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发表时间:2021/8/27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第3月第9期   作者:孙结琼
[导读]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
        孙结琼
        南宁市自然资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
        摘要: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互联网+"的时代已经到来,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我们的工作方式,“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智能化实现网上全自助办理、即时办结,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也会遇到很多难题,使得一些登记类型的业务受到了一定的阻碍。本文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新形势下;不动产登记;问题;对策
        一、新形势下对不动产确权登记提出高要求
        2021年1月,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21年年底,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均达90%以上。5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全区不动产登记领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工作方案》,明确了今年年底前排查出的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能够处理的全部处理,暂时不能处理的查明原因、明确处理时限。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精神,为提高不动产登记质量和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对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等登记类型,在受理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减少办理环节,简化申请材料,实现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一个红本本,牵动万家心。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许多人面临着“办证难”。没有不动产权证,多个方面受限制。在生活上也会给购房者带来不便,如子女入学、户籍办理等,都会受到影响。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人民政府出台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历史遗留问题的排查和处理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
        1.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2.涉及已发证的情形,包括村民既有合法的旧宅基地,又有无权属来源的新宅基地;在已发证的宅基地重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面积不等于原发证面积。
        3.尚未发证,不占耕地的现状农村宅地基确权登记问题。
        4.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与“农民财产性权利保护”脱节,村民普遍认为“有证无证一个样”,导致农民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的意愿不强、积极性不高。
        (二)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开发商的违规建设问题,用地手续不合规,以及未办理调整用地手续的申请以及补缴相应的土地价款,业主合法合规购买,却因开发商原因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
        2.没有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或未通过消防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还有购房业主违规装修,改变房屋外立面,导致规划验收无法通过。
        3.由于开发商将土地抵押给银行,开发商无力还款,最后涉诉被法院查封,导致购房者拿不到不动产权证。
        4.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已下落不明,业主买房多年迟迟办不了不动产权证,住着不踏实,卖又卖不掉,没有保障,心理很是着急。
        不动产权证“难产”,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开发商。一般把开发商所开发土地取得的权属证书称为“大证”,把购房者取得的权属证书称为“小证”。开发商取得“大证”,楼栋办理“首次登记”后,才能为购房者办理转移登记,即办出“小证。


        三、解决不动产“登记难”的一些思路
        (一)解决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存在问题的思路
        1.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的认定。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分户登记。
        2.村民既有合法的旧宅基地,又有无权属来源的新宅基地。达到分户条件的,分好户,新宅补办审批手续。未达到分户条件的,只能选择登记一处。农户愿意申请退出旧宅基地的,同时申请新宅基地的补办审批手续,经政府批准,对新宅发房地一体证。在原已发证的地址重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面积大于原发证面积的,按现状调查、测量,补办审批手续。在原已发证的地址重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面积小于原发证面积的,按现状调查、测量,按现状占地面积登记,每户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有关规定。
        3.尚未发证,不占耕地的宅基地,如有合法的权属来源材料,符合一户一宅的可按程序确权登记,无权属来源材料,符合一户一宅的,需申请补办手续。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村民对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的认识。重点宣传农房调查和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的重要性,要使农民知晓政策、清楚程序、参与确权,促使那些常年在外打工、家中无人的村民尽快主动来合调查确权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只有确权登记后的不动产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维护农民合法的财产。
        不动产的最大“家底”在农村,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将赋予农民更多的权利,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为做好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各地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解决商品房不动产“登记难”的一些思路
        1.关于违规建设,又未补办手续补缴土地价款。由政府部门出面,与开发商对接、沟通,督促其尽快办理有关用地调整手续并补缴相关价款,以便给予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关于未通过验收,未办理验收备案。按照先易后难,“一案一策”的思路。登记部门主动对接开发商,指导项目完成规划、消防、建筑工程验收以及测绘备案和权籍调查等工作。
        3.关于开发商己缺失,登记部门、购房业主联系不上开发企业的。政府专门成立针对这类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小组,针对性进行专题研究,根据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处理。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该文件明确了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解决办法。其中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商品房从项目规划立项直到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后续流程,最末端的不动产权证办理也将因此被拖延。结合实际,到基层、进社区、入企业开展排查和调研,争取能够处理的全部处理,暂时不能处理的查明原因、明确时间和措施,做到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搭便车,又不能因开发商违法违规问题,让群众“买单。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按照“分门别类、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先易后难”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问题,一批一批的处理。同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将不动产登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游环节反映,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郭红梅.组织管理视角下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策略[J].现代商贸工业,2021,42(18):128-129.
        [2]史意.不动产共同抵押权登记需厘清的几个问题[J].中国房地产,2021(10):37-42.
        [3]黄平.农村房屋权籍调查确权登记问题处理研究[J].低碳世界,2021,11(03):24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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