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内容评析

发表时间:2021/8/30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3月第9期   作者:赵丽平 王俊杰
[导读] 2020年,深圳市发布《深圳市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赵丽平  王俊杰
        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050000
        摘要:2020年,深圳市发布《深圳市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第2条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条例》可以更好地处理破产问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文章针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评析。
        关键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债权;清算;保护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撑,从而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但是很多人对于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缺乏足够的认识。基于这种考虑,文章则对《条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其实施推广提供帮助。
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立法思路
        (一)推进市场主体的退出和创业发展
        《条例》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保障。对于一些因为突发事件或者市场竞争而被淘汰的企业,《条例》能够让其有序退场,同时也赋予了新的工商个体参与市场发展的机会。这样一来可以刺激个体工商户进行创业和创新。特别是当前市场信用交易不断深化的情况下,厘清债务债权关系自然变得非常重要。《条例》的推行可以有效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保证市场秩序良性运行。
        (二)一定程度上杜绝恶意逃债行为
        《条例》遵循救济的原则,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出相应的针对自然人的破产清算方式,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关系,既可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为债务人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方案,通过法律保障破产债务人的权益,一方面可以解决具体的债务问题,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债务人提供再次发展和创造财富的机会,一定程度上杜绝了恶意逃债行为的出现,且对后续恶意逃债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三)推进制度创新  
        我国目前破产方面的立法并不是非常完善,尚存在缺失,而深圳经济特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先头兵,通过《条例》对破产立法的创新,能够进一步探索完善的方案和机制,在满足深圳特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为我国破产立法体系的创新提供了新的范式,有利于我国立法的持续完善。
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立法规定分析
        (一)申请门槛立法规定
        《条例》规定,适用本条例的对象需要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的自然人,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并且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从这一点来看,《条例》并没有以户籍作为申请标准,这样有助于扩大适用主体,提升覆盖范围。同时,《条例》规定要参加深圳社保三年,这样则可以规制那些恶意躲债而来深圳申请破产的行为。而在债权人申请门槛方面,《条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这种规定强化了个人申请的限度,很好地控制了那些恶意申请行为。


        (二)管辖法院立法规定
        依据《条例》的规定,个人破产案件交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分析来看,以中级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可以提升对破产行为的处理效率和准确度。
        (三)申请材料立法规定
        《条例》规定,申请个人破产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诚信承诺书、破产经过说明;收入说明、社保证明、纳税记录;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清册、债权债务清册;所扶养人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这些材料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评估,自然可以提升管理的质量。
        (四)破产申请限制的立法规定
        对于提出了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如果符合法律要求,《条例》对其进行了严格管控,对其消费行为进行限制,杜绝进行高档场所消费以及租赁或者购买高档设备和场所等行为。债务人的职业资格也会受到限制,要求其不得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在借贷方面,也设置了严格的额度限制,以1000以上为标准,要求其提供破产状况声明。此外,《条例》对破产申请的效力也进行了规定导,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破产人发展的机会,体现出了对破产人的权益保护。
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立法评述
        《条例》的立法是积极的,既可以保障市场运行秩序,也能够让当事人利益得到保障,具有非常好的应用价值。具体来看,《条例》立法能够提供以下实践帮助。
        (一)保障民营经济持续发展
        《条例》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破产行为,而是以一种鼓励和宽容的态度去服务债务人和债权人。《条例》通过债务清理机制为创业失败者提供了后续发展的保障性措施,并通过完善个人破产机制对于个体工商户提供制度保障,有助于激发市场的活力。
        (二)多种方案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保障。通过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的程序设置,赋予债务人灵活选择的方案,既可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也能够为债务人提供多种选择。并通过相应的配套方案提供全面的保障。如破产清算程序规定了考察期和行为限制规定,可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其可以结束考察期,能够为其未来发展提供好的帮助,有助于发挥债务人的积极性,并通过限制规定,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诉求。
    (三)强化对对欺诈行为的管控
        《条例》强化了对欺诈行为的管控,尤其是对那些恶意逃债行为进行了严格打击,通过个人破产登记制度等方案,严格打击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对于债务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也设定了惩处方案,实现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好地发挥了破产立法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维护作用。
结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个人纳入到破产法律体系中,不但可以强化对债务人债务行为的法律处理效果,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可以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长远发展提供支撑,具有很好的作用,值得进一步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毛一竹,陈宇轩.深圳拟先行先试个人破产制度将带来哪些变化[J].中国信用,2020(06):110-111.
[2]秦玲.《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重点条款解读[J].中国眼镜科技杂志,2020(10):100-102.
[3]王斐民.个人破产法的宪法维度[J].中国法律评论,2020(06):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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