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策

发表时间:2021/8/30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3月第9期(下)   作者:翟瑶可
[导读]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生态保护中的重要制度,
        翟瑶可
        南宁市百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生态保护中的重要制度,一方面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力工具,另一方面也是推动社会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当前,社会经济快速进步,我国环境现状不容乐观,为改善生态环境,需采取多项措施促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有序衔接。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衔接对策;

        为妥善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污染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该制度也受到了多地环保部门的重视与响应,在日常工作中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机制有机结合,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事业发展,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了力量。
1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的意义
        目前,我国环境管理中,环境影评价制度及排污许可制度是最为重要的制度,能够有效识别和处理不同区域和行业的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制定科学有效的预防措施,实时跟踪监测,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排污许可制度主要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运营单位或污染源建设单位申请的方案,根据法律规范审核排污活动。相关单位和企业通过政府部门审批后,方可获得项目的排污许可证。在污染源管控工作中,如可实现环境污染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机结合,便可完善环境管理,保护生态环境。
2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衔接中的问题
2.1尚未受到高度重视
        污染源管控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存在明显差异,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处于实施前,是一种典型的预防措施,针对排放物不达标或对自然环境影响显著的项目。而排污许可制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管制度,制度中确定了详细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也成为排污企业必须遵循的规范及社会群众监督排污企业的有力依据。
2.2 联动机制有待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联合管理的过程中存在明显不足,若想实现二者的有序衔接,则需建立完善的联动机制。具体来说,建立污染物类型与排放强度的管理机制,优化体系内容。但是环保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对于环保立法持不同的态度,二者的矛盾显著,甚至出现了多方监管的现象。这使得环境影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受到较大影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联动机制建设存在明显不足,制度衔接不甚理想,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联动机制。
3密切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的有效策略
3.1重视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
        有关部门并不重视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业界的专家和学者纷纷提出,国家与政府应将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工作重点。我国政府部门于2017年也提颁布了制度实施方案,该方案细化并完善了环保管理条例,促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同时,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内容更加合理。
        为切实保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效果,首先,要在管控污染物排放的过程中,正确认识和对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同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视为落实污染许可制度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其次,理性看待环境保护的作用和价值,以排污许可证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数据,进而为二者的顺利衔接提供良好的条件。


3.2提高衔接设计水平
        在工程设计中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和完善设计方案。排污项目对人们的生活影响显著,工程设计是项目建设和施工中的重要环节。管理者需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做好设计环节排污许可细节分析,切实加强整体设计。衔接设计对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建设的影响不容忽视,其决定了项目发展的方向和规划。为此,需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完善工程设计,确保排污均可满足规范要求。
        工程设计中,项目建设细节控制是重点也是难点。为此,必须始终坚持科学设计的基本原则,根据不同的评价环节及管理要求,明确排污方法和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明确排污的细节,改进工程衔接设计管理水平。针对工程设计中使用的排污设备和材料,应当结合其单价和用量,确定材料及设备预算,以此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完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的规划环节,以合理的分工管理实现预期目标,充分展现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作用和价值。
3.3创建联动一体化机制
        联动一体化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深度融合,同时将其视为生产企业可否满足排污许可标准的主要判断依据。针对生产企业排污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中出现的管理问题,政府部门要在日常工作中全面发挥自身的指导作用,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度的综合审核工作,这样一方面可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也可控制环境风险问题的发生率。全面推动排污权交易,增强企业参与排污量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新建项目排污指标管理过程中,需依据原有要求做好备案工作,并调整行政许可规定,充分展现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控制作用。
        生产中,可在企业经营环节和污染源产出区,明确排污要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概况。与此同时,我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还需制定满足各层级实际需要的审批目录。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环境概况,及时补充排污许可审核和环境影响审批权限等内容,以此完善垂直管理制度,推动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扁平化建设。
3.4 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
        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 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依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 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等管理规定,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境影响评价 要素导则等技术文件,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 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 放相关的主要内容。
        此外,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应当列明分期建设内容,明确分期实施后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应据此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分期实施的允许排放量之和不得高于建设项目的总允许排放量。
4结束语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有利于保护我国生态环境,这也是优化我国环境治理工作的关键。但是在二者衔接的过程中,采取的技术存在较大的差异,衔接制度体系建设有待改进。该类问题也成为日后发展建设过程中需要重视的主要内容,值得部门加大关注力度,加强二者的衔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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