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珅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辽宁沈阳 110034
摘要:在婚姻立法中,夫妻财产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现阶段,国内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近些年经历过多次修改,虽然每次修改都进行了一定的补充,但是整体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制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基于此,本文针对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促使制度更为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财产归属
前言:进入二十一世纪,国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受到国际化的影响,人们的思维观念发生改变,越来越崇尚自由,导致近些年的离婚率大大提高,并因此产生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例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是重点问题。为此,国家推出婚姻法制度,对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以及约定财产等进行明确划分。到目前为止,婚姻法是保障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不管是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的分配管理都可以依照此制度进行处理。在本文研究中,针对夫妻财产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制度的改善建议,旨在帮助我国建立更为贴合国情民生的婚姻制度。
一、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内涵
夫妻财产制指的是夫妻之间在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主要对这一问题提供解决措施的制度。里面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管理、使用、分割等,并且对婚后的财产处理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财产处理方式,简单来讲就是当夫妻双方没有对名下财产进行明确划分时,使用的一种合理方式。在法律中,财产制度规定较为详细,并且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没有经过允许不得擅自更改。
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指的是在工商业标记和创造性智力成果下所衍生权利的统称。因为知识产权带有财产性和人身性的特点,所以,通常认为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内容只能够属于作者自身,只有规定的财产权内容能够进行转让、继承。正因如此,知识产权的一般特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知识产权收益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但是,这项规定只是对知识产权收益所得时间进行规定,忽视了取得时间。因此,难免出现一些不公平情况,例如一方在婚前所获取的知识产权,在结婚后却归双方所有。或者结婚后获得的知识产权,在双方离婚前没有取得或者没有明确可能取得收益,双方离婚之后获取的收益,单归一方拥有。由此可见,前者对取得知识产权方有利,而后者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方不够公平[1]。
(二)法定夫妻特别财产制规定的缺陷
婚姻法规定夫妻特别财产制,该条规满足当前夫妻财产关系发展的复杂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并且对有效处理夫妻财产纠纷问题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关于夫妻一方生活用品的界定,需要进一步明确[2]。从实际角度出发,因为价值观、人生观的不同,夫妻对生活要求也有着明显差异。所以,夫妻双方所购买的生活用品价值也有着较大区别。例如,如果甲乙双方来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甲方生活较为精致,经常花费金钱购买专用生活用品,而乙方知晓生活的艰辛,即便收入较高,但是其生活要求却比较简单,所以没有消费高档的生活用品。要是甲乙离婚,根据规定,甲方使用乙方工资所购买的生活用品,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均归甲方个人所有。虽然乙方收入较高,利用其工资消费的生活用品价值偏低。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婚姻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对乙方较为不利。
(三)约定财产制的缺陷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所有获得的财产收益,都将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除了夫妻拥有其他的财产约定。
在199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夫妻双方财产约定问题给出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面对财产处理时,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约定,当夫妻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二人在离婚后都要根据约定上的内容执行,但是其中如果存在规避法律的内容也将失去效用。在婚姻法第19条中,针对夫妻财产进行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达成约定,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有获得的财产都将各个拥有,或者共同拥有。
约定财产制属于法定财产制的重要补充。通过系统分析,发现婚姻法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比较简单,而且没有形成体系化和制度化,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约定时间不够明确[3]。该制度适用于夫妻之间,但是在理论中,却将重点放在婚前或者婚后。要是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约定,那么与主体资格要求相违背,因为二者还不是夫妻。另外,还存在婚姻关系财产化的问题,很容易对具有婚姻基础的男女双方由于财产约定不同产生分歧,造成分手。或者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由于财产约定存在利益关系而迅速结婚。在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没有对约定财产时间进行明确,导致遇到问题时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其次,约定财产登记制度没有建立。构建该制度其目的就是避免夫妻故意逃避共同债务,为第三方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当债权人让夫妻履行还款责任时,夫妻很有可能选择将共同财产进行转移,或者让没有责任的一方承担,这样一来,会危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
三、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修改建议
(一)关于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问题
在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归属需要以其获得时间来进行界定,这样能为夫妻的共同利益提供保障,使得家庭关系稳定和睦。具体规定为:在结婚前,一方所获取的知识产权,或者婚后获取的利益均归一方拥有。在结婚后一方所获取的知识产权,不管是婚后还是离婚,该知识产权都将由夫妻二人拥有。在离婚时,如果没有实现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那么可以将评估价值来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对财产进行分割时,拥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少分财产或者提供另一方部分的补偿。
(二)关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归属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所购买的生活用品价值存在较大的差异,那么为确保夫妻的共同利益,保障双方的购置行为,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使用共同财产来购买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时,仍然可以将其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在对这类财产进行分割时,生活用品专用方的另一方可以选择补偿行为,补偿价值为生活用品价值的一半[5]。另外,要是夫妻双方在事前对这类财产存在过约定,那么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遵从约定。
(三)关于约定财产的程序和时间问题
根据规定,应该将夫妻财产约定时间放在婚前或者婚后,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婚前约定财产所存在的问题。在约定财产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之后在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由机构的管理人员将双方的资料信息录入电脑进行备案,这样一来,能够有利于第三方或者夫妻双方的查询。如果第三方想要进行查询,那么必须有夫妻一方在场,不然婚姻登记机构有权拒绝查询。登记约定财产时间是必要的,并且内容登记后便具有法律效应,得到保护。所以,不管是对夫妻双方,还是对第三方都会产生法律应力。
结论
总而言之,当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建立后,也并非永远不变的,并且其财产构成也不是一成不变。在制定夫妻制度时要满足客观发展规律,最好能够涵盖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或者关系有可能产生的变化,从而满足生活需求。另外,夫妻双方行使财产权将会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家庭关系和睦产生影响,为规避问题的出现,需要强化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并且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优化完善。
参考文献
[1]龙陈.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J].法律适用(7期):24-26.
[2]黎惠霞.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D].中国人民大学.
[3]范丰丽.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90-91.
[4]丁洁.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5]杨春英.试论新婚姻法中的离婚制度和夫妻财产制度[J].韶关学院学报,2001,022(008):7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