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桂荣
福建安泰司法鉴定所 362300
摘 要:法医伤残鉴定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在实际的伤残鉴定中,由于受害者本身存在着过往病史,会对伤残鉴定结果产生明显的影响,所以在鉴定过程中需要保障客观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其中常见的内容就是对受害者有过往病史参与的以及后续恢复中的治疗需求进行评判,从而便于做出最准确的赔偿判决。
关键字: 伤残鉴定、全面调查、客观性、科学性、有效性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于事故和案件中的伤残鉴定有了更加全面的认知,因为伤残鉴定结论是赔偿的依据,对受害者和赔偿者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在法医进行伤残鉴定的时候,需要客观、公正和科学,从而保障法医伤残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司法的公正。
一、鉴定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伤残鉴定参考依据,将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作为法医,要不断积累法医鉴定经验,特别是遇到原发性损伤与以往病史同时作用所导致的后遗症,能准确分析造成其后遗症的病因,区分原发性损伤与以往病史之间的参与度,做到客观公正,综合鉴定,有理有据。
法医鉴定过程中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受害者心理方面出于气愤、委屈,更加希望伤残鉴定等级程度严重,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作为赔偿者则希望伤残鉴定等级较轻,免于严重的经济赔偿。在此过程中,法医更加需要秉承科学、严谨、客观的工作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让法律的天平公正。除了第一时间将受害者的病历全面核实外,还要了解受害者受伤的情况是否与病历记载的一致,需要综合分析,全面分析,才能做出鉴定的结论。所以,在伤残鉴定过程中,病历材料要全面核实,不仅如此,还要对受害者进行询问核实是否有以往病史,全面调查,了解受害者伤病的具体情况。另外伤残鉴定的结论作为经济赔偿的依据涉及到多方面人员,故除了需要在病历的材料全面核实的基础上,还要对受害者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伪装进行分辨,从而得出客观、科学、公正的结论。
二、结合以往病史综合鉴定
由于某些受害者年龄、身体状况不同,尤其对于年龄大,身体素质较差,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人而言,身体受到损伤后,有可能导致以往病史的复发。在伤残鉴定过程中,就需要认真区分是以往病史还是原发性损伤所造成的后遗症。尤其是受害者出于气愤等心理,没有将以往的病史如实告知医务人员,但由于损伤、免疫力下降等综合因素,导致以往病史复发,法医伤残鉴定的主要内容是对受害者受伤后所遗留的残疾进行评估鉴定,如果是受害者原本存在过往病史,那么就会对伤残鉴定的结论产生干扰,导致结论的不准确性。若受害者及时将以往病史告知医院,在治疗的过程中,无论用药、诊治的过程都会将以往病史作为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实行治疗方案,对后期的伤残鉴定结论会有明显的辅助作用。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大部分的损伤导致的伤残等级都有着明确的标准规定,但是视力、听力、味觉、嗅觉等功能性器官损伤导致的后遗症和个人的主观意识识别程度相关,并且,这些损伤和以往的病史也息息相关,所以伤残鉴定的结论就更需要公正性、科学性、客观性、合理性。同时,对于受害者原发性损伤和以往的病史需要综合分析,如以往病史本身就有青光眼或者角膜损伤等疾病,需要将其导致受害者视力下降与原发性损伤导致视力下降的参与度进行甄别。
其次,伤残鉴定后赔偿主要集中于伤残赔偿金的数额,这个也是受害者和赔偿者争论的焦点问题,另外受害者受伤后一段时间内不能工作存在误工带来收入的损失,需要后续的治疗费用,并且包括因伤残带来的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也需要赔偿者进行赔偿。故法医在进行伤残鉴定的材料审核、鉴定过程以及结论出具都要做到全面仔细,并分析说明哪些病症属于以往病史,哪些属于原发性损伤,哪些属于因原发性损伤导致以往病史的加重等,一审法庭才能根据详细的材料作出受害者的赔偿审判。
后续治疗费用也是伤残鉴定中争论的焦点,根据以往法医鉴定的经验,受害者出院不等于伤势完全治愈,很多身体上的损伤需要半年、一年甚至更长的康复期,有的还需要进行二次手术。若法医先对受害者后续治疗费进行评估,因后期是否会发生后续治疗费或具体发生的医疗费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差额,这也将损害到其中一方的利益;因某些损伤的恢复期较长,若受害者损伤完全康复后再进行伤残鉴定,对其伤残等级也会存在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涉及以功能障碍对受害者进行鉴定的,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偏低,从而直接降低了受害者应该享有的赔偿。因此,在鉴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因地制宜,尽量采用时间确定性划分的方式,将可能出现需要后续性治疗的费用进行综合的评估,科学、专业、公平、公正的评估机制来评定伤残等级,从而保障受害者和赔偿者双方的合法权利。
三、伤残鉴定流程的完备性
同样的损伤,作用在人体上不同的部位,具有不同的伤残等级划分,主要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等为参考,同时对于伤残的鉴定流程需要更为细致、更加完备。
第一:受理伤残鉴定的委托后,需要让委托方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送检的鉴定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需让委托方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的完整病历以及影像片等,并对其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有效、完整、充分进行评估,若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可以要求委托方进行补充。
第二:对于接收到的送检材料,需要进行核对,并记录其送检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接收时间等。如受害者的病历中有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影像学诊断报告单等需分别进行记录。
第三:在伤残鉴定过程中需要遵守和采用法医临床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若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所导致的伤残程度需采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若受害者在工作中受伤所导致的伤残程度需采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进行鉴定等(均按委托书中的委托鉴定事项的要求选择鉴定标准)。
第四:在伤残鉴定实施过程中,对受害者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时,需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若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法医临床检查时,需要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若受害者在被查体过程中存在伪装,需根据专业知识及经验对其进行辨别。
第五:在规定完成鉴定的时限内出具伤残鉴定意见书并将其送达委托方,若委托方对鉴定过程或者鉴定意见提出询问或异议时,需给予委托方进行合理的解释或说明。
四、结论:
伤残鉴定,需要法医具有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法律精神,对于伤残鉴定的过程要有完善的流程,公正、科学、有效的伤残鉴定使受害者得到的赔偿更加科学合理,同时也维护赔偿者的合法权利,实现有法可依,有据可依,保证法律的公正。随着科学的伤残鉴定不断推进,会让越来越多的公民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享有合法、合理赔偿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林燕. 浅谈法医伤残鉴定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J]. 法制博览, 2019.
[2] 陈国栋. 法医伤情鉴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 延安大学学报《医学科学》,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