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发表时间:2021/9/3   来源:《中小学教育》2021年8月1期   作者:杨昆云
[导读] 党的生命在基层,村干部虽小,他们位于基层,其腐败却危害严重,村干部职务犯罪已成为影响农村地区社会稳定的因素。

杨昆云   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委党校  云南  昭通  657300)
摘要:党的生命在基层,村干部虽小,他们位于基层,其腐败却危害严重,村干部职务犯罪已成为影响农村地区社会稳定的因素。
关键词:村干部  职务犯罪  特点
中图分类号:G6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ISSN1001-2982 (2021)8-036-01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党的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离不开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村干部是最基层的一线干部,村干部作为农村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担负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战略的贯彻落实,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肩负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重任,是党在农村实施核心领导的关键核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中坚力量、依靠力量。村干部与村民的联系更紧密,与群众的感情更贴切,工作更基础,是乡村振兴战略巨大系统工程的操作者和实施者。因此,乡村振兴战略能否顺利完成,村干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村(社区)经济社会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最基层、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农村村“三委”是基层社会组织,是党和国家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村干部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关系到政令畅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因此积极探索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的原因和特点,寻求解决问题的途经和对策,遏止腐败现象的蔓延,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服务农村基层经济,保护、挽救村干部,净化社会环境,促进村“三委”工作健康发展,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构建和谐农村提供坚强保障。据县检察院提供的资料反映,2001年以来,我县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影响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近年来,随着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步伐不断加快,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用等领域和环节中的村干部职务犯罪不断发生,且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是“一般主体"的对称。从一般意义上讲,身份是指人的出身、地位和资格,是指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因而人人皆有身份。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其独特的含义。按照法学家张明楷刑法理论中较为通行的主张,所谓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押的罪犯、男女、亲属等。这些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而只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的要件。
        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身份比较特殊,绝大部分是村级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主要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财务人员、计生宣传员,具有一定的人、财、物支配权、管理权的人员,易于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我县纪委查办的18起"村官"违纪案件中,其中11起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从这些案件中违纪人和犯罪嫌疑人所担任职务的身份来看,其中4人是村党支部书记,3人是村民委员会主任 ,3人是村民委员会会计。
        (二)案件类型的相似性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职务犯罪中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具有一定相同性的案件类型叫做职务犯罪案件类型的相似性。



        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基本上以权钱交易,收受好处费为主的经济犯罪。据县人民检察院查处的几起“村官”犯罪案件来看,案件性质:一是受贿犯罪,作案手段单一雷同,均为权钱交易,均是利用基建工程发包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的。二是贪污犯罪。例如:2002年4月,某某乡某村党支部书记甲某,指使会计乙某开具虚假的支出单据,套取长防坡改梯工程费3万多元,甲某从中贪污2.2万余元,杨某贪污0.8万余元;2003年6月,甲某从财政所丙某处取出虚报的6户坡改梯工程款,共计2.6万多元。其中,甲某贪污1.5万多元,其他用于村里支出。后来甲某和乙某犯贪污罪依法受到了惩罚。三是挪用公款犯罪。例如:如某村原村委会主任某甲、第二村民小组组长某乙、治安主任丙某,2002年用村委会电站征地赔偿款7万元作质押贷款5万元用来做生铁生意,生意赚了一些钱,这5万贷款顺利归还了。初步尝到了甜头,想再做大,多赚钱,2003年3月,又用电站征地款13万元作质押贷款10万元用来做生铁生意,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生意失败,没有赚到钱,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导致银行扣除征地款,三个人都依法受到了惩罚。
        (三)贪污挪用的案件居多
        随着国家对农村贫困人口精准扶贫力度的加大、大量惠农资金投入农村,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村干部职务犯罪侵害的对象几乎覆盖农村民生的各个方面,包括征地补偿款、种植补贴、农村低保补助等,使得国家很多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甚至没有落实,形同虚设。在县检察机关查办的村干部涉嫌犯罪的11件案件中,其中犯罪性质贪污的9件,挪用的2件。均为利用经手管理农业开发扶贫专项资金、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等,管理公共财务之便,进行侵吞、侵占和挪用。犯罪地基本上都是经济相对比较发达,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的乡村。从检察机关所查处的7起案件来看,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的任职所在村都是乡政府所在地和有水电工程建设的村。
        (四)作案手段简单直接,涉案金额呈上升趋势
        犯罪手段指的是实施犯罪时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一般情况下,犯罪手段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特定的犯罪手段则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区别犯罪的不同手段,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之一。某些犯罪中,犯罪手段能够反映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一个情节。
        村干部作案手段一般表现为公款私存、收入不记账、打白条支、伪造单据等。对近几年以来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的统计表明,2000年以前所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金额多在万元以下;2000年以来所查办的农村干部犯罪案件大多在万元以上。"村官"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近几年来,纪委和检察机关在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农村基层干部中此类犯罪案件正呈上升趋势。二是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检察院通过对近几年以来查处的"村官"职务犯罪案情的统计,前几年所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金额大多在万元以下,小案居多。近几年来以来所查办的农村干部犯罪案件大多在万元以上,案值明显增加。三是共同犯罪比较多,窝案窜案突出,往往是党支部书记、村长、会计互相勾结,共同犯罪。
        (五)群众意见大,往往引发上访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村干部贪污挪用经济违法犯罪问题违背我党人民利益至上的宗旨,最容易激起民愤,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群众性上访,甚至出现集体访、越级访,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永善县检察院《工作报告》2000—2020年
[2]永善县法院《工作报告》2000—2020年
[3]《永善县年鉴》2000-2020年
[4]《社会主义研究》汪永智.加强农村法制教育的发展构想
[5]习近平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6]王岐山《坚持党的领导 依规管党治党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
[7]张明楷 《刑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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