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音乐版权问题研究---以抖音短视频为例

发表时间:2021/9/3   来源:《文化研究》2021年10月上   作者:王诺娅1 李佳睿2
[导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版权市场的扩展,短视频的传播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

1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  王诺娅1   吴高诚1
2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李佳睿2  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版权市场的扩展,短视频的传播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因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并进行二次创作、原创作品未经授权而被用户或平台随意使用等如何加强短视频平台数字音乐的版权问题,是针对我国当下社交移动媒体中的短视频传播问题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音乐版权;数字技术;二次创作;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
        引言
        近年来,满足人民新时代娱乐需求的短视频平台得到迅猛的发展。但短视频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隐藏在其中的诸多侵权案件该如何惩治和进行更正。2019年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正式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明确了短视频平台主体责任和侵权行为。但时空领域下制定法的滞后性尚不可避免,短视频平台“音乐侵权”现象仍泛滥成灾。鉴于此,本文将以近年来“抖音短视频”平台的音乐侵权为切入视角,剖析“音乐侵权”问题的理论成因,并以此为路径提出相应的制度解决进行匡正。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由主播温婉拍摄的15秒的抖音视频一夜爆红,此后短视频的潜力便一直被许多人尝试着发掘。自2018年起,抖音掀起的短视频热潮让资本、流量、观众纷纷涌进这个火热的赛道,具有商业价值、满足不同年龄段大众多元化表达需求的短视频平台大热。以抖音为例,其运营模式离不开数字音乐,抖音的点赞数和播放量越高,数字音乐传播越广,带来的隐形利益就会越多。但由于主播们的产权意识淡薄、无底线纵容的直播平台、缺乏良好的短视频市场监督体系等原因使得短视频平台的音乐版权侵权事件频发。因此,如何在网络版权市场中平衡原始版权人与演绎者之间的利益则成为了关键所在。
        二、数字技术影响现行音乐版权权利的因素
        以“抖音短视频平台音乐侵权”系列案件为实例进行分析,可见“音乐侵权”的存在基础在于现行版权保护机制的纰漏,由此可推知现今的版权保护制度在具体使用中存在适用不当的可能。
        (一)复制权问题
        一般来说,复制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一份或多份复制件的产生,以再现作品。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中,音乐作品以数字化形式进行存储、传播和使用,从而使复制变得十分简单且迅速,复制品的质量也与原创作品几乎毫无差别,再加上处理和修改音乐曲谱的快捷,网络技术使得复制品向公众传播的速度和数量十分庞大,这种变化使得权利人难以和以前一样控制作品的复制。再加上数字技术打破了这种平衡状态,许多用户将在模拟世界的习惯照搬到数字世界中,使得权利人和用户之间矛盾众多。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在现今的信息高速公路中,音乐版权作品在音乐播放时联网的计算机系统附带产生了复制、发行、传播等多种使用行为无一不涉及到版权、表演者权等多种权利。


目前国内有学者倾向于把数字传输划归公众传播的范畴,是类似现在是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互联网络上信息传输的特殊性,其传输模式己不限于传统的一对多或者多对多的方式,而是点到点的数字化传送,比如音乐网站的各种交互式服务。这就使得传统版权制度某些规范传播权的规范无法应付短视频平台的音乐和使用中带来的新问题,即产生了公众层次上和非公众层次上的传播。
        三、抖音音乐使用模式的解析
        抖音平台上使用音乐的模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抖音平台自带拥有官方授权的音乐,二是用户可以上传自己手机里已经下载的音乐,并可以对其进行剪辑、应用等操作。
        针对第一种,抖音平台上的音乐,如果平台上放的音乐未取得原权利人的授权,那么抖音所属的公司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截止2018年8月,抖音已先后与国际国内多家唱片公司达成合作,获得其全曲库音乐使用权,表明积极减少其未授权音乐使用的几率。但作为抖音的用户,如果在不知其所使用的音乐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平台上的侵权音乐,制作了短视频,那用户的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针对第二种方式,首先明确,被侵犯的音乐的原权利人是谁以及是否侵犯了他的权利。通常一首歌曲的版权人可能是歌手本人、作词人、编曲人、音乐制作人、唱片公司等。这意味着,当我们想要获得音乐的许可使用权时,可能要取得不止一个主体的授权许可。对于民众而言,侵犯著作权是一种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允许就使用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对于平台而言,平台负有监督审核的义务,若未及时对内容进行审核和下架,则按过错推定原则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一再纵容致使侵权行为广泛存在,则其行为直接构成侵权。
        四、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作用
        缘于著作权保护“双轨制"模式以及行政保护确实有着自身不可逾越的优势,著作权行政保护目前越来越受到青睐。建立专门从事网络著作权纠纷调解机构,此类机构及负责该类纠纷的行政调解。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平台准入机制,以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障协议的形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觉维护权利人的权益,设置健全的惩罚机制和问责体系。利用新兴科技手段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采取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模式此类措施设立相应的集体管理机构。除了通过音乐人评级制度合理确定一首完整数字音乐的价格外,也应站在消费者角度确定他们可以接受的价格。通过从数字音乐平台购买音乐,这种平台拥有众多国内外音乐人作品的版权并将费用控制在不同区间内。最后,需要使用音乐进行创作的人从集体管理机构处购得相应的许可,便可以进行权限内所需的创作。
        结束语
        数字时代的到来引起了版权保护体系的危机,尤其是音乐版权领域的危机。将派生作品单独保护,使授予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单一化,可以减少使用者需要寻求授权的权利人的数量,使得市场交易变得更加容易,进而更好地实现版权保护的目标。音乐版权的保护应以建立数字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搭建音乐产品公共平台为矫正基础,严格制定音乐版权的法定适用情形,辅之以有力的规范与监管,国民的高版权意识,从而有效遏制短视频平台的音乐侵权乱象,保护网络音乐版权市场,打造一个充满活力的网络版权市场。
参考文献
[1]闫静,《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反垄断法规制逻辑及展开》,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1(02):92页。
[2]彭钰,《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侵权及其救济》,中国出版,2014(04):42页。
[3]龙俊,《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竞争风险及其规制方法》,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4(0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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