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中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研究

发表时间:2021/9/6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 4月 11期   作者:邓瑜瑜
[导读] 不动产登记作为一项物权制度,指的是权利人将不动产物权的相关事项在登记
      邓瑜瑜
      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湖南 永州 425000

      摘要:不动产登记作为一项物权制度,指的是权利人将不动产物权的相关事项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信息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于隐私保护和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能提高,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尤其是在不动产登记档案中,由于其中涉及到许多重要信息,如公民姓名、身份证等多项重要信息,十分容易遭到不法分子侵袭。这就要求不动产档案管理部门加大重视程度,引入各项技术手段来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力度,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档案;个人信息权
引言: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息化已经渗透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生活,更改变了人们工作方式。在信息采集的过程中,信息化可提升采集效率,扩大采集范围;另一方面,信息化也提升了各类信息犯罪的发生几率,各类盗取信息案件频繁发生,给人们的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失。本文分析当下部分地区在开展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中存在的侵权行为,并提出相关改进策略,以期为今后开展个人信息权保护提供参考,促使我国不动产信息登记尽快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中存在的个人信息权侵犯行为分析
(一)查询主体
      在进行不动产档案查询的过程中,一般分为外部查询和内部查询两种,外部查询指的是针对外界提供各项查询服务,其查询主体一般包括相关国家机关、各种利害关系相关关系人和产权人等,内部查询一般指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其查询主体具有极强的特定性。查询主体出现侵权一般有以下几个可能。
      一方面,对利害关系人出现误解而造成个人信息权受到侵犯,在不动产利害关系中,一般包括不动产纠纷产生的利害关系以及由于不动产出现抵押或者买卖等行为而形成的利害关系。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没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要求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中相关内容的情况。在处理时,应告知想要查询的自然人其不符合查询条件,若有纠纷存在,可向相关机关单位提出仲裁或者诉讼,形成利害关系之后才可以查询[1]。
      另一方面,对查询结果没有做到保密也会造成个人信息权受到侵犯。不动产登记中会涉及到大量个人信息,部分人员为获得利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泄露相关登记信息,或者查询人对自己信息保管不当,也会造成信息泄露事件[2]。
(二)查询客体
      在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中,各类权利人姓名、身份证、电话、地址等共同构成了查询客体。在查询的过程中,明确限定查询客体范围可极大的提升信息的安全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且各个国家机关处于工作需要,信息查询次数较多,在完善法规中难度较大,这就存在过度收集信息的情况,使得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3]。
(三)查询程序
      在不动产档案信息查询程序中,查询方式和步骤是其中最为关键的流程。在部分地区,由于存在着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不过关的情况,导致其没有按照要求来开展信息查询工作,致使公民信息遭到泄露。部分地区由于受到经济发展等因素制约,信息化程度不足,未开通自助查询或者网上查询,对个人信息查询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阻碍。
(四)信息共享
      近年来,我国不断推动营商环境优化进程,大力推动税务等部门与不动产登记实现信息共享进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国家尚未出台详细的信息共享范围、分类和权限,导致信息呈批量化传播,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个人信息权受到侵犯。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研究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当下,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已有的相关条例多零散分布于民法、刑法或者宪法中,且由于分布较为零散,部分内容存在互相矛盾冲突的情况,不利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针对于此,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其重视程度,并在2020年,将立法相关事宜纳入到立法工作计划中,将对个人信息管理、采集、使用以及相关侵犯处罚内容进行详细规定,来实现公民个人信息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更好的保护人权。
(二)完善赔偿机制
      在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于赔偿机制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等,为更好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应将公民个人信息权和人格权的侵害也纳入到行政赔偿制度中,扩大复议和诉讼的范围。若公民发现自身保密权查询权受到侵害,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投诉的同时,还可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来得到赔偿,促使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更加规范的开展相关工作,减少信息泄露的发生几率[4]。
(三)完善查询制度
      当下,我国在开展不动产信息查询时主要根据《档案法》和《查询暂行办法》《保密法》等,但由于不动产中其资料和档案内容不同,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出台与档案查询服务相关的制度来更好的提升服务水平。可出台专门规定,详细规范档案保密、查询等各项服务,尤其是需制定出科学的查询范围和利用范围,更要明确查询时相关手续和流程,来提升工作效率。更可在各地普及信息化查询和网上查询、自助查询等相关服务,设立自助查询机,提升查询效率,优化服务水平。
(四)完善监督制度
      在不动产登记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可减少个人信息权受到侵犯的发生几率,提升各项服务的规范化。这就要求不动产登记服务部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组建监察部门,对登记服务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信息泄露风险需及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加以追踪。从国家层面上来说,可设立单独的负责部门,对相关投诉监督等进行专门管理,其可独立开展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调查,并保留裁决权,提升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维护力度[5]。
(五)完善安全保障制度
      在完善安全保障的过程中,可从两方面来入手,一方面,需加大对不动产登记档案服务部门中工作人员的管理力度和培训力度,提升其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促使其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不断优化自身服务水平,培养职业道德,端正服务态度,提升保密意识;另一方面,需在系统中加装防火墙及身份认证和访问权限,拦截病毒及黑客入侵,提升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减少信息被盗用及泄露。
结语: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有了极大的发展,这就带动了不动产登记的不断发展。在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其中包含较多公民个人信息,经常会被不法分子盗用,造成信息泄露事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这就要求不动产服务部门加大对其重视程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赔偿机制、查询制度、监督制度以及安全保障制度,来提升信息安全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吴晔,马洪生,田峰.《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给银行带来的启示[J].中国银行业,2020,{4}(12):67-69.
[2]闫双巧.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侵权救济——以个人信息保护为视角[J].河南工学院学报,2020,28(06):74-80.
[3]周珂弘,徐晶.人工智能推荐系统应用下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J].中国物流与采购,2020,{4}(20):38-39.
[4]时明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当前研究现状的评论与反思[J].科技与法律,2020,{4}(05):66-74.
[5]陈奇伟,聂琳峰.技术+法律:区块链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J].江西社会科学,2020,40(06):16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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