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探讨

发表时间:2021/9/3   来源:《中国教工》2021年第12期   作者:杨春娟
[导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杨春娟
        天津法睿律师事务所  邮编300203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市场经济调节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发展。为了坚持依法治国战略方针,为了维护市场经济发展,国家先后发展了经济法和民商法,其各自独立,却又相辅相成,共同为社会的发展推波助澜。借此文章通过对经济法和民商法的互补关系进行分析,进而推断出两者之间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
        引言:
        法律的形成是为了保护人们权利以及维护社会和平发展。其中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发展,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群体的经济利益,规范市场的经济发展。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经济法和民商法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像经济法而言,其主要是通过对不同的经济主体赋予不同的义务权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强的群体进行约束和控制,对经济弱的群体进行维护和支持,是将主体经济作为出发点的。而民商法是对整体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和规范,没有实际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从本质上分析,经济法和民商法是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实质上经济法和民商法都能够帮助国家更好的稳定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因此只有将经济法和民商法的有机结合,才能共同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
        一、民商法概述
        民商法主要是包含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且该两类法律并不是独立的法律,而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例如《民法典》其主要是针对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较为常见的问题进行的立法,主要体现出平等的法律关系,其是对我国所有的民事活动进行的全面约束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同时也包含一定与经济相关的内容,也就是说民法中包含商法,商法是民法中的一部分。
        而商法是对具有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其具有一定的营利性质,又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例,是调整具有商业交易的主体双方在进行商业行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约束,其主要就是对商人的法律。
        二、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主要是对商品经济关系做出的法律规范。在社会生产的过程中,能够帮助各个参与过经济管理关系或者一定范围的经营关系进行相应的协调和规范。经济法是整个经济法律规范以及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是经济法具有一定的局限,其主要是针对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而并非所有的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和民商法的相似处
        这两部法律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维护社会经济的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繁荣发展。两者都是针对市场经济关系作为规范对象,通过规范、调整、约束进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平衡,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发展,因此经济法和民商法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
        (一)调整范围的共同处
        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其主要是通过国家的相关政策以及市场的实际发展从而对经济市场进行相应的调节工作,因此,在该调节的范围中,为了更好的顺应市场发展,从而衍生出民商法和经济法。例如,对于小微企业的保护,其主要还是对个人利益的保护,那么这也就包含对个人保护的民商法,而企业的发展也相当于国家经济的发展的促进者之一,因此经济法也同样对其有一定的联系,这也就说明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的调整范围存在共同处。
        (二)作用的共同处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作用发挥是具有一样的价值的。经济法和民商法的本质产生还是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国的经济发展,且都是具备一定的强制性。民商法是从个人、民生角度制定的法律,其主要是引导、提醒的方式来规范相应的经济发展情况,而经济法是从国家、宏观的角度制定的法律,其是直接性的规范市场经济发展,并以更加严格的态度和方式对其规范,两者之间在方法上有一定的差异,但其实质以及作用都是相一致的。
        (三)发展走向的共同性
        在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发展走向方面,其也是保持高度相同的。针对于以个人利益为主要的民商法,其在发展的过程中,重点强调个人的无私精神的转变,而在保护其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其是鼓励以牺牲小我,成全大我的精神态度。

而以集体利益为主要的经济法,其主要是希望保护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在对个人的利益进行相应的保护。因此,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的实质价值是一样的,自然其发展走向也是相同的。
        四、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
        (一)主体区别
        经济法是主要通过对不同的经济主体进行不同权利和义务的调控,利用经济利益来维护经济主体之间的发展,而民商法是建立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进而促进经济效益的提升,相比较经济法,经济法更加整体、宏观,而民商法更像是一种规范制度。
        (二)强制力区别
        经济法是通过权利和义务对经济主体进行强制性的掌控,根据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相应的保护和处罚,尤其是对于那些经济主体之间产生不可协调关系或者经济主体维护个人利益而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则需要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而民商法更加注重于经济主体的自愿程度,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进行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三)范围区别
        民商法是针对整体的经济主体,主张平等原则,是所有经济主体都要遵守的行为准则。而经济法主要是对部分经济主体才起到约束作用,更加注重于对经济弱的群体进行维护和保护,会根据时代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民商法所含括的范围比经济法的范围大,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五、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互补联系
        虽然经济法和民商法不同,但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经济发展,进而形成一种良好的互补关系,下面笔者将具体谈一谈两者之间的互补联系。
        (一)形式互补
        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中,经济法主要体现于国家强制干预,民商法则是经济市场的自我调节。因此在体现形式上,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互补联系,比如在部分经济合约中,部分内容是需要经济法和民商法的有机结合进行调整,这也是经济法和民商法互补联系的具体体现[1]。
        (二)职能互补
        由于经济法和民商法的保护范围不同,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两者之间的法律职能互补,对于经济法而言,其保护的范围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其本质是国家干预经济,用强制的手段来平衡国家经济发展,而民商法却注重于对财产关系的维护,其本质是对经济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进行维护和保护,提倡权利平等原则,对部分不法行为无法进行相应的管控和处理。例如在两个经济主体签订合约后,其中一方不履行条约或者钻法律漏洞谋取利益的现象,应用民商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注重的是财产补偿,通过调整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解决双方的经济纠纷,维护个体的经济利益;然而在应用经济法进行市场调整的时候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奖惩性,对于违约的一方能够直接进行法律的制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职能方面,经济法对民商法具有一定的互补性。
        (三)取向互补
        现阶段,民商法的现代化即实现了社会化和公法化,这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逐渐趋于一致。比如在新的法律政策中,民商法也逐渐对经济弱者进行相应的保护和支持,在逐渐适应社会的发展,从以个人利益为主逐渐转变为以社会整体为主。
        (四)性质互补
        在实际发展中,不但经济法可以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民商法也可以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但民商法主要的是对原则、制度等微观方面进行调整,而经济法可以对整个经济关系进行宏观的调整,根据不同情况合约,企业可以采取两者互补的方式进行调整,这也是两者之间互补的具体体现[2]。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虽然两者本质不同,但对于经济主体的权益方面,却存在相应的互补联系,能够保证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并打击违法乱纪行为,通过两者的互补联系,不断地促进市场经济的长久发展以及共同保障我国的经济安全。
        参考文献:
[1]何翠萍. 探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 纳税, 2018(26):200-200.
[2]成琦. 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刍议[J]. 商, 2014(36):23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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