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从大学生志愿服务视角出发

发表时间:2021/8/27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第3月第9期   作者:肖珍
[导读] 我国志愿者服务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社区志愿者,

        肖珍
        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 江西省南昌市330063
        我国志愿者服务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社区志愿者,90年代成立了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随后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志愿服务活动迅速发展,活动形式多元化、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最具代表性是志愿者们在汶川地震、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新冠疫情防控等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志愿服务活动的多元化、深入发展背景下志愿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2002年11月,青海可可西里发生了我国首例“志愿者之死”。由此志愿者在服务社会,奉献自我的过程中自身权益如何保障也逐渐引发人们的思考。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建立一个制度完备、风险分担和权利救济三者相统一的志愿者权益保障体系成为需要。【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民事权利的一个必然要求,例如把暴力伤医诸多主体权益保障写入法律,但是《民法典》对于志愿者权益保障的问题并未有相关的统一、相对明确的规定。
        保护志愿者就是保护社会良心。本文以大学生志愿者为视角,就中小型志愿活动从国内现有立法、志愿组织内部规定以及志愿者个人三个角度着手分析志愿者权益保障缺失的问题,解构志愿者权益保障的内在法理,从而为大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权利救济提供建议,维护大学生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1.现阶段志愿者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开展对于大学生志愿者权益保障缺失的问题研究,本次调研以问卷为主要形式,总共收集240份问卷,139份来自志愿者,101份来自志愿组织。重点整理了以下数据:


        (表二:志愿组织对于志愿者权益保障的看法)
        从表一中可以看出,在调查的样本中,相对了解志愿者权益保障的人不超过半数,平时参与志愿活动每次都会详细询问权益保障事宜的也只有10%左右。绝大部分志愿者虽然对于实际的权益保障法律又所知甚少,但是都认为应该加强志愿者保护的立法建设。并且,事实上,我国目前也还没有统一的志愿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权威立法。
        从表二可知,志愿者权益受损经常发生的比例占11.88%,而志愿组织内部对于志愿者权益保障的规定并不完备,有明确的保障规定的志愿者组织不超过半数,甚至还有志愿组织负责人并不清楚是否有相关的规定,比例高达45.54%。有些组织活动开展时甚至需要志愿者自己购置保险来保障自己在志愿活动中的权益,更有一小部分志愿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需要自担风险。由此,总结出现阶段大学生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活动中保障自身权益所存在的三点问题。
        1.1大学生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薄弱
  第一,大学生参与的志愿活动的场所大多在校内和社区,还有一些是大型赛事活动,进行的也只是简单的布置或整理等简单低强度的工作,一般来说危险系数较低,这也降低了大学生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活动时的风险防范意识。由于对活动中可能潜在的危险缺乏防范,使得权益受损的情况容易在不经意间发生。
第二,大部分大学生志愿者并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不了解,所以就算是权益受到明显不公损害之后,对自身的侵害认识不足,往往难以产生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更别说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三,大学生在遭受侵害时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担心会耗费太多时间精力影响学习,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觉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总是放弃维权,不了了之。
1.2《民法典》时代下,志愿者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第一,国家目前没有统一的针对志愿者权益保障的专门法律规定。当前我国针对志愿者权益保障制定的法律规定大多为地方性法律法规,现己经有超过40个省市制定了当地的志愿服务条例或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但是约束效力甚微。原因在于内容规定过于笼统、过于简单甚至过于原则化,由于缺乏高位阶法律对于地方性法规的规制,因而地方性法规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且地方立法可操作性不强,落实困难,影响志愿服务开展,导致大学生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法律权威性和效力有限,难以发挥最佳作用。各地的立法分散,法律标准各不相同。如志愿者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管理登记方面,更别说对于事前的安全培训、事后的保险赔付等等。这些地区差异导致各地志愿服务制度不一,跨领域志愿者权益不易被认可,使得地区间志愿者权益不一致,容易挫伤志愿者加入志愿活动的积极性。
第二,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主体关系在当前法律中并未有明确法律定性。大学生志愿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最后不能确定依据哪部法律,法律依据困难。同时我国暂时还没有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应对这些困境,纠纷发生时大多依靠诉讼手段或私下协商解决,但现实中诉讼手段复杂,例如轻微伤害不足以达到立案标准、诉讼费用较高超过普通学生的承受范围、诉讼程序复杂加之大学生对诉讼过程了解不足、证据搜集耗费过多精力等,现实维权压力大,导致大学生容易选择妥协和逃避,难以积极主张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1.3志愿组织内部欠缺对志愿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
        第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据调查数据,37.62%的志愿组织的活动经费是来自社会公益募集资金,甚至还有30.69%是志愿者自费资金。这说明,志愿组织开展活动的经费并不宽裕,更别说另外开支保障活动中志愿者的权益。因此很多志愿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也并未对志愿者的权益保障救济做出过多的规定。现行法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的资金来源于民间慈善捐助、政府财政拨款和志愿者自己的出资。其中民间慈善捐助所占比例微乎其微,政府财政拨款数额也小,尤其一些小型志愿活动志愿者通常是出钱又出力。部分地区立法规定特殊情况下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保险,但是对于资金匮乏的志愿者组织,尤其是民间非正式志愿者组织,难以负担每位志愿者的保险。
         第二,大部分管理者并非专业人员,也未接受过专业的社会学、管理学培训,甚至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管理过程中多依赖志愿服务经验,也易使得管理缺乏志愿者组织特征,忽视对于志愿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也是可想而知。
         第三,中小型志愿活动大多是扶残敬老、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等活动,危险发生几率较小,管理者容易轻视对于志愿者权益的保护,在相关内部制度规定上也容易疏忽对于志愿者权益的保障。
2.对大学生志愿者权益保障的法理依据
2.1追求公平与正义
        首先,从主体角度来看。大学生志愿者与志愿组织就参与志愿活动达成协议,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志愿者与志愿组织之间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关系不明确,目前并未有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威说明以及相关立法的明确规定,一旦发生危险此处便易成为纠纷中的一大难题。同时大学生志愿者涉世未深,对于危险的辨识防范能力较弱,而志愿组织的管理者一般社会经验和志愿服务经验丰富,因此大学生志愿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我国《民法典》坚持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追求实质的公平正义。故而,志愿活动中大学生志愿者的权利保障则获得了相应的法理基础。其次,参与志愿活动时,非正式的志愿组织提供给志愿者的大多为事先安排好的内容,而并非双方协商确定的责任分配。正式的志愿活动组织提供给志愿者的志愿服务协议也多为“格式条款”,并未提供给志愿者太多的商量余地,对于志愿者来说,其间明显存在信息不对称。这种情形导致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活动中只有明显的义务,权利的具体保障并不明确。对于“格式条款”只有利用法律规制,才能保护天平另一方弱势的大学生的权利,实现《民法典》中所追求的实质的公平正义。
2.2保护社会良心,遵循善良风俗
        志愿者加入志愿组织是本着服务社会的赤诚,到头来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能达到合理的保障,不免让人心寒。这样也与志愿服务的初衷背道而驰。2020年是特殊的一年,我们经历了新冠疫情,感动于志愿者在抗击疫情的勇敢与无私,同时也惋惜生命的脆弱。两会落下帷幕,我们见证了《民法典》的颁布。《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第一部法典,坚持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法律关系不得违背一般道德观念和社会伦理要求。倘若志愿者奉献小我,服务社会,权益受到损害之后还得不到救济,与社会一般的善良风俗背道而驰,定是不能让社会公众信服。人大代表建言:志愿者者权益亟待保障,志愿服务体系亟须完善。保护志愿者就是保护社会的良心。志愿者们本着奉献社会,实现社会价值的初心加入志愿服务,我们更应该为他们的权益保驾护航,不辜负他们的热情。
        
3.构建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中权益综合保障体系
3.1国家角度
        国家立法机构的权威统一立法是有效构建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中权益综合保障体系的基石。第一,出台统一的志愿者相关的权威立法,提高法律位阶。从相关地方性法规中概括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内容加入到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统一的权威立法条款当中。利用高位阶权威立法的权威性、普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来客服地方性法规内容简单、操作性不强以及整体分散的问题。国家权威说明志愿者与志愿组织之间的主体关系,为纠纷的处理指明更加清晰的道路。第二,对于志愿服务组织进行专门的立法指导、规范,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使得法律法规更具有实操性,对于志愿活动的开展、期间志愿者权益的损害预防及保障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对于志愿者与志愿组织之间的“格式条款”,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形,都需要专门的法律来调整二者之间的天平,维护之间的公平正义,保障志愿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使得志愿者再一开始就有更多的机会预防事后的权益受损。第三,补足法律法规在志愿者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一是建立社会投诉机制以及志愿组织的监督体系,在诉讼程序之外,为志愿者提供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对于志愿组织的不当之处进行监管约束。二是顺应时代的需要,紧跟新时代立法精神,除了关注志愿者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不受侵害,还应该关注对于志愿者人格尊严的保护。《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是在立法上完善对人的权利的全面保障,也是顺应时代要求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三是可以参考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制度,为受害的大学生志愿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为大学生志愿者在维权道路上提供更加便捷的救济途径,节约维权成本。
3.2志愿组织角度
        一志愿组织自身要加强组织自律,秉持公平、善良原则,积极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组织之间应该互相监督,不得进行侵害志愿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志愿组织是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时的后盾,因此志愿组织更应该提升组织自律,杜绝内部侵害。同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对于志愿者权益的保障的规定。二建立事前风险预防机制以及纠纷处理机制,对于大学生志愿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除了事后保障,还应该建立预防性的解决机制,如事前统一为志愿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当志愿者在参与活动过程中遭遇突发性、外来性的人身伤害时,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志愿者的损失,而不至于使得志愿者求助无门。对于高风险的特殊志愿服务活动,志愿组织应当强制性购买意外险。针对志愿组织本身资金匮乏无力组织购买保险的情况,建议可以志愿服务行业联合设立志愿者专项基金,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来作为志愿组织的运作经费,为志愿组织事前给志愿者进行培训、购买保险等日常统筹工作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可以发挥大型组织带动中小小型组织的作用,让志愿服务行业联动发展。资金来源可以政府划拨专款来扶持服务行业的发展,这也需要全社会加强对于志愿服务事业的尊重与支持。设立基金不仅可以在经济层面保障志愿者的权益,而且可以加强志愿组织之间的互通互惠,相互帮扶,共同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良好发展。
3.3大学生志愿者个人角度
        一是大学生志愿者个人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平时多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当自身权益受损时,积极的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主动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虽然志愿服务活动是一个“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过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我们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也视作是奉献社会的需要,而选择忍气吞声。志愿者自身要克服怕麻烦、不敢维权的心理,勇敢的去处理参与志愿活动中遇到的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二是大学生志愿者还应当有风险意识。虽然志愿组织是良善之地,但是世上没有绝对安全的事情。而且不论是什么保障措施,都远比不上志愿者自身提高警惕,避免权益受损。等到事后诸葛亮的时候,已经于事无补。因此,志愿者自身在参与志愿活动中应当时刻怀有风险意识,在温暖帮扶他人的同时,还应当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3.4社会角度
        志愿者不求回报的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甘愿奉献自己,值得受到人们的尊敬。根据201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志愿服务条例》在强化权益保障方面明确提出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就像这次防控新冠肺炎的疫情阻击战中,志愿者冒着疫情的危险无私的为大家服务,与广大医务工作者并肩作战。全国各地都有志愿者的身影,许许多多的志愿者夜以继日地为抗击疫情贡献自己的大爱,有的还是上了年纪的大爷大妈冒着严寒、忍着饥饿在保卫社区的安全。就算我们不能参与志愿活动,我们也应该尊重志愿者的劳动,理解志愿者的工作,他们也只是和我们一样的普通人,因为自己对于社会的热忱而站在前面为我们无私付出。而不是把自己放在一个理所当然的被服务的位置,亦或认为志愿者就是免费劳动力,对于志愿者的工作吹毛求疵,拒不配合甚至拳脚相向。全社会应当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志愿者的氛围,积极保障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以及人身安全,这样才不会让温暖社会的志愿者心寒,也可以更好的践行“奉献、友爱、诚信、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结语
        突如其来的疫情带给我们很多思考,疫情中的志愿者也是最美的“逆行者”,在危险中无畏守护这个社会的时候,他们的权益保障也值得我们关注。国内疫情已经逐步稳定下来,我们也有时间来思考这次疫情中折射出我国志愿者服务事业中存在的志愿组织管理上以及志愿者权益保障上存在的问题。大学生作为国家培养的重要人才,是未来社会发展的领头羊,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信任青年、热情关心青年、严格要求青年,为青年驰骋思想打开更浩瀚的天空,为青年实践创新搭建更广阔的舞台,为青年塑造人生提供更丰富的机会,为青年建功立业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大学生志愿群体也是未来志愿服务事业的主力军。关注大学生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活动中的权益保障就是保卫志愿服务事业的未来。全面构建志愿者权益保障体系,需要全社会各界合力,打击侵害志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维护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权利,携手共促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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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傅辰渊.关于志愿者权益的几点思考[J].前沿,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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