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程序规范化初探

发表时间:2021/8/30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第4月第11期   作者:谭达贵
[导读] 之以需要重视农村征地补偿的规范化建设,目的在于确保对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谭达贵
        平南县武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537308
        摘要:之以需要重视农村征地补偿的规范化建设,目的在于确保对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同时,该项制度的规范性对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也产生着直接的影响,基于此,本文重点围绕农村整理程序规范化建设的相关策略进行分析,希望对该项工作的开展有所帮助。
        关健词:农村;农民;征地程序规范
        土地征收过程中会伴随着所有权集体化到国有化的转移,也就意味着其参与主体较多,会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很有可能引发冲突问题。因此,必须保证征收过程的规范性。以往的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对于农民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有必要思考农村征地程序规范化建设,努力解决之前的不足问题,提高征地工作的透明程度,这也是彰显政府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
一、规范程序的必要性
        在经济水平不断增长的今天,农村的整体经济是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关于农村建筑建设的用地需求也在增加。在该过程中进行的土地征收工作引发了大量的冲突现象,这足以表明农村土地征收和农村合法权益保护之间的关联。针对农村土地征收程序进行规范化建设,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的研究方向。
二、我国土地征收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征地程序粗糙
虽然我国的宪法中涉及到关于土地征收的相关要求,但仅停留在依照法律规范,整体而言,涉及到的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并未制定详细的法律制度,也就意味着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征收程序相对较为粗糙简单。例如,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只是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5条3款对此作出了简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上述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含方案确定的主体,而其他内容并不包含在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无权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过程,在此项设计上权利全归于行政机关单方,农民丧失了应有的话语权。导致该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现阶段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程序的法律建设较为匮乏,在缺少专门行政程序法监督指导的情况下,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界限并不明确,导致各种失范情况的出现,例如忽略程序,搁置程序等现象屡见不鲜。这种情况只会导致最终征地结果和原始目标的背道相驰。
2征地信息公开程度低且缺乏农民参与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48条的规定,在进行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拥有绝对的主导权,无论是征收计划的行程或者是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全程都由政府行政机关负责,而与征收工作相关的利益主体和农民群体,只能被动接受,被排除在征地计划参与主体之外,只有在政府方公告补偿方案之后,才能够得到相关信息,也就意味着在整个过程中,农民群体所享有的知情权,协商权和申诉权都未得到体现。由政府机关完全主导了土地征收,显然难以避免暗箱操作行为的出现,对于整个程序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危害极大。另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了“两公告”制度(指征收土地方案、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和听证制度,但实际上只是让农民到指定单位办手续的“通知”, 无论是征收方案或者是补偿安置方案都是经过政府的批准,审核之后才进行公开,多数情况下农民群体提出的意见都未得到重视,很少出现方案改动的情况,对于农民的参与权形成了较大的限制。即使存在政府主持的听证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无法协调的情况,也由政府直接进行裁决,这显然也会对农民的积极性产生削弱作用。
3对被征地者的司法救济措施不足
目前,我国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都明确指出,农民的争议解决只存在两种方式:行政机关的协调和行政裁决,且行政裁决具有终局性,农民没有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的权利。因此,我国境内关于土地征收的各种纠纷,最终都有行政机关进行裁决,也就意味着在裁决过程中,行政机关的权利并未受到任何的监管和约束,甚至没有给予被征收方最基本的司法救济权,这种情况导致部分区域存在地方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的情况,同时也给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了较大的损害。
三、土地征收程序完善的建议
1土地征收的专门立法,专设“土地程序”章节
国外发达国家关于土地征收工作的开展,都会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

,例如加拿大的《联邦及安大略土地征收法》,阿尔伯达省的《阿尔伯达省土地征收法》。而英国更是在很早之前便已经有了独立的土地征收法,英国的《1965年强制购买法》(CompulsoryPurchaseAct1965),《1981年土地征收法》(AcquisitionofLandAct1981)。因此,就我国土地征收现状而言,有必要建立专项法律法规指导农村土地征收工作的开展,保证其规范化建设。重点集中在对于公共利益的明确鉴定,同时加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对被征收人的权益提供保障,同时还需要给予被征收方充分的参与权,尊重其主观意愿等。
2增加保护被征地人的相关程序
2.I加强信息公开,增加土地征收方案制定的协商讨论程序
关于土地征收的过程,应当体现出公众全程参与的特征,也就有着必须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故此针对征地信息进行公开透明十分关键。英国方面关于土地征收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办法,首先由被征收人和征收人双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补偿不成的情况下,有土地法庭进行裁判,若依旧未达成预期效果,则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解决。而国内则由政府机关单方面的进行裁决,农民群体只能被动接受。因此有必要针对征收方案和各类信息进行公开,避免存在信息差的情况,严厉打击欺骗和隐瞒的行为,同时完善协商讨论程序,由被征收和征收双方进行土地赔偿标准的谈判和协商工作,并对补偿收支费用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2.2加强程序监督,严格进行听证程序
我国在征地范围的决定权、征地批准权、赔偿方案确定权等皆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为打破目前行政机关独揽大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弱化公权力本身的优势保护弱势农民一方权利极为重要。对此,美国和加拿大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地人可参与征地补偿制定等一切征地程序并且拥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以此为参考,结合我国现状,我们认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严格进行听证公共管理IPubUcRdministration制度是必要的。听证程序实施不到位,被征对象就会丧失充分的话语权。实践中,某些地方政府认为实施听证程序会引发村民的各种反对意见,基本将此项程序直接忽略掉。这与正当程序原则相去甚远。其次,实施听证的听证人选也具有暗箱操作的嫌疑,使听证制度仅为一个过场的形式。所以,第一,我们要建立听证制度的跟踪监督制度,上级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暗箱操作”现象,第二,要发挥群众的作用,实行有奖举报;第三,发动传媒参与监督,将不法行为进行曝光,保证听证程序的公开进行。因此,严格进行听证是必不可少的,可以充分听取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实现农民的积极参与。
2.3建立征地纠纷的司法裁决机制
之所以围绕征地纠纷建立相映的司法裁决机制,主要目的是确保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申诉和处理,以保证农民群体的申诉权,这关系到对于农民群体的公平救济效果。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可知:美国法院起着保障申诉权得以实施的权利;日本的征地委员会负责审查征地的行政裁决;在英国和加拿大,土地权利人可以直接对土地征收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提起公诉,新加坡上诉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裁决双方的争议。由此可见,关于申诉权保护的必要性。需要建立专门的司法裁决机制,对被征收人的权利进行保障。围绕国内实情,针对征地纠纷的司法裁决机制进行完善的工作,重点集中在以下方面:首先,应当遵循司法独立原则,尽可能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干涉的情况。例如,人民法院应当始终坚守自身中立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这一准绳,讲究依法办事,屏蔽政府权力产生的干扰,形成政府和法院的隔离关系;其次,应坚持便民利民原则,该原则的应用有利于对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例如通过成立专门诉讼委员会或者是征地纠纷,仲裁机关的方式,解决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纠纷问题。最后是关于合理合法原则的应用,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结论
综上所述,考虑到现阶段国内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各类不规范现象,例如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或者是对于征收程序的刻意,忽略,简化等,导致最终土地征收结果与预期目标大相径庭,甚至危害到广大农民群体的合法利益以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完善,建立规范化的征收程序。在充分汲取国务内外土地征收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依据我国实情,围绕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并针对听证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建立专门的司法裁决机制,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纠纷问题。确保农民的全程参与权,以此推进农村土地征收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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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凌 ,《论 我 国土地征 收征 用正 当程 序 的完善》 ,载 《江西社会科 学》2009年 第1 2期 ,第1 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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