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问题探究

发表时间:2021/9/6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4月11期   作者:易琼
[导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的是控诉机关指控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所延伸的制度,在刑事案
       易琼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州 510030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的是控诉机关指控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所延伸的制度,在刑事案件中该制度应用较为广泛,程序、实体为此制度性质。刑事法律制度中辩护制度为重要部分,发挥着确保嫌疑人、被告人控辩平等、维护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但是当前辩护制度并没有发挥其真正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问题严重,需要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辩护;问题;辩护体系

引言
       本文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为主题展开讨论,首先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念和关系,然后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问题缺陷,最后针对问题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问题缺陷完善措施。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念和关系阐述
        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指的是被追诉人阐述案件的真实经过,主动积极承认指控事实。但认罪并不是承认罪名,因为罪名认知将随嫌疑人和被告人素质产生差异,所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承认事实,虽然对罪名认识不一致,但仍然可定义为“认罪”。“认罚”指的是被诉讼人接受司法机关提出的刑法要求。“从宽”指的是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通过控辩双方协商后,对被追诉人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解决方案。
        1.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辩诉制度关系
       就制度内容而言,两者存在极大的区别,首先辩诉交易涉及到量刑、罪数、罪名等方面,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虽然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罪名,但同样不可让控辩双方协商穷罪名和罪数,究其原因主要是《刑法》与美国的刑事法律构成要素不同。其次,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在辩诉交易环节不认罪,则需要通过建陪审团对被追诉人进行审理,但是最终的审理结果往往无法确定,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与否多通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所决定,若双方的意见保持一致,则判定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法官则按照协议开展最终判决。
       而两者也存在一定的联系,现阶段,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确存在“协商”属性,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绝壁辩诉制度中部分特点,但是不可使用同一概念对二者阐述。就法律来说,“协商”属于文化表现方式的一种,法律移植时需一定时间对当地法律环境加以适应,因此,我国需要对辩诉交易中可取之处继续借鉴,逐步优化完善我国法律制度。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问题缺陷
        2.1律师辩护滞后性
       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诉讼程序得以简化,并促进其进展。所以,在实际的刑事辩护中导致律师无法对突发情况加以及时应对。诉讼时,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法律结果的最终承受人,因此,相比于常人,其迷茫程度更加严重,辩护律师是其最后希望,对于嫌疑人、被告人而言,辩护律师发挥着极大意义。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定为起点,因此,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有效辩护中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案件中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1],但是倘若侦查环节辩护律师参与辩护将对审判结果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影响刑事诉讼进度,此阶段辩护律师可为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行使认罪权利带来保障和支持。


        2.2辩护律师权利受限
       大部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已对其犯罪行为和可能刑法、追诉机关达成合意,但此时辩护律师仍需要参与其中。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关键作用在于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护者身份参与刑事诉讼案件。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主要工作是查阅大量的资料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告知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法律结果,明智地做出认罪认罚决定,对结果综合考虑分析户,辩护律师认为不认罪认罚能够更大程度保护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是,可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参考意见。现阶段,虽说强制辩护有利于确保诉讼程序正当性,但因为我国诉讼经济相关原则和有关制度中辩护律师阅卷权受到限制,导致强制辩护实行受到严重阻碍。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问题缺陷完善
        3.1提升辩护制度适用范围
       现代刑事诉讼体系中,辩护律师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嫌疑人、被告人都需要辩护律师的辅助,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辩护。从宏观角度进行分析,提升辩护制度适用范围时,需要理性规划,并配置相应措施。就法律援助方面而言,需要对狭义层面的法律援助范围加以扩大,保证常规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确保刑事诉讼中没有辩护律师辅助的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时能够有效填补空白,从而有效降低冤假错案发生几率。另外,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存在问题长时间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同时,我国难以大幅度增加当事人依赖其宣传推广法律援助相关制度[2]。再次,需要通过值班律师体制补填程序起初阶段存在的辩护律师空位问题,由值班律师对请罪、认罪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后期交由具有完善的辩护律师制度续接。综上,采取值班律师体制可确保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均有值班律师加以完善。
        3.2促进社会对辩护制度加以重新认识
       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刑事辩护问题有效解决,需要给予辩护制度高度的重视,为辩护权提供足够的保障。但是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加大力度宣传推广辩护制度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性和作用,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对辩护制度加以了解认识,并提升司法机关对辩护制度的关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提升司法人员对辩护律师的形象认识,给予辩护律师足够的尊重。
        3.3确保嫌疑人、被告人知情权和会见权
       知情权和会见权对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最关键,也是最基础的权利,知情权、会见权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加以有效保护。自愿认罪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基础和前提,但为确保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前提便是需要保证其合法权益[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办案机关应当主动提醒嫌疑人、被告人其可行使的会见权,并在一审时告知其具有享受知情权的权利。如果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请求,则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安全检查的真实情况进行决定,并及时告知嫌疑人、被告人审判的最终结果,倘若符合会见条件,则应当及时安排,提高司法效率,倘若不符合条件则拒绝并说明详细原因。
总结
       综上所述,就辩护制度来说,其是对我国民主和公正的客观反映,所以即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法出去辩护环节。但我国当前刑事辩护实际情况不容乐观,辩护效率长期较低,对于值班律师体制没有加以积极完善,对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危害。在此背景下,需要对辩护律师切入点进行合理设置。本文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如提升认识,保证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会见权,提升制度的范围等,从而时间辩护制度完善发展。
参考文献
[1]俞亮,郭雪颖.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个基本问题的思考[C]//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
[2]陈光中,张益南.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之探讨[J].法学杂志,2018(03):1-16.
[3]王敏远,顾永忠,孙长永.刑事诉讼法三人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J].中国法律评论,202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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