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军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综合整治中心 830002
摘要:我国经济能力不断的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城镇化和土地问题也在不断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工作指明了方向。推进新型城镇化是当前和长远相结合,统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战略举措。找出新型城建化建设存在的问题,让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和坚决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扎实做好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工作。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建设 耕地保护 政策 措施
一、新型城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城镇的发展不均衡.少数大城市因承担功能过多,产业高度集聚,导致城市规模快速扩张,房价偏高、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城市病”凸显。一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发展滞后,产业支持不足,就业机会少,经济社会发展不足。城镇发展特色不足有的地方把城镇化等同于城市建设,贪大求快,脱离实际追求“第一高楼”,建宽马路、大广场,忽视城市精细管理和广大居民需求,忽视地方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城市个性塑造,造成“千城一面”“千楼一面”。在特色城镇建设中,有些地方有盲目顺应潮流、趁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倾向。
(二)城乡土地一体化尚未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整合,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房屋使用权和集体收入分配权的“三权”退出机制不顺畅,缺乏自愿退出的制度安排也不利于农业人口的有序转移。我国城镇化已经进入重要发展阶段,正在由速度型向质量型转变。应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坚持以人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导向、以城市群为主体、以就近就地转移为重点,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分享城镇化的红利。要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分担和利益协调机制。一方面,全面深化户籍制度及配套改革,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人地钱挂钩机制及相关配套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尽快落户城镇。另一方面,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步伐,扩大居住证享受公共服务的范围,并逐步与户籍制度并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最终实现市民化与城镇化同步。
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意义
(一)新型城镇化的本质是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城镇化建设。举例新疆来说,随着新疆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加强,群众居住环境不断优化。截至2019年底,新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率为96.56%,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88%,城镇污水处理率约8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2.12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9.47%,城镇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提升。同时,新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并且把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不断的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成功推进城镇产业发展,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相对完善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将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背景下,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既有利于提升要素配置效率,激发发展新动能,通过扩大内需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也有利于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更好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将城镇化率与人均国民总收入的关系进行国际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城镇化率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互为因果。目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经超过60%,城镇已成为承载人口和经济的主要平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已经开启了新型城镇化实践,取得了很不错的成果。
今后,我们应积极促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城乡融合水平,持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百姓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实有力保障。
三、新型城镇化耕地保护制度的内容及政策创新的方法
(一)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按“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
(二)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将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三)对耕地保护价值补偿制度进行创新。长时间以来的耕地保护制度过于保守,并没有根据时代的变化做出相对的创新。为了调动耕地保护的主体意识,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的激励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比如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四)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禁止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对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同时加强对政府人员的管理意识,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 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 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加强对百姓耕地的经济进行补偿,更好的维持百姓的利益,提高百姓的生活水平,我们国家才会更富强。
总结: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等理念,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城镇化战略新理念,既有高屋建瓴的理论高度,也更适应我国的现实国情。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理念才能更好的进行耕地保护制度的保障。将政策创新跟上时代的脚步来进行不断的调整,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要在更深层次上认识城镇化的规律以及城镇化与其他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关系,其关键就在于是否立足于以人民为中心。只有以人民为中心、顺应发展规律的城镇化,才能提高发展的共享性和可持续性。才能帮助百姓获取更多利益,让我们国家更好的发展,更好的完善问题并整体做出改变,建设新中国,向国际迈步。
参考文献:
[1]贵州理工学院 黄娅 刘悦 张李楠. 大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N]. 贵州日报,2021-04-21(008).
[2]本报记者 张袁子奇. 坚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两轮驱动”[N]. 曲靖日报,2021-04-19(002).
[3]刘利利.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乡村文化保护路径探究[J].农业经济,2021(04):68-69.
[4]朱博.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耕地保护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研究,2021,27(04):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