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参与社会监督的新方式

发表时间:2021/9/6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4月11期   作者:石韵
[导读] 职业打假人无需知假买假,只需通过自媒体披露的方式,就能起
      石韵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
      摘 要:职业打假人无需知假买假,只需通过自媒体披露的方式,就能起到积极社会作用。由法律赋予职业打假人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有助于其向向专业监督者转型。此举既可以避免职业打假人成为虚假消费者,也可避免其成为行政机关的寄生虫。
      关键词:行政监督  社会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兴起,直播带货作为新消费业态一时成为热潮。在主播的直播促销下,不少商品销量大增,短期内成交量可达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然而,以“快”博胜负的网红经济,在资本的大量运作下,快选品、快推销、快销售,商家盆满钵满,主播高额提成,消费者享受便利,却也增加了消费风险。诸如李佳琦直播间出现了“不粘锅”粘锅的事件、罗永浩直播间出现了“羊毛衫”不含羊毛的事件等。[[[] 参见张晓雯:《互联网加持下的网络直播带货现状分析》,《西部广播电视》,2021年第8期。]]由于2020年直播带货乱象横生,国家广电总局于2020年11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于11月6日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诸如此类的以加强对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监督的规范正在频频出台,直播电商的合规化正在加速。此外,职业打假人借助自媒体,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积极作用
一、职业打假人的角色定位
      职业打假人,即主要以“知假买假”为手段,以“退一赔三”进行牟利的个人或团体。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看法,学界有两种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两害相较取其轻。虽然职业打假人利用别人的违法盈利,但他的盈利是针对违法行为,也就是说,相比职业打假人造成的秩序紊乱,知假售假者更加可恶,因此,这种“恶”就属于“必要的恶”。这种观点极其负有迷惑性,且根本站不住脚。因为,如果想要遏制恶,可以采取提高刑罚标准或者处罚力度的方式,比如为了规范醉酒开车的行为,将醉酒驾驶列入刑法处罚范围。此外,如果倡导这种方式,可能会引导公民利用别人的漏洞来达成自己的目的,而国家不应该也不能用一种片面的东西来引导整个社会。
      否定说认为,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行为,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监管失灵,然而,随着职业打假人群体发展迅猛,其知假买假的行为已经开始占用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参见张舒平:《公共伦理视角下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人维权的困境》,《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20年第10期。





作者简介:石韵(1997.3-);女:汉族;湖北咸宁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学。]这种说法实质上否定了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必要,正如辛巴燕窝事件中,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超越了当事人和行政机关。
二、现有立法与实践面临的困境
      现有立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上,其实存在很明显的困境,比如知假行为和买假行为本身是不必然发生主体重合的,可是如果没有购买行为,知假者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向生产商、销售商提出诉求,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设置新的渠道给这一类知假者维权的途径。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其保护的并不是实际购买的行为,而是民事上的诉权,可这种诉权却设置了前提条件,即在实际损失之外才能提出惩罚性赔偿。在法律上进行了二元立法,可消费者的身份却只有一个。
      除此以外,实践上,无论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都不会取诉讼食品本身的安全问题,也就是说,职业打假人的作用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直接,即他对于经济秩序的维护,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
      立法和实践最大的困境,还体现在真正的被告身上。在售假行为中,真正的被告并不是销售商、广告商,而是哪个销售企业。然而,真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大部分的被告都集中在超市和经销商身上。少数几个起诉生产商的案例,还是以连带责任一起起诉的。出现这种情况的理由也很简单,长距离诉讼会给人造成鞭长莫及的感觉。生产者距离消费者太遥远,维权难度相对较高。而且,生产企业、互联网平台拥有强大的法务体系,通常很难败诉,但是超市、经销商败诉的案例比比皆是。原本无辜的销售商承担了生产者的责任,却无法向生产者顺畅维权,这就是一个非常大的现实困境。
三、让职业打假人转型为专业监督者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职业打假主要对象为末端主体。由于其具有知识储备和经济实力,能够负担鉴定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其对于下游经销主体的监管更加有力。在消费者保护中,在经济、技术、法律行动上处于弱势的群体,值得我们去帮助和扶持,而职业打假人能够很好完成这个任务。
      辛巴燕窝事件中,职业打假人并没有通过购买行为来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他只是在自媒体渠道披露了燕窝检测报告,就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也就是说,职业打假人并不需要以“知假买假”来促进经济秩序。
      对于拥有专业知识的职业打假人,制度不应当倡导他们成为一个虚假的消费者,而应当引导其成为专业的监督者。如果法律能将惩罚性赔偿权直接赋予专业监督者,那么,他们完全可以采取法律和司法手段去正大光明完成这个举措。毕竟任何维权、监督和揭发,都需要一定的成本,法律可以将惩罚性赔偿的比例调低,但只要基数够大,一样会鼓励职业打假者向专业监督者转型。而在职业打假人以专业监督者的身份起诉成功后,其他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据该裁判文书,获得属于自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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