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生效与登记

发表时间:2021/8/30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4卷第9期   作者:王欣
[导读] 十几年前在国内时髦的职业经理人的称呼似乎已经不合时宜了,
        王欣
        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    200030
        十几年前在国内时髦的职业经理人的称呼似乎已经不合时宜了,昨天还是职业经理人,一夜之间就全部变成了合伙人。尽管职业经理人的概念是工业时代的产物,但在今天依然有价值,因为真正合格的职业经理人,就应该具有创业态度和企业家精神。
        合作和合伙关系在组织之间以及组织内部越来越普遍。目前我们常说的“合伙”经营,通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有基本的条件的,《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的,还要求自然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我们要设立合伙企业必须要有“合伙协议”,这是一个重要的条件。根据规定要求“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协议是不是需要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合伙企业需要登记。而且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供的登记文件包括:
        1、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或者自然人证明;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4、合伙人共同签署的合伙协议;
        5、各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确认书;
        6、注册地址证明材料;
        7、法律设定的特殊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职业资格证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8、企业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经营范围;
        9、其他相关材料。
        合伙协议是登记必备资料之一。不经登记的合伙协议但是经过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的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能不能对抗第三人呢?我认为:不能。未经登记的合伙协议只是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对于合伙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合伙协议是确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调整合伙内部关系的依据。合伙协议,也称为合伙合同,是指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有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协。《合伙企业法》采用了合伙协议的概念。合伙协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它是一种共同行为。这就是说,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它与一般的合同属于双边行为是不同的。要成为合伙人,必须毫不保留地接受合伙协议的全部条款。另一方面,它具有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内容。合伙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所以,合伙协议必须包含该内容。各个合伙人都应当按照合伙协议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一个合伙人违反协议对其他合伙人都构成违约。尽管合伙协议的内容不能排除法律关于合伙人对外责任的规定,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但对合伙人具有严格的拘束力。
        王利明在《论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相互关系》一文中写道:合伙可以不成立企业,但必须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可分为持续合伙和偶然合伙。持续合伙,是指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在较长期限内持续存在的合伙。偶然合伙,是指合伙人之间为了特定事项而临时组成的持续时间较短的合伙。无论是持续合伙,还是偶然合伙,其都具有特定的合伙目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目的。
        哪些合伙协议可以不登记?首先就是公司内部的“虚拟股权合伙”。所谓的虚拟股权是指不改变实际持股比例,以公司内部记帐的模式,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虚拟股份,被授予对象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享有利润分红或取得资产增值的权利。
        虚拟股权实质上是创始人或大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权益部分让渡于激励对象,是创始人或大股东与激励对象之间以订立合同的方式约定持股数量、时间和条件,但激励对象不享有股票的所有权,不是公司的股东,因此这种模式对公司的表决权与控制权不会产生影响,在实践中也有被成功运用的案例,比如华为的虚拟受限股体系。
        公司在选择股权激励模式时,可结合公司不同发展阶段、激励股权人数、激励股权来源、对创始人和控股股东控制权的影响以及对公司成本、现金流和盈利的影响等方面确定股权激励模式。
        不同的激励模式其载体通常是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和虚拟股权等,通常为了纳税规划而采用合伙企业的形式,而合伙企业的核心文件就是《合伙人协议》,且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登记方能成立。故,合伙协议是要以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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