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凯洁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浙江省嘉兴市 314001
摘要:不动产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上实现了新的突破,其将会推动我国法制体系建设更进一步,建立健全不动产市场秩序也将能够促使房地产领域更加规划化、健康化的发展。不动产登记目前是我国确定物权的一项实施措施,也是国家对于物权进行统一登记与变动物权的一种手段。然而,在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的过程中其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在社会范围内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阻力,对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推进产生影响。基于此,本研究针对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的过程进行分析,以探究并解决不动产登记所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实施,影响,发展
引言:不动产登记条例在我国已经实施了几年,其对于物权稳定、登记簿册、登记信息共享等能够提供更加准确地规定,从而也规范了房地产市场统一登记的秩序[1]。统一登记不动产是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但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对于推动我国房地产经济更加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拉动我国经济内需。客观来看,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一个长期且持续的过程,才能够进一步完善、落实不动产的登记问题[2]。在不动产登记条例中,其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的行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行细化,方便我国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进而有效保护相关人群的合法权益。
1.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概述
我国不动产登记最初与土地税赋息息相关,其最早起源于周朝的中后期,经过历代发展与改革,其在唐朝我国土地管理上出现了申碟、立契等制度,其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已经出现了官方化、流程化、正规化的管理[3]。在古代,针对土地的买卖其需要向官府、衙门进行申报,审批批准通过后才可进行买卖,此种情况下所执行的买卖交易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历史的推进中,土地登记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并伴随着税赋制度的出现,其增加的地方官府的税赋收入。但是古代的土地制度相比于现代还是有着较大差异,古代的不动产资料通常由地方官府保存,并不对外公开,相应的百姓无法查询,而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则不同,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信息直接查询土地状况。到了近代,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受到了西方法制影响,逐步建立并形成了具体制度内容,也对其进行了持续的科学化改革。尤其是在我国实行公有制体制下,不动产登记制度受到影响,其对不动产的产权归属为国家集体所有,这也导致了不动产登记出现了中断。直到2015年,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对于不动产的权益保护才得以更加科学与完善的保障。2016年1月,我国国土资源部又相继公布了具体的实施细则,进而对相关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各项内容作出更加清晰、细致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条例的积极影响
随着我国专门设置的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成立,公民即可正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及申领相关证书,这也意味着我国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制问题得到了较大地改善并为其登记提供良好的保障。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对我国不动产管理与发展其也存在一定影响。
2.1有利于产权明晰
研究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可知,究其其本质来看,市场经济也应当归属于产权的经济。2013年我国国务院改革与职能转变方案中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发展方向作出了指明,其有助于更加有效合理地落实《物权法》,进而能够在确保发生交易的过程中,更好的保障采取的健康、安全,对产权人实施合法的保护。
同时,通过以实名登记,凭借公民的身份证、组织机构的号码等构建社会统一的信用代码,进一步明确产权的问题,将能够为不动产提供更大的保障。明晰产权对于异地房产将是一种很好的管控,避免出现一房多卖的欺诈行为,降低交易风险概率及行为。
2.2有利于完善政府职责
对不动产权统一登记使得产权清晰化,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交易统一化、规范化提供良好的有序环境。同时,实施不动产登记条例还能够衍生一系列的社会效益,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制度措施也将能够获得改善,产生协同发展的良性循环,提升制度的严谨性,也将有利于对政府职责的肃清,促使政府的权利能够得到广泛地监督与完善。此外,不动产登记条例也将能够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层面上形成监管的合力,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也将更加有效,实施房地产登记条例,并计划征收房地产税,这将增加一些房地产投资者的成本,有效地限制和平衡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困难及对策
3.1历史遗留问题层面
历史遗留的问题是指在我国初期法律、法规不完善的过程中遗留下来的房地产登记问题,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不一致、非法建房、缺少注册程序等问题。在这方面,政府应建立专项组织机构来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并对土地、房地产、建设和计划委员会等部门推行实施新政策,以帮助群众在其办理证件的时候能够有效解决,降低办理证件难度,从而能够有效剔除历史遗留问题。
3.2责任承担问题层面
过去,房地产登记是处于分散的状态,其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完成,包括土地、房产、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所产生的问题也需要寻找与其相对应的部门解决,这导致大量的人力消耗,并增加了政府处理事务的压力。同时,由房地产登记引起的所有问题,包括诉讼、行政复议等,都增加了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将会继续导致人员、财产的消耗。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对策,一方面,针对存在诉讼、行政复议等问题,政府部门需要积极出面协调原登记单位的参与,做好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工作交接,作出明确的规定,进而处理好纠纷问题。其次,在产权登记过程中要弄清纠纷的原因,加强实施房地产登记,并加强部门积极参与沟通,解决对于部门职责范围的界定,从而能够剔除臃肿的工作流程。
3.3错误信息担责层面
在进行房地产产权注册时,存在所有者提供材料的虚假性,甚至会伪造证据,而对于此种资料及实际情形的检测技术和方法相对落后,并且由于注册部门也并没有行之有效的技术对其进行管理与核对,容易导致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出现错误。发生这种情况时,根据我国《物权法》中的具体内容,最终基本都是国家负责赔偿,这无疑增加了财政支出的风险。在这方面,应澄清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错误,如果是为所有者的申请材料出现问题,则需要其所有者负担经济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由于其他因素引起的登记错误,明确责任的范围,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据实执行。
4.总结
综上所述,当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改善,对于百姓权益的保护应当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在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一方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社会现代化治理的实际需要。基于此,本研究首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作以概述,并从积极影响、实施困难及对策两个方面探究了不动产条例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从而为我国不动产登记条例更加有效、科学的实施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参考文献:
[1] 尹飞.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其展开——兼论民法典编纂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J].清华法学,2018,12(02):43-58.
[2]龙卫球.不动产登记性质及其纠纷处理机制问题研究——兼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1):90-99.
[3]古戴.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