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振宏
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圳 518000
摘要:“庭审实质化”始终是诉讼制度改革的要点,以审判为中心可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当前,国家法制建设进程不断推进,司法制度改革持续进行,但在刑事辩护中仍然存在一些现实性问题没有得到实际解决。基于此,笔者从此类问题和关键点入手,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
关键字:审判为中心;辩护制度;刑事辩护;困境;解决方案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工作的重点,必须在“尊重人权”和“法律公允”的原则下,保障并维护所有人的刑事诉讼权利。优化刑事诉讼流程,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在“以审判为中心”的现实背景下,笔者认为切实提高辩护质量,肃清律师执业环境,赋予律师充分的调查取证的权力,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审判中心主义内涵
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将审判阶段作为行使国家刑罚权的判定阶段[1]。在实体法律裁判之前,任何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被视为是罪犯。这也就意味着要想追究被告人责任,就必须在审判阶段对其定罪量刑,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前审查阶段均不具有定罪量刑的功能。在审判中心主义理念下,诉讼中的其他程序应当以该理念为基础,不得重复审判,也不能僭越自身功能进行罪责认定。
二、刑事辩护制度困境分析
当前我国的刑事辩护仍然面临一定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律师调查取证难度大。调查取证权作为辩护律师的核心权利之一,对于事实性质、举证质证有着重大影响,而取证结果有时甚至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决定事实认定与判决的公正与否。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较为粗糙并且缺乏救济途径。在调查取证时通常需要向检察机关申请,在实务中,控辩双方作为天然的对抗势力,就使得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将面临一定的难度。第二,律师辩护积极性较低,辩护率低。在笔者统计的80例案件中(被告人完全不认罪),辩护律师作部分事实不成立辩护、有罪辩护、量刑辩护、轻罪辩护的案件数分别有10例、31例、8例、13例,总案件量占比为12.35%、38.27%、9.88%,16.5%,由此可见,律师存在消极辩护情况。第三,虽然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还不够健全,现有改革路径下辩护阶段被分割,辩护律师权力生态困境凸显,在司法维度下,辩护质量不高。第四,律师业务能力参差不一,律师的辩护水平往往也影响着辩护的有效性,等等。
三、基于审判中心下的刑事辩护制度改革分析
(一)制度改革
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案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对诉讼制度作出以下规定:
1.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检法部门应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查明犯罪事实;2.根据证据裁判要求,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该根据公平性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3. 依法收集证据,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如果提出嫌疑人无责、无罪意见,侦查机关应该及时予以核实;4. 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健全辩护工作机制,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收集证据和质证权利等[2]。
(二)由《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引发的思考
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我们可以得知,这些制度的改革以审判中心主义为中心,优化了庭审质证程序[3]。因此,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应当扩展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界限,优化辩护权救济模式,加强律师出庭技能培训,提升律师临场应变能力,熟练掌握非法证据排除技能,赋予律师一定范围内的调查取证权,提高刑事辩护率。同时提高法律援助的质和量。在现实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法律援助律师尽早介入案件提供便利,确保调查取证渠道畅通无阻。其次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利用签发“调查令”的形式,避免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取证中遇到困难。
(三)成功案例分析
在2019年11月,某区法院开展《诉讼制度改革示范》活动,在以审判为中心理念下,公开审理“职务侵占”案件,该法院为了落实庭审实质化,贯彻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全覆盖多层次法律援助、认罪认罚从宽、证人出庭制度等,逐渐形成刑事审判工作配套机制,以庭审为中心,构建统一规范的刑事诉讼制度,实现公正司法,有效让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
1.案件概述
被告人彭某是电子公司职员,在2018年——2019年间,该电子公司与四川省某公司因商品买卖多次发生资金往来,四川省某公司将多笔货款汇入彭某账户,总计18万元,但是彭某收取货款后并未将18万归还电子公司,而是卷款逃离,并于2019年被抓获归案,电子公司以彭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彭某提出控告。案件经侦查、审查起诉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2.案件审理
某区法院开展刑事审判工作过程中,完善审判程序,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改革制度,切实做到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控辩双方紧紧围绕电子公司与彭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10余万元货物所收款项是货款还是向公司的借款这两大焦点问题,展开深入辩论,判断“证人”证明的10余万元是归还借款的说法是否成立,在经过调取新证据之后,认定证人的证言合乎情理,因此予以采信。该案件的审理,法官能抓住重点,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在立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基础上,从制度上解决证人出庭难问题,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直接影响案件犯罪数额和犯罪性质的认定,证人当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对准确查明案件事实起到关键性作用。某区法院在本次《诉讼制度改革示范》庭审活动中,推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辩护制度的进程,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提高司法质量,促进了公正裁判。
结束语: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辩护积极性较差,律师取证难度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现有改革路径下辩护阶段被分割,辩护质量不高等。笔者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认为在今后工作中,应该建立完善的审判程序,严格遵循改革制度,切实做到有重点的审理,召开庭前会议充分听取抗辩双方意见,推动庭审实质化,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提高司法辩护的质和量。
参考文献:
[1]陈卫东, 孟婕. 重新审视律师在场权:一种消极主义面向的可能性——以侦查讯问期间为研究节点[J]. 法学论坛, 2020, 035(003):120-129.
[2]章宣静, 林贤佐, 陈峰. 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质量分析研究——兼以审判为中心的视角[J]. 会计之友, 2019, 000(005):6-13.
[3]段贞锋, 岳梦晓.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有效辩护机制构建研究[J]. 广西社会科学, 2019, 000(004):12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