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析

发表时间:2021/9/6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4月11期   作者:柴昕
[导读] 在诉讼案件中,民事类型占据绝大部分内容。因此,需要重视民事诉
       柴昕
       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广东东莞 523000

       摘要:在诉讼案件中,民事类型占据绝大部分内容。因此,需要重视民事诉讼法律革新工作,确保相关诉讼处理能够达到理想标准。在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具有重要影响意义。因此,需要针对相关修改与制度完善进行分析,明确主要区别,为未来进一步应用打下坚实基础。本文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与证据制度完善进行深入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完善分析

       引言:证据属于诉讼案件的基础构成元素,在民事类型诉讼中,证据同样具有必不可少的影响作用。在我国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前,针对民事诉讼的证据管理存在一些不良问题,对案件审理、执行可靠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需要明确相关修改与完善工作的实际内容,确保民事诉讼能够在科学框架下开展,为社会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1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背景分析
1.1证据处理规则不健全
       在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前,关于证据处理的相关规定普遍存在完备性问题。证据属于民事案件的关键组成部分,会对案件审理走向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证据实际可用性与效力进行管理原则若不完备,则不利于案件审理公平性提升。同时,证据可以辅助诉讼主体对相关证明内容进行判断,从而预测案件实际审理结果。若证据规则存在问题,则会严重降低诉讼主体判断可靠性,进而产生连锁反应,导致案件复杂性提升。在证据规定修改前,我国针对调查证据的基础权利与应用范围没有进行过多限制,同时也没有指明证据可采用情况、证明力等关键信息[1]。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证据价值应用尝试受到了严重局限,无法进行相关处理,不利于民事诉讼工作正常进行。
1.2对当事人举证保障效果不到位
       证据来源普遍具有多样化特征,在修订前举证责任主要利用主张方举证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举证、法院调查处理范围。但是,针对当事人是否能够收集相关证据、是否具有收集证据的正当权利、证据收集合法性、取证简洁性等多种关键问题均没有进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取证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困难现象,不利降低民事诉讼成本。
2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证据制度完善研究
2.1新增电子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针对证据应用类型进行了完善。在修正案内,明确将电子化数据作为全新证据应用类型,可以在案件审理阶段进行应用。电子数据主要依靠信息化技术进行处理,其可以保存于计算机硬盘、移动内存等多种载体内。同时,其与传统证据类型存在的最大差异在于可复制性与载体分离性。电子数据能够利用复制操作在多个载体中进行转移,可以与原始载体分离,达到灵活应用目标。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电子数据包括图像、视频、音频、电子发票、邮件内容等。新的证据类型有效补充了原始民事诉讼法在应用方面存在的局限性,成功完善证据处理效果,具有正面意义。
2.2明确举证时限范围
       在传统民事诉讼规定中,对证据提出时限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可以在任何阶段进行提出。此规定主要从保护当事方诉讼证据完整性角度出发,虽然可以落实相关权益,但会影响证据界定工作,不利于诉讼公平性提升。同时,在任何阶段提出新证据会对民事诉讼可靠性造成损害,如出现突然提出新证明、主观延迟证据提供等[2]。

此类问题会违背法庭诚实守信原则,同时也会干扰正常诉讼进程,导致结果延迟等问题出现。因此,在修正案中针对证据提出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举证时效属于当事人提出证据内容的限定调理,若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证据无法提出,则应当在到达时间期限前向法院提出延期请求。未提出延期请求且超过时限的情况下,新证据不予受理。经过修订后,新证据处理制度能够有效避免全阶段提出证据制度存在的弊端问题,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实际权利,避免法庭证据突袭等情况出现,能够维持民事诉讼公平性。
2.3落实证人出庭与经济损失保障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属于实践流程中比较容易出现负面问题的环节。导致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相对复杂,与证人出庭安全性、费用等情况有关。只有确保证人在出庭作证全流程中处于安全状态下,并保证经济损失得到有效补偿时,才能够完全消除证人疑虑,达到解决出庭难题的目标。针对此类情况,民事诉讼法提出了相关修订方案。首先针对威胁、阻碍证人作证等现象制定了严肃处罚措施,避免证人受到负面影响,从根本上确保证人安全,解决出庭困难因素。同时,对证人出庭费用补偿措施进行了完善。在证人出庭情况下,若证人申请由当事人提出,则需要由当事人垫付相关费用。若由人民法院传唤,则需要由法院垫付相关费用,最终由民事败诉一方承担相关支出。通过此类方式,能够保障证人出庭权益,有利于解决传统规定中存在的弊端问题。
2.4健全鉴定程序
       在民事诉讼法规定修改后,针对鉴定工作流程与应用制度进行了全面完善,包括启动鉴定处理程序、确定鉴定人、职权鉴定工作等方面。在传统鉴定规范中,针对鉴定结果普遍采用“结论”进行描述。此类描述在修订案中被更改为“意见”,使表述内容得到了规范修正,同时也属于结果定性的准确化处理[3]。在修订后,鉴定流程得出的结果内容仅可作为意见类证据,不能作为最终判决依据内容,属于专业类意见。通过完善相关内容,可以避免鉴定结果限制审理法官的裁量权,有利于保障民事审理的正当性、科学性。
2.5证据签收规范化转变
       在修改民事诉讼相关规定时,针对证据内容签收制度进行了规范化处理。通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内容,能够明确人民法院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签收,并提供相关收据内容。最后,还必须通过经办人员签字证明或盖章,完成整体签收流程,避免意外丢失或损坏等问题出现。落实此类修改不仅可以降低法庭证据产生争端的概率,还可以有效规范相关行为,对导致证据损坏或丢失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罚,保证民事法庭公正性。
2.6明确证据保全制度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属于核心内容之一。若证据出现意外情况,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也会降低审判活动开展效率,延长工作时间。在传统规定中,针对证据保存没有清晰规定,仅阐述了部分内容。在修改与证据制度完善后,针对证据保全提供了明确规定,指出在法庭需要应用的证据内容损坏或灭失时,相关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诉讼,或在开展仲裁流程前提出保全申请。此类规定对原有证据保全制度进行了革新,能够有效保障诉讼方权益,有利于民事诉讼工作的可靠性提升。
       结论: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与完善后,相关制度得到了全面改进,包括证据规定等。这些优化能够有效提升民事诉讼案公正性、透明性,有利于解决传统流程内存在的弊端问题,对司法进步具有重要影响意义。
参考文献
[1]曹艳杰.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J].区域治理,2018,000(013):256.
[2]赵青航.证据新规下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要义[J].法治,2020,000(004):46-46.
[3]毕玉谦.新民事证据规则架构下体系化的结构与逻辑[J].法律适用,2020(13):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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