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媚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州 510300
摘要:民法典的推出有效地解决了以往《民法通则》中的一些矛盾问题,让单个领域的法规编制更具综合性。然而当前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尚欠缺原债法通则的内容,为了完善诸如此类的内容(功能)补充,当今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还应对多个涉及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解决。本文首先介绍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拓充债法总则内容的必要性,又对“准合同”这一概念的产生和应用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合同编制的完善路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疑难问题
前言:合同作为民法所包含的重要内容,其在民法典中的通则编制要积极参考原合同法的相关规范,并做以进一步的优化处理[1]。然而要让民法典合同编继续承担原债法总则的内容和功能,还需要对合同编通则合同履行部分的内容进行拓充,如增设“准合同”的内容,令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制度的设定具有必要性。这其
中涉及到包括合同效力制度确立、合同履行及变更制度的设置等多个疑难问题,应从多个方面予以分析改进,以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功能完善提供保障。
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是否应该吸收债法总则功能的问题讨论
2021年1月民法典正式施行,开启了民法的新规范与应用,并将合同编定为体量最大的一个编制[2]。民法典的合同编通则强调对交易便利的促进,但有时将原本归属不同类别的内容归为一个体系,难免会出现遗漏或功能片面的问题。
首先,合同编通则的设置方向和目标是将与合同有关的内容系统地呈现并做以规范,这点从其内容设置按照合同发生、发展顺序展开中可见一斑,从合同的订立到双方责任履行再到违约责任分辨、合同终止(或解除),事无巨细、所有涉及到的内容都编制在列,且具有显著的单向性特点。而债法内容、功能虽然不被考虑在合同编之列,但是在合同建立与履行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被涉及,如果将其单独编制,则必然会从合同编中抽出大量内容,将不利于合同编的完整。
其次,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单独设立过债法总则,其一直是附属在民法相关法律之中,相比之下,合同编曾经却以独立的合同法形式出现,可想而知若要将二者内容结合到一处,必须是以合同编为主、债法内容为辅。且从法官在法庭上对法律的利用习惯上,债法功能也没有单独作为编制出现的必要,因为将其内容、功能通过合同编体现也能免除相关法律、法规层层嵌套的情况出现,如果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上发生纠纷,法官也不用大费周章在从前不同法律编制中找寻依据,因此从便利性角度来看,合同编还是应当担负起债法部分的内容。
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吸收债法总则工能的路径探索
如何让合同编通则中体现出债法内容,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定债务问题得到合理、规范的处理是目前合同编通则拓充内容的主要疑难问题,毕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情况不在有名合同范围之内,此前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也没有完善地考虑便将其纳入合同编分则之后,显然是不妥当也不合理的。相比之下,现行民法典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准合同”理念,将各类法定债问题防治在合同编最后并设置相关规则显然更符合“合同”本身的定义(类似合同的债),只是加害型不当得利情况要从中排除,因为那属于对当事人的侵权,不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直接关系,如果一定要将其放在准合同当中,只能在后面再加上准用条款,使这一情况可以参照适用于侵权责任编制的相关规定[3]。
“准合同”的订立首先需要对相关规则进行完善。基于合同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进行订立的规定,准合同可以采取实际履行方式订约的形式来建立,即若当事人双方没有通过协商达成合同主要条款口头或书面的协议,但一方后续以实际行动对条款内容进行了部分履行(比如先交付了一定比例的货物),对方也接受并认可了当事人对条款内容的这一履行行为,则合同默认成立。这种合同建立方式在鼓励、促进交易上有着较大的优势。笔者建议设置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履行合同条款部分义务、二是另一方当事人须无条件接受并继续履行。因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姓名、标的和数量判定合同成立,但当事人另有规定除外。”可知在此种合同确立方式中当事人对条款内容的认同对合同的成立有一定的决定性,因此当事人对合同存在争议时一方履行了部分条款义务才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一方履行合同部分义务另一方却没能全然接受(如一方交付货物20吨,另一方仅接收了10吨),这意味着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对所有货物达成买卖协议,这也不能使合同成立,因而必须要设立另一方无条件接受履行行为的条件才行。
此后,相关人员还应完善预约合同制度来保证准合同的如约建立;同时强化对未生效的合同效力进行区分和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合同效力进行界定;完善合同履行制度,周密考虑清偿规则;细化合同的保全、变革与转让、解除等,完善“准合同”的从发生到发展的所有程序,以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完整性落实提供促进。
结语: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虽然已趋成熟,但由于其缺乏对原债法功能的体现和发挥,不仅为其完整体系的构建形成了阻碍,还不利于法官在法庭上对相关内容的运用。对此相关人员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民法规定,将“准合同”的概念加入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并完善相关制度内容,以令民法典合同编的功能性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参考文献:
[1]田士永.编纂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化思考[J].师大法学,2019(02):31-58.
[2]王轶.《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的重点问题[J].法律适用,2020(19):3-16.
[3]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J].云南社会科学,2020(01):77-94+186-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