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发表时间:2021/8/30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3月第9期   作者:张小芬
[导读] 土地征收是国家对国土资源配置进行调控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政府部门的职能工作。
        张小芬
        凭祥市征地搬迁安置工作服务中心   广西   凭祥   532600
        摘要:土地征收是国家对国土资源配置进行调控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政府部门的职能工作。然而,土地征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造成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利益受损。特别是在我国城镇化发展不断加快、农业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针对集体土地征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优化,就成为了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配置有效性、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征地法律
        
        1.集体土地征收的基础概念
        集体土地征收的概念,就是国家有关部门处于当地公共利益考量,又或是为了满足地方公共工程建设的要求,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将原本属于集体的土地资源转变为国有土地资源[1]。通常相关部门在做好土地征收规划后,就应该将相关规划细化为能够指导实践的集体土地征收计划,并将相关文书上交给审核部门进行审批后,由地方部门与持有土地的集体进行联络协商,并由该集体根据计划中的时间,出具土地所有证明,待相关部门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后,将征地补偿金交给集体。由于集体土地征收关乎城镇化发展,所以对其的征收工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意义,相关部门有权强制征收,但同时却也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出现[2]。
        2.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
        2.1缺乏有力的保障制度
        制度既能够约束相关人员的行为,也能保障农民群众的利益[3]。但在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当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金得不到保障则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土地拥有人之间没有进行直接的沟通,因而无法了解他们真实的需求,民众也不能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一旦交接办理的人员存在私心,民众拿到的补偿金就会低于实际土地价值,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2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法律问题
        集体土地征收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共土地分配效能、满足公共建设需求[4]。而在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也要求一切土地征收都应该从公共利益出发。然而就当前情况来看,许多地区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从价值取向上并未体现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已经成为了满足自身建设需要、堆叠政绩的借口。尽管上级部门也在不断加大巡查力度,但归根结底法律上相关条文的空间给了地方上太多自由裁量空间,所以最终引发的法律问题往往逼迫被征地方通过非正规途径维权。
        2.3补偿问题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来说,之所以给予补偿金,就是因为征收这项行为本身就会导致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受损,而这种利益受损是综合体现在失去土地本身、失去土地中的农作物以及建筑物等,但目前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除了土地本身的价值以外,其他的附加损失都不作补偿,这也使得补偿成为了集体征地工作一直以来最受争议、最棘手的问题[5]。
        3.集体土地征收的解决策略
        3.1制度问题解决策略
        3.1.1开设监督制度
        集体土地征收是一项涉及庞大资金的工作,负责工作的相关人员如果有寻租空间,那么道德风险便会十分高。所以,在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建立专门的资金监督制度,追踪每一笔资金的去向,一旦出现异样,立即叫停相关项目追查资金,全体涉及到资金的公职人员全部停止,并面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开放监督渠道,如果任何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发现或怀疑补偿金的估值或者发放有问题,都可以进行不记名举报,由专职的监督小组负责调查。
        3.1.2完善保障制度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避免对周边土地造成伤害,相关部门也应该建立起征地保障制度的配套,将周边的土地作为补偿对象之一。

由于征收土地后,最后会将这些土地从农用地转化为其他用途,但不管是转化为工业用地或生活用地,都会产生排污或噪音,甚至还会形成电磁波干扰,这时候周边的宅基地、农业用地都会受到影响,所以在征地后的用途规划,应该配套好保障制度,避免周边土地所有者利益受损,如果已经造成损失,那么就应该作出补偿。
        3.2法律问题解决策略
        3.2.1明确公共利益
        集体土地征收的初衷,是为了从整体高度上顾及公共利益。然而若是公共利益缺乏一个明确标准、解释不够明确,所以在很多时候才会造成争议。所以,在法律上必须要明确一个标准,并和所有集体征地的利益相关者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所有利益相关者都理解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的关系,也让他们理解配合征地是一项法律义务。当然,在法律定义上明确公共利益的标准,也能够有效减少公共部门的寻租空间,降低舞弊风险。
        3.2.2健全相关条文细节
        从当前情况来看,国内与集体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尽管明确了集体征地必须要从公共利益出发,但由于标准不清晰,所以需要就下列条文的细节进行健全:首先,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必须要明确用途以及相关项目,做出任何变更在原则上是不被允许的,更不允许转成商业用途;其次,土地征收规模应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能够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扩大集体土地征收规模;最后,集体土地征收完成后,地方公共部门不能够参与用地项目,同时要严格监督开发单位与公职人员是否存在利益联系。
        3.3补偿问题解决策略
        3.3.1拓展补偿规模
        通常在对集体土地资源进行征收工作的时候,相关部门都会通过估价来给予补偿,然而这并没有考虑到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许多群众赖以生存的根本。所以,即便相关部门给出了合乎土地价值评估的补偿,也无法确保群众在失地之后的生计。因此,有关部门需要拓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规模,适当增加福利补偿、安置补偿以及失业补偿,如果农民自身没有任何技能,除了种地以外没有任何方式可以增加收入,有关部门还需要为其安排工作,促使农民未来生活得到保障。
        3.3.2确定土地价格
        尽管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是为了进一步实现公共利益,然而这也不能作为侵犯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的理由,这也是为何各地都应该根据不同地块的真实价值来对补偿价格作出评估。一方面,要通过PPP模式开发公共项目,通过项目竞价引入更多的开发单位,从而提升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价格,让补偿价格尽可能符合甚至是高于土地流转市场的价格。同时,征地补偿的价格也应该考虑到利益相关者在失地后的生计问题,保证群众失去土地后仍然能够获得很好的生产、发展空间。
        3.3.3构建评审体系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审体系,关键在于能够帮助征地工作者以及土地所有者更客观地判断土地资源的市场价值,若是由公共部门或征地单位、用地单位来进行评估,那么裁判与运动员同场竞技的结果必然有违公平、公正、公开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所以,在进行土地价格评审时,应该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及高校专家,综合参考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以及具体评估对象的特点进行评估,任何一方都不得干预评审过程与结果。
        
        参考文献:
        [1]王克稳.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构建[J].法学研究,2016,38(01):56-72.
        [2]王克稳.《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与经营性建设用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6(04):51-63.
        [3]郭洁,崔梦溪.论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市场标准及股权化实现的路径[J].法学杂志,2017,38(02):56-66.
        [4]赵秀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立法构建研究——以《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为中心[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5(06):87-95.
        [5]彭錞.中国集体土地征收决策机制:现状、由来与前景[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20(01):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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