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案件办理中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建议

发表时间:2021/9/6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9月下   作者:祁春艳
[导读] 伴随着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噪声污染也成了危害社会的污染源之一。本文对目前噪声污染案件办理过程中,噪声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  祁春艳     675200

摘要:伴随着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噪声污染也成了危害社会的污染源之一。本文对目前噪声污染案件办理过程中,噪声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噪声监测;噪声污染防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速,环境噪声对城市居民的影响程度不断增大,城市声环境质量亦成为政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之一,近年来噪声污染环境信访举报件逐年增多。
        一、噪声污染的种类和危害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凡是影响人们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的声音,凡是人们在某些场合“不需要的声音”,都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按噪声污染的来源分,噪声分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
        噪声对人类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损害听力。短时间处在噪声污染大的环境中,会使人感到双耳难受、头痛,长期处在噪声污染较大的环境中不仅会严重损害听力,导致内耳器官出现器质性病变,更会破坏中枢神经、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等,进而引发一系列的健康问题[1]。
        二、环境监测在噪声污染案件办理中的作用
        环境监测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将噪声污染的程度量化为具体的环境监测数据,在解决噪声污染纠纷、办理信访案件及污染行为处罚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也对噪声产生主体的法律责任做了相关规定,但未对处罚细节作出明确规定。对噪声污染进行处罚时,在自由裁量权方面还需要环境监测数据作为数据支撑。环境监测部门对噪声污染源进行监测后,处罚机关可依据环境监测数据超标的不同程度对处罚金额进行细化,使案件办理更加公平公正。
        三、执法监测中环境噪声监测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噪声的瞬时性和随机性使噪声执法监测数据难以取证。其他污染物可以在生态环境中富集、积累,污染进程相对缓慢,而噪声污染具有瞬时性,噪声源停止后污染即消失。若举报人所反映的噪声污染属于非稳态噪声,噪声产生的时间不固定、污染程度具有一定的随机性,都会给环境监测工作带来困难。在一些小型的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的举报案件中,由于营业场所每天的营业情况不同,噪声污染的程度会受到客流量多少、营业时段的影响而有所不同。有时会遇到举报人举报时噪声污染较严重,而案件进入调查程序后往往需要一段时间,环境监测人员到现场开展环境监测时遇到客流量少,噪声影响变小,难以再现举报时的即时污染情况,就需要反复开展监测,工作效率低、取证困难。
        (二)社会生活噪声监测过程中背景噪声监测存在一定误差
        根据《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社会生活噪声监测时,还需要对背景噪声进行监测。背景噪声是指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2]。 监测背景噪声时,监测环境必须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多在主干道上,监测背景噪声时,由于车流、人流量不同,与关闭噪声产生的设备前测量的总体噪声值时段的实际背景噪声会产生一定的误差。



        (三)因被举报人的人为因素造成环境监测数据难以再现举报当时的实际污染情况,在实际的噪声污染案件办理中,在被举报人接受调查后,通常会人为降低噪声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或者停止营业,造成开展环境监测时的噪声监测数据不能再现举报人举报时的实际污染状况,监测数据的取得比较困难。
        四、对策和建议
        (一)充分调查噪声污染源的规律,选取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监测
        环境监测部门在开展噪声执法监测前,可与案件调查部门了解噪声污染的调查情况,必要时可与举报人沟通,掌握噪声污染源的产生规律,选取噪声污染对举报人影响较大的代表性时段开展执法监测,客观反应噪声污染程度。
        (二)加强监督管理,探索多个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途径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结合地区实际出台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探索公安、工商、交通、 文化、环保、规划、建设、国土等多个部门依据管理办法,各司其职, 联合管理、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提高噪声污染案件的办理效率,使声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区域达到国家标准限值要求,从监管方面减少噪声污染的发生。
        (三)从规划角度减少噪声污染案件发生
        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中应主动将环境保护融入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域要充分将声环境功能区划成果应用于具体的设计建设中,对照声环境功能区划,严格执行。在规划城市主、次干道时综合考虑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因规划不尽合理造成的噪声污染。对已建成区域、旧城改造中积极响应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有意识的将噪声污染防治理念纳入规划。对噪声敏感区进行规划和布置,结合实际,面向高速区域尽量减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的规划,在高速噪声影响较大的区域内规划住宅区时,住宅卧室应远离高速公路一侧,配置隔声玻璃,并在销售买卖用房前告知用户可能存在的影响。对于在1类区、2类区范围内新建的项目,应严格审批、避免在文教区、住宅区建设噪声污染较大的项目。
        (四)加强隔音屏障建设
        加强建成区道路两侧绿化工作。尤其是途径住宅区、办公区等路段的绿化,充分利用道路两侧空隙、空地建设绿化隔离带;联合有关部门,在高速路、火车面向城区一侧建设声屏障、 隔声围墙降噪,削弱噪声污染源强度,减少噪声对群众带来的影响。
        (五)加强噪声源的管控,形成长效机制。
        对噪声敏感区的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进行严格管控,减少污染发生。如敏感区特殊时段严禁施工、建成区开展施工的项目,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排污申报,获得批准、备案后公告周边居民,合理施工作业、优化施工方案。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会等活动中未经批准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等。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限制大中型货车、高噪声车辆行驶路线和时段。对住宅区密集区域、学校、医院 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设置车辆禁止鸣笛、减速慢行路段,并配套标志标识牌。
        结语
        在实际工作中,开展噪声污染执法监测时面临的诸多困难问题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合理性、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等方面息息相关,噪声执法监测的目的是量化污染程度,为污染处罚提供数据支撑,但最终的目的是配合执法和监管部门减少噪声污染事件、提高声环境质量,需要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进行进一步探索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声环境质量良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参考文献:
[1]毛旭君.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与监测技术探讨[J].环境与生活,2014
[2]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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