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中财务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21/9/6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9月下   作者:周润涛
[导读]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作为一种有效的配置资源及调整产业布局的经济形式将会频繁出现,这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然结果,也是世界各国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任何一个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都面临着破产的可能性,由此而引起的企业清算是一个具体但又不同于日常核算的会计过程。

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   周润涛

摘要: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作为一种有效的配置资源及调整产业布局的经济形式将会频繁出现,这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然结果,也是世界各国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任何一个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都面临着破产的可能性,由此而引起的企业清算是一个具体但又不同于日常核算的会计过程。而此阶段企业正常经营时的财务管理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破产企业的顺利退出市场,可以有效地促进相关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合理化,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积极作用。
关键词:破产清算;破产法;问题;对策
        一.企业破产的概述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二.企业破产清算中存在的财务问题
        2.1清算小组的人员够成不合理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政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这种成员结构有极不合理的一面:
        首先,不利于法院对破产清算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同级法院与同级政府有关部 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再加上某些政府官员头脑中的“官本位”思想作祟,总 是表现出不太愿意接受法院的“领导”,使法院的监督和指导职能被严重弱化。
        其次,不利于维持其公正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客观上政府官员作为国家工 作人员,有自己分内之行政工作,又不在清算组领取报酬,因此难以做到全力投入; 特别是当清算过程涉及到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利益时,这些 政府官员往往难以做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有所偏向⑹。
        2.2清算工作效率不高
        有些清算组人员庞杂,素质不高,他们不具备基木的清算和财务管理的知识、 相应的技能利丰富的经验,从而导致在工作中没有明确的思路,工作责任心不强, 工作效率低甚至个别企业清算时冋会长达一年半之久,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清算 成木和费用。
        2.3清算费用的预提、支付没有量化规定
        破产费用,是指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后,清算组为了管理、处理破产财产而在破 产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但是关于破产财产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占破产财 产的比例,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费用开支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清算没有相应的 监督机制,致使有的清算小组在破产清算中乱收费、乱花钱,有的甚至在清算过程 中销耗了全部的破产财产,严重背离了破产清算的最终目标⑺。
        2.4破产财产的清查、评估、变现过程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
        第一,对“无效行为”转出、藏匿的资产清查。部分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 为了逃避债务,往往采取各种方法转移、藏匿资产,造成企业资产净值率的低估, 有的企业甚至无产可破。
        第二,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众所周知,破产财产是指 企业被依法宣告的破产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有可用于进行财产年清算和债务清 偿的全部财产的总和。对破产财产的价值管理,直接影响破产债务的清偿。企业破 产时,其有效资产主要以固定资产和土地为主。但在评估变现时,由于部门分割、 评估管理出现很多问题,没有真正维护评估管理办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公正性和 严肃性。致使评估形成造成“过场”转让山政府撮合,价格随意,造成国有资产大 量流向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的甚至流向个人。
        2.5缺少对破产财产的相关管理制度
        破产法的首要目标即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因 此,如何界定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如何在破产分配前保护、管理好债务人的财产就 成为破产法首先应当予以明确规定的问题。但是目前这些企业在清算留守期冋的财 务收支管理和支出口径及标准时,因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有些混乱;缺少对破产 裁定终结以后属于政府或垫资人的各类财产处置监管工作的程序性规定9。部分清 算留守机构的财务开支缺少必要的范围和标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财务收 支行为带有一定随意性。
        2.6清算工作阻力大
        有些破产企业缺乏对企业破产相关政策的认识,因此在移交中不积极配合清算 组的工作,甚至为了小集团利益,阻碍破产清算组的工作,给清算组工作带来不利 影响。此外,有些清算小组人员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破产企业法人代表、财务人 员、劳资干事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破产清算,而是随意外聘财务人员,人员混杂, 没有详细而清晰的清算工作计划,职责划分和工作分工不清晰,致使清算组财务 账目出现账账不符、账目混乱的现象。
        2.7会计核算工作欠规范
        主要表现为:会计核算和账务调整工作未及时到位。破产企业中会计资料严重 失真、潜亏大。经审计发现,破产企业不仅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严重资不抵债,而 且少提少摊、少结转产成品成本及产品销售成本、费用支出挂往来帐等不良现象严 重。一些企业的资产已经处置,但因相关手续凭证未及时完整地传递到会计部门, 未按照清算会计制度组织正确的会计核算;一-些债权己经具备坏账损失的核销条 件,企业没有及时办理核销手续而导致长期挂账,部分债务已经'豁免或已经偿还, 会计上也未作相应的处理,导致清算会计账实不符:部分收支业务本应列入当期清 算损益,但会计部门将其挂在往来账上,使会计报表中的清算损益信息不准确;企 业破产关联单位(如主管局、上级公司、财政机关等)之间的往来账务长期不核对, 乂形成了账账不符,使企业清算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监督作用大打折扣"以。



        三.完善企业破产清算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3.1建立职业性的清算人队伍,加强破产财务管理人员的教育
        人的因索在处理一切事物中都是一个关键因素,破产清算工作自然也不例外。 虽然所有破产程序都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应的规章制度也己建立,但是在执行 时却没有得到好的落实,因此加强清算组人员的思想教育,对于规范破产财务管理 工作冇非常重要的意义“气只冇执行具体清算任务的人员思想上有了深刻的认识, 对破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及一些关键问题的处理有深刻的理解认识,才可以保 证在工作过程中提髙警惕并规范自己。
        破产清算是一项职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清算人除了需具备法律和清算知识 外,丰富的清算经验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国外,淸算人必须像律师和会计师一样取 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而在我国还相当缺乏这种专业性的清算人员。因此要保证 破产清算工作的公正高效运作,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清算人队伍,选择政治思想 觉悟髙,遵纪收费、责任心强、精通破产业务的优秀人员参加清算工作。
        3.2完善企业破产评估制度
        针对目前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的问题,避免破产企业为 了逃脱金融债务而调低评估值的现象,必须建立完善的企业破产评估制度。完善破 产评估制度可从以I、?两方面若手:
        一是对申请破产企业财产报告,建立独立审计制度。对此各地做法不一,法院 或者是以破产申请企业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为裁定依据,或者是以破产申请企业提 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有的则是在破产申请企业提交财务 会计报告后,交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并以此审查报告作为依据。建议应由有关 部门对具体的实施方案进行统一的规定,改变当前不统一的混乱的状况。具体内容 是规定企业破产案件应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负债表为准,对企业自行提交 的财务会计报表不予釆信。
        二是建立强制性制度,强制性要求须经一半以上主要债权人同意才能聘请破产 企业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当前通常由办案法官或清算组为破产企业聘请提供资 产评估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但经济利益的驱动及约束机制的欠缺导致很町能影响 资产评估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⑵。建立强制执行制度,可以冇效地避免目前因 为利益驱动而使财产评估报告失去客观性和真实性的问题,对于会计事务所竞争的 公开化、专业化和市场化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3.3完善会计审计制度
        使会计事务所真正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确保清算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 iKo首先,应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企业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会计师事 务所的组织形式没有规定,所以现在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制,事务所仅以公 司财产对其因为不实财务会计报告或证明而造成的损失承担有限责任。在规定合伙 性质后,合伙人要对其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会督促事务所更好的 履行其职责。其次,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目前我国对执业会计师己经建立了 相对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追究机制相对弱化,但这两者均 主要限于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责任或行业协会给予的纪律责任,威慑性不大。 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机制。除上述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要由司法部门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3.4加强破产费用的管理
        一是为了加强破产费用的管理,清算组支付破产费用时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支 付,不能支付与其无关的费用。破产费用须是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 用。若清算组在职人员已在木部门发放了工资的,不得再在清算组重复支付。
        二是清算组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坚持节约原则,尽量减少破产费用的支 出。提出破产费用预算应交由债权人会议审查。破产程序终结后,也需要将破产费 用的开支情况交政府审计部门审计。
        3.5完善破产企业财产保护制度,健全破产监督机制
        对于破产企业的财产要建立完善的保护制度,扩大财产保护的时间段,从企业 的实际破产开始对企业资产进行保护,从而有效避免资产的流失。切实按照有关规 定的精神成立具体的财产保护机构,负责履行企业财产保护的相关责任。如原留守 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相关责任,需要成立专门的企业监管组继续加强破产财产的保 护。基于完善的保护制度之下,还要建立健全破产监督机制,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 使债权人对清算组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3.6规范破产、停歇业资金拨付的管理和核算
        按规定由政府或国资运营机构、主管局等政府授权机构承担或垫支的破产资 金,必须由统一支付渠道并拨付到企业清算组账户,由破产清算机构统一开支和预 算,以纠正破产资金多头管理问题。其中,属于垫支的资金,在取得相关批文的情 况卜二还应获得破产清算组的借款协议等凭证。确实需要由国资运营机构代企业直 接支付的这类资金,各方之间也应办理规范的手续,将这些资金收入纳入清算组的 会计核算,完整反映政府和主管局(公司)垫支或承担的企业破产资金收支情况。 企业清算组会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与相关部门核对往来账项和资金收支情况, 以便分析判断这类资金使用和管理中是否存在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3.7加强法律和社会监督
        法律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建立破产免责制度和复权制度。同时也要加 强司法监督力度。严格执法,人民法院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社会监督方面, 应加强对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的监督,提高工作的质量,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建立多环节的监督系统,使得监督机制能够内外结合。同时应实行清算财务公开, 使得财务清算工作更加的透明化,只冇这样,社会监督才能冇效执行,破产清算和 财务管理工作才能够做的公平而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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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志春.企业破产清算中有关财务问题的思考[J].江苏经济报,2007.
作者简介:周润涛;1991年生;性别:男;学历:本科 籍贯:江苏苏州相城区;研究方向: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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