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为指引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发展

发表时间:2021/9/2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2021年18期   作者:董杨 阙鹏飞
[导读] 本文对《江苏省中医药条例》进行研究,通过词频分析
        董杨  阙鹏飞
        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215300   
        摘  要:本文对《江苏省中医药条例》进行研究,通过词频分析、矩阵分析,筛选出中医医疗机构需要重点关注的条款,再逐条分析,列举条款相关的配套政策、规范指标,为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发展提供指引。

关键词: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

        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中医药条例》(后文简称《条例》),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了江苏省中医药高质量发展,为“健康江苏”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1.研究意义  
        《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精神的贯彻及延续,《条例》对照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从地方性法规层面确定了指导思想、发展方针和保障措施。因此,医疗机构通过研究《条例》,能充分了解国家对中医药事业引导的方向,更好的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2.整体研究
        对《条例》进行词频分析,“医疗机构”“医院”共出现75次,涉及26个条款(表1)。
        

3.具体研究
        对以医疗机构主导的条款进行分类归纳(表2),总结出需要开展的举措。

3.1 医院建设
3.1.1 基础建设 《条例》第7条提出“机构的用地、业务用房、医疗设备等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9条对中医药科室、中医床位提出要求。现行规范参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2020修订版)》,“中医特色治疗用房建筑面积”指标比较先前的2008版有了显著提升,并增加治未病科、康复治疗区要求。
3.1.2 文化建设  《条例》第14条要求办院“以中医为主、体现中医特点”。应将中医药文化精神融入到办院方针、院训、发展规划、服务理念等方面;建设与装饰上突出文化,使中医药核心价值外化;有条件可建设文化长廊、展览馆、百草园等。
3.2 中医人才队伍建设  
3.2.1 人员引进  《条例》第15条,提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当超过60%”。《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版)》也明确提出要求。医院应当多渠道引进中医药人才,加强已有人员待遇保障。
3.2.2 人员培训   结合《条例》全文,当推进师承教育、鼓励传授学术思想和实践经验。遵循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强化读经典、做临床、跟名师的原则。
3.3 打造中医特色科室  
3.3.1 建设中医优势专科  《条例》第14条提出此要求。建设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作为发展的突破口,确保“院有专科、科有专病、病有专药、人有专长”。具体参考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与评价标准》(苏中医医政[2019]20号)及地方专科标准。
3.3.2 建设中医经典病房   《条例》第14条明确要求设立。应根据自身情况,决定经典病房发展方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重点中医医院中医经典病房建设与管理指南(2020版)》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3.3.3 加强治未病、康复专业发展   《条例》第24条明确提出“发展中医治未病、中医特色康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也提出相关要求。中医治未病与康复,涵盖了病前与病后状态,是能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的阶段。具体参照《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14版)》、《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12版)》等标准。
3.4 提升中医药服务内涵  
3.4.1 加强中医临床应用  《条例》第13条提出:“主要运用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方法开展医疗活动”。目前在《中医医院等级医院评审标准(2017版)》中,有明确的指标,较2012版均有提高。另需注意,第13条明确提出了“中医药诊疗费用占比要求”。
3.4.2 筛选中医优势病种  《条例》第14条提出此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先后制定了4批中医诊疗方案。医疗机构应结合实际,定期更新病种,修订诊疗方案,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3.4.3 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  结合《条例》第13条、第14条,参照《中医医院等级医院评审标准(2017版)》及《中医医院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2012版)》,对各科室中医非药物疗法的项目类别、数量做出了具体要求。
3.5 开展科研、交流工作  
3.5.1科研工作  结合《条例》第32条、第48条,当积极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的标准化建设及研究;组织挖掘中医药文献,整理民间验方;研制中药制剂并应用;研发中协调多学科的融合攻关。
3.5.2交流工作  结合《条例》第57条、第67条,医疗机构应组织参与医疗服务、学术交流、文化交流等活动,有条件的可发起成立各种中医药评审、评估和鉴定组织。
3.6 引领辖区中医药发展  
3.6.1 打造中医医联体   《条例》第21条强调了中医医疗机构的社会职责,应当指导帮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中医服务;配合卫生主管部门推进中医医联体建设、打造专科专病联盟。
3.6.2推广中医适宜技术   结合《条例》第14条、第21条,医院充分发挥在辖区内中医药工作中的龙头作用,建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基地,持续开展基层中医药建设培训与指导、中医药适宜培训等工作。
3.7 加强信息化建设  《条例》第22条中,鼓励医疗机构发展远程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服务模式。远程医疗作为新时代的产物,体系尚未完善,更需要规范化开展,目前可参照《江苏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批程序的通知》(苏卫医政〔2019〕26号)。  
3.8 依法执业管理  《条例》第17条,专项解读了中医医疗机构规范从业问题。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为基础,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335号)《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8〕116号)都做出了解答。
4.存在问题
        《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的实施,为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但在机构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中医药与现代技术如何并存,医院的中医药管理架构如何设置,都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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