雇佣关于个人主义的准则,在法律的层面上,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彻底的将雇佣关系变为劳动关系,同时将劳动契约纳入了债法之中,为民法关于雇佣关系的定义树立了新的方向。
(四)意大利模式
相比较于法国德国,意大利民法典的立法者思想上更加的符合现代社会,立法者意识到了想要障社会优良发展,部分合同内容规制必须进行严格的规定,并且在意大利的民法典中,合同当事人被保障的利益并不仅仅是劳动收入,也包括独立人格和精神等方面的权益。当然在除了劳动法编入,还包含了一些相对应的商法以及知识产权内容,在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时候,意大利非常强调劳工和资本之间的相互合作,要求他们双方都必须优先的考虑国家利益,所以商业和知识产权法也被安排在了劳动法中。
二、雇佣合同纳入民法典的路径及其必要性
(一)雇佣合同纳入民法典合理路径
结合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这些国家的情况,不难发现就现阶段而言我国仍适合将民法与劳动法分立。虽然雇佣合同的经济属性极强,但是仅仅从民法方面进行改善调整,会伤害到当事人的一些权益,因此笔者建议在民众对“类似劳动者型劳务提供人”应该提供最低一些保障,比如说基本工资不能低于国家法定水平、工作时间也不能拘谨于国家的法定时间,而应该按照工作的特殊性质进行相对应的规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来进行调整,虽然这种模式存在着不完美,但相信随着我国民法典的进一步修改和编纂,一定会有依据今后的经济发展情况的法律,弥补这块短板。
(二)雇佣合同纳入民法典有利于架起桥梁
雇佣合同在理论上应该归属于劳动合同里的劳动概念,但是在法律中却缺少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动合同的概念,这种给了雇佣合同很大的漏洞。同时因为雇佣的劳动合同民法领域没有参考的法律条例,直接导致了雇佣合同中有着很多方面的缺失,尤其是民法的法律基础也无法保障。所以在民法典中纳入雇佣合同有着很重要的必要,不仅可以架起劳动法和与民法之间的桥梁,还可以让我国的民法法律更加完善健全。
(三)雇佣合同纳入民法典有利于保护新型用工关系
时代不断发展,衍生出了很多用工关系,但这些新型用工关系,又不属于法律规定中真正意义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出现问题的时候,劳动者是没有办法依据保障自己的全部权益。因此雇佣合同纳入民法典有利于保护新型用工关系,不仅可以保障被雇佣者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加强对雇佣者的监督,如此一来,也更加有利于对雇佣合同的保障,同时也更加的确定了民法与劳动法是不可分割的,是相互成就的,所以雇佣合同纳入民法典不仅有利于更全面的保护各种新型用工关系,还可以进一步帮助民法典的完善内容。
结语:
社会的高速发展注定在后面还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型的用工形式,但是很多劳务者对于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经常的发生混淆,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在这种背景下,很多雇佣关系都没有办法得到法律的保护,间接的导致我国劳动市场出现了一定的混乱,也使得我国司法产生混乱,因此一定要将雇佣合同纳入民法典,保障当代的新用工形式,立法部门也应该就当下的劳动市场展开调查研究,吸取经验和不足,将雇佣合同纳入我国的民法典中,保障全体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的积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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