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霞 杨丰强
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 271000
摘要:法医学领域死因分析以及参与度划分可以明确死者致死的相关因素,依据尸检结果、病例诊断、现场勘查、案情资料等客观与公正地判定死者死亡原因,从而作为司法机关量刑以及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不仅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可以促进医院诊疗水平的提升。笔者结合从事法医工作多年的经验,首先概述法医学死因分析,然后阐述各类死因的参与度划分,仅供相关人士参考。
关键词:法医学;死因分析;参与度;划分依据
法医学作为循证医学主要用于解决法律问题,其所涉及到临床医学、药学以及生物自然学等多种理论技能,在侦查犯罪、民事审理、各类刑事案件中可以提供医学证据,其融合了法学与医学两种元素,属于体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标志,法医学的发展与国家公共安全息息相关。死因分析及其参与度划分作为法医学领域的重要工作内容,主要任务是为生者权、死者言,体现出人文主义精神,追求公平正义,将国家公信力充分的体现出来。由此可见,规范法医学死因分析及其参与度划分对于作出正确的鉴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法医学死因分析
法医学死因分析是贯穿法医病理鉴定工作的核心问题,主要是指导致死者死亡的相关因素,不仅包括死者所出现的疾病、损伤以及并发症情况,还包括导致这些疾病、损伤出现的原发性事件或者医疗过失等。当前在开展法医学死因分析时,需通过综合分析案情或临床病史、尸体剖验和实验室检查资料,辨明各种疾病或者损伤与死亡的关系进行明确,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根本死因
根本死因是引起死亡的初始的原因,一般是指死者的原发性病变或者直接遭受的暴力型原发性损伤,若死者的一些病变仅仅是由其它疾病或者外伤所致时,这些就不能视为导致死者死亡的根本原因。在原发性病变方面,如急性心梗、急性脑破裂出血所导致死者的直接死亡现象为根本死因;在暴力型死亡方面,如外界暴力型损伤导致死者的心脏直接破裂致死、颅骨骨折直接崩裂致死也归为根本死因[1]。
(二)直接死因
直接死因指直接导致死者死亡的原因,若死者因根本死因死亡,那么根本死因也可以称之为直接死因,而有些死者在遭遇根本死因后,并没有立即死亡,而是后续出现了致死的继发病变、并发症,这时直接死因则是继发病以及相关并发症,法医学领域常见的有感染、出血、栓塞、全身衰竭、中毒等。如:患者因疑胃肠型感冒入院,体征见不应答,表情淡漠,经消炎镇痛等治疗后死亡,尸检后发现患者有严重的肠伤寒,已损害到大脑中枢神经系统(表情淡漠征),所以肠伤寒构成根本死因,感染性中毒休克为直接死因。
(三)辅助死因
辅助死因是指在死者死亡过程中起到加速、催化的作用,是独立于主要死因以外的疾病或损伤,其本身不具有致命性,与根本死因之间无因果关系,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如肺气肿病患者因遭受创伤性血气胸而死亡,这时死者死亡的根本原因为创伤,但是起到催化作用的辅助因素则为肺气肿病。
(四)死亡诱因
死亡诱因主要是指导致死者病情恶化出现致死的相关因素,死亡诱因不能单独视为严重危害死者生命安全的因素。通常情况下,死亡诱因对生理功能的影响轻微,不具有致命性,但可引起机体一定的应激反应,诱发体内原有疾病或损伤发作而致死。常见的诱因:平时劳累过度、暴饮暴食、性交频繁、寒冷、情绪波动剧烈、轻微外界创伤等[2]。就损伤程度而言,死亡诱因属于轻微伤,与辅助死因的区别在于,辅助死因所构成的伤害程度大于轻伤,且对死者生理以及精神的损害属于持续性,所以死亡诱因与辅助死因的参与度也存在差异。
(五)联合死因
联合死因又称合并死因,在法医学领域中,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致命因素出现在死者身上,死亡因素难以进行主次区分的死因,其中任一因素都具有致死性,且在发作时间上具有吻合性,从因果关系作为出发点可发现联合死因属于并列存在,表现为病-病联合致死、病-损伤联合致死、损伤-损伤联合致死。常见联合死因如:心脏刺伤和脑干挫伤;高血压性出血与冠心病心肌梗死;严重脑挫伤和胃溃疡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等。
(六)协同死因
协同死因与联合死因的相同点在于死者死亡因素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但是区别点则在于任何一种因素单独存在都不具有致死性,但是各因素相互影响就会导致死者死亡。协同死因也可以分为病-病联合、病-损伤联合、损伤-损伤联合三种情况,由于其与联合死亡相似,所以应该加以鉴别,需要注意的是协同死因的伤-病任一因素并不会致人死亡。如喝酒人员滋事使得头颈部遭受较轻的击打导致死亡,喝酒以及较轻的损伤中任一因素均不会致死,但是二者在协同作用下,就会引发蛛网膜下腔出血而致死。
(七)伴发情况
伴发情况与死者的死亡无任何关系,仅仅是偶然存在的。如耳聋患者因长期大量饮酒出现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致死,则急性出血胰腺炎属于直接原因以及根本原因,大量饮酒则为辅助死因,耳聋只是偶然伴发的情况,与死亡结果无任何关联性,在疾病致死上没有任何作用。
二、法医学死因责任参与度
在法医学理论基础下,对各类死因情况进行分析与鉴定,可以降低错检、漏检的风险,为责任划分提供量化依据。死因分析中单一死因容易解决,但实际法医鉴定中同一个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因素与死亡相关,要鉴别真正死因或在诸多死因中分清主次关系及因果关系并非易事。基于前人研究结论以及临床医学和法学理论,根据各种死因在促进死亡进程中的作用大小,其参与度划分依据具体探讨如下:
①根本死因的参与度划分依据:根本死因是导致死者死亡最原始、最关键的因素,在死者死亡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在进行参与度划分时,其占比达到60%-100%。②直接死因的参与度划分依据:作为导致死者死亡的最终因素,其产生必然会与根本死因以及其他致死原因合并,所以已经进行参与度的相应划分,不用将其直接拿来进行单独的参与度划分处理[3]。③辅助死因的参与度划分依据:该死因与死者的死亡虽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其却起到催化、辅助作用,可以加速死者的死亡,作为间接导致死者死亡的因素,参与度划分占比在30%-40%之间,若同时存在多种辅助死因,可以进行参与度的分担。④死亡诱因的参与度划分依据:在死者死亡方面,死亡诱因的作用较小,是指诱发原有病变致死的启动因素,死亡诱因在死者无病变的情况下,仅能对死者造成轻微生理以及心理刺激,所以参与度划分占比在10%-20%之间。⑤联合死因的参与度划分依据:联合死因中的任何一项死因均可导致死者死亡,只是这两种死因偶然出现了合并的情况,难以分清哪个死因是致死因素,所以在参与度上每个死因都是100%。⑥协同死因的参与度划分依据:协同死因中各个因素相辅相成才能导致死者死亡,各个因素缺一不可,所以参与度应平均划分,各个因素占比为50%,若导致死者死亡的协同因素为3个,即每个参与度为100%/3,依次进行类推。⑦伴发情况的参与度划分依据:伴发情况与死者死亡因素无任何必要关联性,仅仅是偶然伴发,所以在参与度划分规范中,占比为0%。
结束语:综上所述,法医学死因具有多样性,包括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辅助死因、死亡诱因、联合死因、协同死因、伴发情况等多种类型,其中每种死亡原因的参与度划分都具有差异,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标准,所以现阶段应该重视法医学死因分析以及其参与度划分依据的探讨与总结,从而为规范司法鉴定中死亡因果分析提供指导性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孙长勇,章学保. 医疗纠纷法医学死因分析鉴定1例[J].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8,(01):108-110.
[2]李杰,黄勤. 特殊尸体解剖方法在死因争议案件法医学鉴定中的作用[J]. 法制博览,2017,(08):161.
[3]周明. 法医学死因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调处中的应用分析[J].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医学版),2016,30(06):55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