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督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发表时间:2021/9/2   来源:《建筑实践》2021年40卷11期   作者:杨浩祺
[导读] 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对于提高工程质量、遏制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起着积极作用。

        杨浩祺  
        东莞市企石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东东莞  523000
        摘要: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对于提高工程质量、遏制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起着积极作用。本文主要分析政府监督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面临法律法规滞后、执法不严、专业人员配备不足、岗位培训不到位、工程质量监督专项费用缺乏保障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措施,以提升监督效能。
        关键词:政府监督 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
        
        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对于提高工程质量、遏制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起着积极作用。在工程建设快速增长、技术难度日益增大的形势下,政府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会遇到监督执法、人员、经费方面的问题,解决和完善这些问题,有助于对于提升监督效能。
        一、面临的问题:
        1.监督执法方面
        1.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目前我国完善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了有关勘察质量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质量检测、质量保修等部门规章和补充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更是健全了以抽查为主要方法、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1]但是,由于工程建设行业的迅猛发展,加上法律天然具有的滞后性,则会为工程质量监督带来新的矛盾和挑战,这也使得原有的法律法规对新事物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降低。例如为探索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路径而提出的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标志着工程建设领域也逐渐向数位化、智慧化变革,如果按照原有的监督体系以及监督理念,则会带来更多的法律问题。
        1.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不严。监督执法不严主要体现在执法检查中的执法力度松和执法尺度不一这两方面。执法力度松,主要是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发现的质量隐患查处不力,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不彻底,要求停工整改的没有真正停工,该处罚的没有处罚,该吊销执业证、照的没有吊销。[2]执法尺度不一,主要表现对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处罚。导致监督执法不严的原因既有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的人为主观因素,也有质量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客观因素。
        2.监督人员方面
        2.1专业人员配备不足。建设工程涉及的专业种类多且专业性强,但是有些基层监督机构由于各种原因,接收过多的非专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此外,政府部门的编制规定了单位的规模大小、人员数量等。但实际工作过程中,工程建设量迅猛增加,监督任务繁重,部分单位现有的工作人员无法应付如此庞大的工作量,随着工作量的增加,人员紧缺问题突显。
        2.2岗位培训不到位。一是新入职监督人员缺少系统岗前培训。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第十三条,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但是由于广东省机构改革,原承担质量监督员上岗证考核培训业务的单位相应职能被调整,自2019年起的近三年期间的质量监督员上岗证考核培训业务中断,此间新入职人员无渠道考取质量监督员资格证书,从而“无证上岗”。此外,由于缺少系统的岗前培训,对于新聘请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虽然其对工程建设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认知,但是也存在对于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监督规定以及监督业务系统性和针对性不强的现象。
        二是日常培训和岗位考核未落实到位。监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着巨大的影响。但随着建设行业的发展,监督人员相对应的监督管理培训跟不上,我们强烈的感觉到监督人员培训的紧迫性、必要性。因而,在工作开展之后,应该不定期地对监督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专业知识能与行业发展同步提升。
        3.工作经费方面
        工程质量监督专项费用缺乏保障。工程质量监督费用产生主要集中在日常材料抽样检测(如建筑水电器材、钢筋等)和专项检查抽样检测(如质量大检查、问题钢筋专项排查等),其所需费用比较大,一般在需要提出专项申请,而基层质量监督部门,特别是一些经济实力相对弱镇区,申请难度比较大,而且申请的额度有限。
        二、完善措施
        1.监督执法方面的完善措施
        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制度。首先,对于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发展的部分,及时修改,对于空白区域,及时完善,并加强地方立法,使得法律法规适应新时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新要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以及更具有可操作性。其次,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也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促使监督机制更加合理,监督执法也更加严明有力。
        2.监督人员方面的完善措施
        2.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编制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工作。开展政府监督主体人员核编工作,把占用编制的人员人事关系调回任职部门;试点推进工程质量监督服务社会化,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2.2规范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和培训。一是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能和岗位职责,使得监督人员的权责清晰,以规范其行为,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二是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以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使得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能够发现并指出问题,提出具有专业性、针对性和指导性的处理意见。
        3.工作经费方面的完善措施
        聚焦需求、科学预算、严谨执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效、有序开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经费保障。首先,政府部门应该聚焦需求,主动作为,为工程质量监督提供有力支持。其次,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结合监督业务的实际,科学编制预算。最后,严格执行预算,树立专项经费使用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1]付光辉.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面临的问题与改革策略初探[J].经济研究导刊.?2012,(15)
        [2]王晓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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