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豹
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新法”)。这部法律只有16条,共1281字,可谓短小精悍!与此前商务部于2021年1月9日出台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和2020年9月19日出台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相比,新法的目的意在“授权”,提升政策规格,彰显政策决心,为后续的行政和司法措施奠定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后续中方反制措施将同样更具系统性。
我们要看到一点,原来我们不愿意看到国际贸易摩擦加剧,一直以来采取的是“和气生财”,但是,特朗普时期美国针对中国企业的“长臂管辖”频发。拜登政府强调在“接触中竞争”,并重视与盟友共同行动,在“卡脖子”领域的对华限制和封锁预计将是长期趋势。从拜登上任后的实际举动看,其对中国企业的“长臂管辖”并未减少,而是更具系统性和目的性。为了保护我国企业和国家利益,让中国企业能够在外国所谓的“制裁”下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反制裁法》就显得尤其重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提出了两类措施:一是阻断性措施,即避免制裁产生实际影响,并对受损企业给予救济;二是反制性措施,即采取入境限制、冻结财产、禁止交易等必要反制。
?我们来看看具体主要的条文中的一些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五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这里规定的反制范围包括家人,你要是一家人想要各有分工,有人去捞政治资本,有人去捞金,或者用这个组织反华,用那个组织赚中国市场的钱,这两条封住这种可能性。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这些措施不只是约束中国公司,不让中国公司和中国个人跟他们搞合作,而是任何一个组织,哪怕是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要你在中国境内,就不能跟被反制裁的对象有合作关系。
明确了反制措施的范围与手段,为《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的实施提供了立法依据。在反制范围上,新法明确以下五类情况:“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这里扩大了反制裁的范围和对象,除了“直接”制定制裁中国法案的人员与组织,连“间接”制定制裁中国法案的人员与组织也纳入范围。不但列入清单的个人会被制裁,还包括这个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甚至包括投资的企业,工作的单位统统也在制裁范围之内。
在具体反制手段上,新法提出以下四类:“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其他必要措施”。
特别是“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的措施,更显中国的“霸气”,纵观国际世界,二战之后,除了伊朗80年代政变之后曾查封、冻结过美资财产,还没有一个国家敢这么干过!
我们站在美国的立场来看,美国很霸道也很强势,过去也曾经查封冻结过其它国家的资产,不过都是小国,比如伊朗、朝鲜等等,欺负了也就欺负了。
?中美关系这一两年急剧恶化,美国也没敢采用这种手段来对付中国的相应企业,包括美国恨之入骨的华为也是如此。
?现在中国出台的《反外国制裁法》白纸黑字地列出了这条手段,清晰无比地向美方传达了中国将主动升级对美方的打击手段!
我们来看看中美各自在对方国家的资产情况:截止到2020年美国在华资产有飞机、设备约700亿美元、股票3300亿美元、直接投资1.5万亿美元、创投与热钱约3500亿美元,合计共有2.25万亿美元。而中国在美国资产目前没有准确数据,估计应该大幅度低于2.25万亿美元这个水平。
如果中国出台反制清单,并且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美资一大笔资产之后,按照美国现在国内的政治气候,会有什么结果?既然中方出台这样的法律那就一定做好了最坏情况的准备,那么拜登政府做好了最坏情况的准备吗?
?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 ?第八条 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 ?国务院做出的反制决定就是“最终决定”!你们找法院打官司起诉都没用!唯一的办法就是自己幡然悔悟,让“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最终决定”的意思是,被反制裁的对象不能复议,不能起诉。只能是等中国国务院根据形势变化来考虑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对你的反制裁。这个思路跟美国对外制裁是对等的,美国把华为列入实体清单也是最终决定,华为不可诉。
?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 这一条很重要,国家一旦出台反制措施,就会立刻建立制裁工作协调机制,比如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在国务院的层面协调各个部委,包括海关、银保监会、国土、税务等等来落实制裁措施。简而言之一句话,国家机器开起来,对制裁对象进行无情打击。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为商务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的实施提供了立法依据,即“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与此同时,该禁令可申请豁免,且中国公民、法人因执行禁令而未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由此遭受损失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救济和支持。这也是阻断性措施,即避免制裁产生实际影响。当宣布制裁为非法时,企业和个人不得协助外国执行制裁,否则可能面临诉讼和赔偿;对于协助反制而蒙受损失的,可给予救济和帮助。
? ?《反外国制裁法》不但是中美博弈的一个威力巨大的武器,而且注定对中美未来较量产生深远的影响。它的出台表明了中方强大的意志,不但对美国,对于一票美国仆从国也具有巨大的震慑作用,它将刺穿拜登所谓联合盟友对中国施压的幻想。
? ?从杨主任掷地有声说出那句名言“美国没有资格居高临下对中国说话”开始,中方已经逐渐向美方展示出强大的意志以及放手一搏的决心。
? ?从这部法律上,看到了中国的底气,感受到“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