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车管理问题探源与思考

发表时间:2021/9/6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12期   作者:朱晓智
[导读] 常压罐车是液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主要工具。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常压罐车的安全
       朱晓智
       1.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
       2.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  310020
       摘要:常压罐车是液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主要工具。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常压罐车的安全管理还有很多问题,给常压罐车的使用带来了重大安全隐患。建议做好顶层设计,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借鉴国际先进的ADR管理理念和国内承压罐车成熟的管理模式,加强设计、制造、检验等各环节的监管,提高罐车的使用安全。
       关键词:道路运输 液体危险货物 常压罐车 安全管理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车(下文简称常压罐车)的广泛使用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原来一直疏于管理。近些年,由于常压罐车事故频发,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04]号),从此,常压罐车才纳入真正意义上的安全监督管理。常压罐车虽然运行中不承受压力,但由于它盛装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事故,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因此,加强危险品常压罐车的安全监管工作十分必要且刻不容缓。
       1现有问题分析
       1.1法规体系有待健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涉及交通、工信、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监管要求散落在若干项法规之中,相关标准也有百项之多,法规标准呈现明显的碎片化现象,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也未达到全链条覆盖,法规之间缺少协调,标准规定相互矛盾等问题突出。这些问题导致常压罐车的设计、制造、检验等环节不具备可操作性,形成了管理漏洞。
       1.2设计质量无法保证
       1.2.1设计环节缺少监督
       现行法规对于罐体的监管偏重于生产和使用而疏忽了设计过程,罐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仅限于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而无关设计;但是由于相关法规并未对设计单位、设计人员提出资质要求,导致了设计过程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
       1.2.2缺少设计标准依据
       不同介质对于罐体的截面形状、安全泄放装置的类型、装卸口的位置等有不同的要求,例如,汽油罐体设计代码为LGBF,表示需要设置紧急泄放装置和阻火器,装卸口应设在罐体底部,配备三道串联并相互独立的关闭装置;甲醛罐体设计参数为L4BN,表示应装设安全阀。因而,罐体设计必须考虑介质性质。GB18564.1-2019参照ADR给出了74种常见介质的设计代码,但这74种介质远不能覆盖实际运输的液体危险货物种类,而其他大量介质采用什么样的切断阀则无规定,因此没有标准依据。
       1.3准入要求不尽合理
       常压罐体属于危险化学品容器中的车载罐体,是列入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常压罐车是按照《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的产品,属于C种罐式车辆,申请企业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罐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和工信部门组织的罐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审查,取得罐体生产许可证、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应的罐车产品。笔者参加过多家企业的罐体生产许可证检验,发现很多罐车制造企业与专业的罐体制造企业在罐体的设计、制造、检验等多个方面,都有明显的差距,甚至于技术人员对于罐体的相关标准、技术要求都知之甚少。所谓隔行如隔山,要求一个没有相关生产经验和技术储备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出高质量的罐体,并非易事。
       1.4出厂检验难以落实
       目前绝大部分罐体只有自检报告与合格证,个别的带有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但其内容却标注有“该罐车/罐体由制造厂出厂自检合格,制造质量符合标准规定”之类的字样,看不出检验机构做了哪些检验,检验结果如何;也有部分制造企业借鉴承压罐车制造监检的模式,请检验机构实施“委托监检”,监检项目、监检深度由合作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与承压罐车的法定监检不同,常压罐车的“委托监检”既无法规标准依据也未经政府授权,更像是制造企业与检验机构之间各取所需的商业行为。另一部分称为出厂检验,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而检验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确认”和“见证”。

这样的“检查”“确认”“见证”能否真正起到出厂检验的作用,值得质疑。
       1.5定期检验流于形式
       虽然相关法规明确提出了定期检验要求,但是并没有出台统一的检验规则或标准,现行GB18564.1—2019以附录形式规定了定期检验项目,但未明确合格判据和检验周期;个别省市建立了地方标准,但不同标准对于检验项目、检验深度和检验周期的要求有很大区别;部分机构不具备基本的检验条件,而热衷于价格竞争,只收费不查验,虚开买卖检验报告的情形时有发生,定期检验流于形式的现象非常严重,多次重大罐车事故都有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为此被追责。
       1.6检验机构管理混乱
       目前,市场上从事罐车检验的机构,更多的则是只有CMA认定资质而未取得专项授权的社会检验机构。各机构对于罐体检验的参与意向两极分化,规模大、水平高的机构多认为罐体检验风险高、标准可操作性差,参与检验的积极性不高,而积极参与的机构其规模、水平则相对较低,承接业务的趋利性明显,检验人员未经培训,不具备专业知识,检验走过场,检验数据造假等现象屡屡发生。
       2改进建议
       2.1做好顶层设计
       健全法规标准体系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在法律框架下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做好顶层设计,健全法规标准体系,补充完善相关法规标准。
       2.2提高从业人员能力与素质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全面提高监管、设计、制造、检验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年审制度,每年保持规定的学习时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强制退出。
       2.3完善准入制度
       修正准入要求“罐体自制”的要求,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应予修正。允许罐车制造企业从专业罐体生产单位外购罐体组装成整车,对于保证罐车质量及其运营安全有益无害。
       2.4加强设计管理
       对于罐车的有关制造或设计部门,需要考虑运输罐车的净重和将要运送危化品的密度而设计制造罐体的容积,要求额定载质量和罐体质量之和小于车辆的总载质量。经核定不满足要求的罐车需要相关单位进行改造以达到要求。
       2.5积极推动科学技术在危化品运输容器中的应用
       有条件的企业应在运输罐等容器中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以提高防爆能力。应推广GPS、GIS等技术的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应用系统以全程监控载运危化品的车辆。科学技术在该领域的应用能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及扩大。
       3结语
       危险品常压罐车的安全监管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常抓不懈。市监、安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齐抓共管,从常压罐车的制造、检验、运输使用、维护保养等多个环节进行监管。地区之间对交流管理经验,各部门之间多沟通,联合互动,经过一段时间的强化管理,一定会使危险品常压罐车的安全性能有一个质的提高,使常压罐车的运行和使用安全有一个可靠的保障,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交通运输部.11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EB/OL].[2019-11-28].http://www.mot.gov.cn/2019wangshangzhibo/2019eleven/.
       [2]范文姬.解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难题[J].劳动保护,2018,(8):21-23.
       [3]吴金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体系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公路交通科技,2015,32(12):1-5.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5]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M].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译.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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