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军 薛静丽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 山东济南 250000
摘要:学习刑法各论应该从基本到专题,体系性的学习和问题性的研究相结合。要贯彻体系解读法、案例导入法、比较分析法。尤其注意刑法具有极强的实践面向性,因此应该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对刑法修改的内容进行分析,以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刑法学各论;教学方法;体系性
四年制本科法学专业中刑法学的讲授分为两部分,即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分别安排在两个学期。其中刑法各论部分是从具体犯罪认定的角度对刑法进行梳理和概括。刑法有480多种犯罪罪名,讲授过程既要让学生全面了解罪名体系又不可能面面俱到。根据我们的经验,学习刑法各论应该从基本到专题,体系性的学习和问题性的研究相结合。
一、体系解读法
体系解读就是把刑法各论通过一张网络穿在一起,即形成一个体系。刑法各论中从法益侵害角度分为侵犯国家法益、侵犯社会法益、侵犯各人法益。侵犯国家法益又分为侵害国家职能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和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侵犯社会法益分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坏经济秩序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犯罪。侵犯各人法益分为人参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力)和财产犯罪(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交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通过教学应该让学生形成这种基本框架。从教学内容看,刑法各论分为十大章,重点有八章。而这八章的重中之重还是一些大众化的各罪。刑法总论是抽象的,不能支持我们对案件进行完全的定性,例如四要件是共同犯罪人,故意犯罪的发展形态,刑罚的具体内容,这样出来的只是框架,而到底怎样定罪还要从刑法分则中的各罪中找重要的定罪和属性。它研究的是具体犯罪和法定刑的规定。在具体学习的每一个罪名是我们也要自己实时把其填充到框架上。
就同类客体的讲授,以危害国家安全罪为例,也要注重体系性。首先全面列举相关罪名(13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行为人一般身居要职,一般窃据党政军较高职位)、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指的是 前六项)、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然后主要研究: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间谍罪,投敌叛变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而言,它们侵犯的客体就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但是这一大类的犯罪还是较多,我们就可以把它进一步分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刚刚学过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中,我们又可以从进一步细化的客体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讲解。比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就是侵犯公民的生命权,侵犯公民生命权的犯罪有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我们就可以现讲这两个犯罪。但是由于它们有很多的相同点,为了避免学生混淆,我们分别讲解完之后可以把这两个犯罪做个比较,让学生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作比较,找出两种犯罪的不同之处。就拿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例,它们的最大不同点在于它们的主观方面不同,故意杀人罪是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过失。这样主观恶性不同,就直接导致了它们量刑和处罚的不同。
二、案例导入法
首先要从当下热点案例谈起或者一个热度比较高的案例谈起,来引出类罪名。如以袁克勤为日方从事间谍活动,谈及危害国家安全罪;以鲍毓明案谈到强奸罪的发展,以昆山反杀案谈正当防卫,大连男孩杀害10岁女童的案例谈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其次要注重比较该类罪名在整个刑法分则中的位置,来说明该类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在目前社会的重要性(如果位置在各章犯罪较前的位置)。再次,追溯到1979年刑法(或者1997年刑法),找到该类罪名最初是在什么时代背景下出现的,为了应对当时社会的什么情况,以及过去修正案对该类罪名有没有大的修改:是增加了新的罪名还是削减了罪名,对原有的罪名有没有增加新的内容。在此基础上,从本类罪名整体出发,分析本类罪名犯罪构成四要件,分析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然后从其中选出比较典型的罪名A具体分析其犯罪构成,然后比较和A在客观方面有几分相似的罪名B,通过这种方式,学习数个重要的罪名。
三、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是准确认定犯罪的关键。首先是具体罪名比较,同样以危害国家安全罪为例,具体讲解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区别:武装叛乱以反抗国家和政府为内容以投靠境外敌对势力为目的。武装暴乱不具有投靠境外势力的目的,使用武器装备制造暴力事件而引起动乱。、教唆行为独立成罪的情况,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将教唆行为实行化体现了刑法对该法益的重视。此外将我国的刑法和其他国家的刑法比较,分析我国该类罪名从其他国家刑法中可以学习到的内容,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查阅其他材料找出目前刑法的不足。一方面是同外国刑法比较,另一方面也要搜集国内学者对该类罪名的看法。分析我国目前在该领域立法的优缺点的优缺点。还是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为例,要选取热点事件,如袁克勤为日方从事间谍活动被查,原北海道教育大学教授袁克勤因涉嫌间谍犯罪被政府拘留袁克勤是中国公民,但他长期按照日本情治机关间谍人员的要求,为日方从事对华间谍情报活动。袁克勤已因涉嫌间谍犯罪,被中国国家安全部门依法审查。此前其本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移送法院审理。
其次分析具体罪名的历史沿革。1951年《惩治反革命条例》将“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环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的行为定为反革命罪。文革结束后,1979年刑法分则的第一章就是反革命罪。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中心工作的转移,1997年刑法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一方面是,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涉外案件增多,反革命罪不利于与国际社会司法接轨。另一方面,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淡化了政治色彩,避免了国家权力的无限扩张,凸显了对人权的保障。
再次引出法益的重要性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所以将其置于刑法分则各章犯罪之首。最后回归到犯罪构成四要件:客体方面,危害国家安全罪的12种罪名都侵犯了我国的国家安全,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是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主体表现为该罪基本上是一般主体。背叛国家罪主体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叛逃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公务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绝大多是直接故意。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具有极强的实践面向性,刑法是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因此应该着重介绍一下刑法修改的内容。比如近些年公共交通上发生的争抢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坠江的事件,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案件,直接影响我国的刑事立法,危险驾驶罪、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应运而生。多引导学生关注时事热点,有助于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兴趣,提高他们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作者简介:张德军,男,济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教学研究;薛静丽,女,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4教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