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娟
贵港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覃塘办事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港 537100
摘要: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的应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为了实现统一管理,避免在出现由于不动产问题产生的经济纠纷,我国开展了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有利于不动产交易市场形成明晰的产权基础,具有较高经济价值。房屋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重要类型,自相关工作开展以来,业内人士对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剥离的有着集中的关注。基于此,本文展开探讨。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剥离思考
引言
在原有的管理工作中,由于各地区的管理模式存在区别,管理水平不一致,土地资源的整合管理工作尚且存在较为明显的欠缺。随着信息技术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深度融合,综合管理水平有所提升,为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剥离提供了基础。需要认识到,这种模式的应用具有更高的普遍适应性,然而其中涉及到的管理职能剥离,其边界并不清晰,实施管理仍旧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就此进行继续的研究与探索。
一、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
在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目的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受到这一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不动产登记事务的职责分布在不同的部门,相对较为零散。2013年11月,国务院会议决定将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整合,由统一的部门进行不动产的管理工作。登记机构需要实施登记资料的整合,分别以登记簿册以及电子信息平台,对具体的登记状况、登记信息进行展示。与此同时,需要扩大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确保不动产登记在各个地区的有效实施。受到传统登记模式以及过渡性登记模式的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仍旧需要实施有效的管理创新,提升综合效率[1]。
(二)房屋交易
房屋交易又被称为房地产交易,需要交易双方围绕着房地产这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商品进行实施交易。就当前的状况来看,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需要借助于专业知识,交易的形式多样化,交易的种类丰富。因此,整体的交易过程是较为复杂的,交易原则以及具体的交易程序,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二、促进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剥离的措施
在选择实施具体措施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对措施的合理性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于基本的管理工作要求。
(一)重视数据信息的共享,建立实时数据互通机制
数据信息的共享与实施数据互通机制的建立,是确保工作信息有效性的基础条件。在相关的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交易信息需要实现实时的互通共享,产权登记机构在产权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就可以第一时间获得相关的信息,避免各类申请的重复提交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产权纠纷。在相关的条例中,首先,要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及时更新交易信息,交易机构需要进行交易信息的实时更新与共享,确保二者之间能够实现实时的工作衔接。其次,在不同产登记机构完成信息核实以及信息登记之后,需要将相关的信息向不动产交易机构进行反馈。
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数据信息的收集、整合、共享与互联,有了稳定的技术基础。在信息互通的过程中,需要对两个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其一,相关的信息需要得到稳定的保护,避免出现信息泄露、信息错误、遗漏、遭篡改等问题的出现。为此,需要从信息管理安全的角度入手,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其二,信息交互机制需要保证信息共享的即时性,在当前的网络传输速度下,即时性的信息共享不存在技术的限制,需要重视信息共享通道的畅通与稳定,以此来保证日常工作的有序进行[2]。
(二)整合历史档案,实施全面电子信息管理
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需要应用历史档案信息,将历史档案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效依据。为此,在工作当中,需要认识到档案管理与档案应用的重要性,建立起完善的档案管理应用机制。
在原始的档案信息当中,包括交易信息、产权信息以及具体的登记信息,这些信息之间相互联通,难以进行清晰的分割。考虑到各地区的管理状况存在区别,即便是在同一地区中,不同时期的历史档案信息也存在区别,可以认识到,历史档案管理以及整合应用是存在难度的。为了实现有效的管理剥离,需要明确档案信息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管理与整合,房产交易等信息,则需要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与整合。在历史档案的应用中,可以由房屋登记档案信息中进行信息分离,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将相关的产权资料、不动产交易信息进行整合,移交给房产交易管理的部门,实现信息管理的初步剥离。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三种管理的模式。首先,原始档案的管理需要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保管,与此同时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得到相应资料的电子档案以及复制档案。其次,原始信息与历史档案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将会得到相应的复制档案以及电子信息。另外,第三种模式是设立一个专门的历史信息管理部门,相关的历史档案由当地的档案局进行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都会获得电子信息资源以及复制的档案。在这种模式下,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与不动产登记中心,需要与档案局进行长期的合作。
电子信息管理中,不仅包括历史档案信息,新出现的各类交易信息,也会进行及时的更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与不动产登记中心之间需要保持互联机制的畅通,实施有效信息共享、共查等,同时也要做好管理工作的剥离与各种职能的明确,专注于本职工作,避免出现职能范围重合等问题。
(三)实施有效查封,完成工作对接
在土地资源的管理工作中,不动产登记部门与房屋管理部门需要协助相关部门完成查封工作。在现实的工作过程中,这一过程存在着执行的困难,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对查封工作提供的协助内容中,存在着明显的重合性因素。为此,需要对查封工作的程序进行厘清,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完成配合[3]。
首先,已经完成查封以及确定预查封的各类信息,需要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负责信息的整合,并且将相应的电子信息录入到系统当中。如果在工作中涉及到开发预售等交易行为,则需要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同步介入。最终的信息整合,仍旧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房屋交易机构负责对各类情况进行核实,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相应的管理意见。
(四)加强测绘审核,应用审核结果
测绘信息是不动产登记以及房屋交易中重要的信息,需要由专业的测绘人员完成信息的测绘,将测绘信息提交之后,获得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批准与信息录入,视为测绘信息的有效。前置于不动产登记的测绘审核是住建部门以备案方式出具,还是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设置的测绘审核职能,以何种方式进行审核不重要,重要的是应当通过测绘审核这个环节方可将中介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用于不动产登记。至于以何种方式,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即可[4]。
结语
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产权管理的剥离,有利于综合管理水平的提升,促进明晰产权基础的形成,为市场稳定提供保障。为此,需要采取以下的工作措施。首先,要重视数据信息的共享,建立实时数据互通机制;其次,完成整合历史档案,实施全面电子信息管理;另外,需要实施有效查封,完成工作对接;最后,加强测绘审核,应用审核结果。
参考文献:
[1]李冬梅,王志芳.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剥离研究[J].办公室业务,2021(09):50-51.
[2]陈静,杨珂.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剥离的思考[J].纳税,2020,14(01):266.
[3]崔艳丽,杨策.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剥离的分析[J].住宅与房地产,2017(21):10.
[4]李雅珍,郑君.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剥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2016(22):3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