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峰
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广西 融水 545300
摘要:我国在山林权属纠纷处理过程中,始终遵循以事实为主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然而,由于裁决主体利益、立场不尽相同,所以做出的最终裁决缺乏一致性,甚至存在裁决不对外公布的现象。基于此,本文结合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及确权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提出解决措施,希望能够为专业人士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山林;权属纠纷;确权;问题,对策
引言:
我国政府部门早在20世纪末期,就在“林业三定”原则基础上,根据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山林权属相关政策,对山林使用权和所有权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强调必须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拥有山林所有权。然而,在山林使用权实际应用过程中,受条件艰苦、时间较短等诸多因素影响,导致山林权属不明、界址不清现象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纠纷案件发生几率[1]。由此可见,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和确权问题进行分析,是维护当事人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
一、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及确权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救济手段
结合山林权属相关案件来看,普遍存在发生第一时间缺乏及时救济问题,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并且愈演愈烈,最终甚至会引发刑事案件。不仅会山林确权造成影响,还会危害当事人生命财产安全,而造成这些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山林权属纠纷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经济手段不到位,导致山林权属无法及时确权。另外,司法体系中涉及到的变更权在一定程度是上限制了经济手段应用,导致经济手段成为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和确权的重要问题。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涉及内容广泛,具体包括以下两点:第一,行政诉讼合法性司法变更权,就是法官在山林权属案件审查过程中,案件内容在行政行为方面具有合法性。第二,行政诉讼中违法性司法变更权,就是法官在山林权属案件审查过程中,案件内容属于违法案件,不能直接将其作为行政行为相关内容。也正是如此,才导致司法救济力度受到制约[2]。
(二)循环问题显著
政府机构是山林权属问题确权的主体,这也意味着最终判决由政府部门决定。然而,由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在山林权属问题上削弱了政府机构职能,导致政府部门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不再具有绝对主动权。这也使得当事人因不满案件决策结果出现反复提诉现象,导致循环问题显著,不利于切实解决山林权属纠纷案件。
(三)事实合法性被证据材料掩盖
虽然调查机构在查阅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资料时能够获取一些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全面,无法还原案件真相。并且在案件调查中,需要重点对山林权属转移、调整情况进行考察,其中一部分资料需要通过行政机关获取[3]。由于调查人员在山林权属调查过程中存在针对性,所以获取的资料大多都是对被帮助一方有利的,这也使得事实真相容易被片面的证据材料所掩盖。
(四)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行法律体系中,虽然《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司法解释均会对山林权属纠纷确权提供参考,但由于缺乏针对性,导致法律法规存在诸多漏洞,在确权操作方面存在一定难度。如果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双方均提供有山证,会为相关部门确认真伪增加难度。如果双方均未真实证件,应如何做出进一步调整也成为关键问题。
二、山林权属纠纷调查注意事项
(一)现实与历史一致
尊重历史是山林权属纠纷调查的首要任务,需要相关部门对造成非议的历史进行全面研究,判断其是否可以作为处理纠纷案件的依据。
同时要与现实相联系,也就是在尊重历史的情况下,考虑是否会在现实中产生影响,保证从山林山地合理分配、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记性分析。
(二)采用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联合使用方式
结合我国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相关条例来看,政府机关是案件处理的主体,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利。政府部门想要充分发挥这一权利,需要采用合理的法律手段。而将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联合使用,则是满足这一需求的有效方式,需要政府部门给予相应重视,充分发挥自身主导作用。
(三)保证思想工作与解决时间相统一
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至关重要。但是所有时间都没有绝对性,尤其针对山林权属纠纷为题,并不能只依靠讲道理。需要相关部门在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基础上,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才能够赢得当事人信任,从而避免山林纠纷案件反复发生,为我国林木林地权属确权奠定良好基础[4]。
三、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及确权对策
(一)健全政府部门调处机制,强化干部队伍建设水平
针对山林权属确权存在不公平、不公正这一问题,需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主导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调处机制,如此才能够进一步提高山林权属确权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在此基础上,需要提高干部队伍建设水平,培养高素质、高水平干部人员,不仅需要保证干部人员全面掌握法律法规,还要具备较高的道德素养和工作能力。为了满足这一需求,需要各级政府强化培训教育力度,面向调处人员灌输现行法律法规和政治知识,全面提高调处人员工作水平和执政能力。与此同时,还应构建健全、完善的考核机制,对调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对其作出正确评估,保证考核过关才能上岗。为了提高政府机构执政水平,还应落实岗位责任制,保证调处人员各司其职,在发生问题时可以及时追责到个人,从而为山林权属确权奠定良好基础。
(二)优化和完善法律体系
近年来,我国虽然针对山林权属确权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结合执行效果来看,其中依然存在一些漏洞,导致纠纷案件在新时期背景下依然层出不穷。想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需要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结合山林权属纠纷实际情况,增加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法律条例。第二,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根据近年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进行查缺补漏,从而形成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山林权属确权提供准确法律依据[5]。
(三)以事实为主查找山林权属纠纷证据
针对上文提到的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材料掩盖真相这一问题,需要调查部门遵循“实事求是”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寻山林权属纠纷证据。想要满足这一需求,需要从以下方面分析:首先,在山林权属确权过程中,不仅需要获取物证、书证等现相关证据,还要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其次,对于调查部门搜集的认证、物证等证据,需要进一步判定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原始性。最后,针对证据中的材料、书证等内容,需要判定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只有满足以上需求,才能够保证搜集的资料客观、真实、准确,避免出现片面材料掩盖事实真相的问题。
结束语:
综上所述,山林权属确权具有系统性、复杂性特点,涉及到民事、司法、行政等多个层面。近年来,我国山林确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经济手段和健全的法律法规,并且调查部门收集的材料过于片面,会掩盖事实真相,为政府部门确权带来隐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当事人申请入手,做好山林权属确定分析、研究工作,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寻求解决方法,并构建科学、完善的山林权属确权规则,为有效解决纠纷问题奠定良好基础,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梁月仁.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及确权问题探讨[J]. 绿色科技,2019(11):197-198,200.
[2]覃可钊.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及确权问题探讨[J]. 农民致富之友,2018(17):178.
[3]林俊盛,闵睿. 调处涉及山林土地行政纠纷的两个问题[J]. 人民司法,2018(5):95-98.
[4]苏成林.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J]. 现代农业研究,2020(2):129-130.
[5]宁文兴. 如何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确权问题[J]. 北京农业,2019(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