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非非
北京空港医院 101318
【摘要】目的:研究胺碘酮与美托洛尔在快速心律失常患者心肺功能影响,并且评估不良反应发生率。方法:选取我院2019年7月~2020年9月心内科收治的心律失常患者作为统计对象,其中符合研究标准的患者共计70例,对照组与观察组分别为35例。观察组患者使用胺碘酮治疗,观察组在胺碘酮的基础上,联合使用美托洛尔,对不同治疗手段下,患者心肺功能和治疗效果进行比较。结果:观察组低血压、心动过缓和心电图恶化等不良反应发生率降低,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FEV1/FVC、二尖瓣血流频谱(E/A)和左心室射血分数LEF水平指标良好,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明显,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胺碘酮联合美托洛尔对快速心律失常心肺功能治疗产生良好效果,能够改善患者心肺功能,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同时,药物使用安全性较高,具有临床推广价值。
【关键词】胺碘酮;美托洛尔;快速心律失常;心肺功能;不良反应
心律失常是临床中多发心脏类型疾病,以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房颤动、心动过速为主要临床症状,对患者血液循环系统造成不良影响,威胁生命安全[1]。目前多使用胺碘酮药物进行质量,但是单一用药方式效果难以保障,可增加美托洛尔应用,对患者心肺功能指标进行综合干预,使得临床治疗效果达到最大化。本文主要分析胺碘酮联合美托洛尔应用价值,相关内容报道如下:
1资料及方法
1.1一般资料
统计资料为我院临床收治的快速心律失常患者,总计70例。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对照组35例,观察组35例。
对照组内,男性患者17例,女性患者18例,年龄范围46~70岁,平均年龄(60.12±1.22)岁;观察组内,男性患者19例,女性患者16例,年龄范围68岁,平均值(60.43±1.05)岁;两组一般统计资料对比,差异不显著,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比较价值。
1.2方法
对照组使用胺碘酮治疗,药物生产商为山东方明药业,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193847,治疗方案如下:将3mg/kg的胺碘酮融入40ml浓度的葡萄糖注射液中,进行稀释,对患者进行静脉滴注,滴注时间为15~30min。患者心功能指标恢复后,停止滴注。
观察组在常规胺碘酮药物治疗基础上,增加美托洛尔,药物生产商为陕西博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198086,具体治疗方法参考如下:
选取5mg美托洛尔与5%的葡萄糖注射液融合稀释,对患者进行静脉滴注,速度控制在每分钟0.5~1mg。治疗过程中,对患者慢性心功能不全症状进行观察,倘若心律失常问题未能纠正,则需要增加药剂量,但是不得超过15mg。
1.3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不良反应发生率,统计低血压、心动过缓和心电图恶化发生例数;分析两组FEV1/FVC、二尖瓣血流频谱(E/A)和LVEF指标。
1.4统计学处理
使用SPSS19.1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为[n(%)],X2验证,P<0.05有统计学意义;计量资料为(x±s)形式,t检验,P<0.05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率比较
观察组经过治疗后,患者低血压、心动过缓和心电图恶化等不良反应得到控制,发生率低于对照组,差异明显,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3讨论
快速心律失常多发生在器质性疾病和冠心病史患者中,可促使患者心脏器官血量骤降,出现心室衰竭和猝死问题。临床中多使用药物治疗方法,通过滴注胺碘酮和美托洛尔对患者进行治疗,使得患者心功能不全症状得到缓解。
胺碘酮为III类抗心律失常药物,能够调节心房、心室,对心肌及平滑肌收缩产生促进作用。美托洛尔为II类抗心律失常药物,对心肌细胞β1受体具有阻断作用,通过该种方式能够降低心率传导速度,降低心肌氧消耗量。上述药物使用后,也能够对患者FEV1/FVC、二尖瓣血流频谱(E/A)和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指标进行调节,促使心功能在短期内发生明显改善[2]。
本文研究使用了对照分析法,样本资料为我院2019年7月~2020年9月期间收治的70例心律失常患者,将其分为两组,其中对照组35例,观察组35例,分别给予对照组常规胺碘酮滴注治疗,观察组胺碘酮联合美托洛尔治疗,比较两组患者心肺功能和不良反应发生率。结果显示,观察组不良反应发生率降低,心功能指标改善,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明显,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综上所述,在快速心律失常心肺功能治疗中,使用胺碘酮联合美托洛尔方案效果显著,能够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促进患者心功能指标改善。鉴于胺碘酮联合美托洛尔治疗临床应用价值高,可对其进行推广。
【参考文献】
[1]吴艳丽,路素品.美托洛尔联合胺碘酮治疗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快速性心律失常[J].实用中西医结合临床,2019,019(008):67-68.
[2]黄赛.胺碘酮联合美托洛尔对快速心律失常患者血流动力学及不良反应的影响[J].航空航天医学杂志,2020,v.31;No.215(12):8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